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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罪4:城市之光-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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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拨打了火警,如果他一心求死,并采用如此惨烈的自杀手段,就不可能再向消防队求救;最后,如果把吴兆光再次堵住消防车道的行为理解为阻碍消防队对自己施救的话,同样不合情理——倘若吴兆光只求速死,跳楼是最直接的办法,何必要放火呢?

而且,从吴兆光在7号楼发生火灾后的表现来看,以死谢罪的可能性不大。死者的丈夫程原多次找到吴兆光,要求他赔偿火灾导致的经济损失、死者的丧葬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70余万元。同时,受火灾影响的7号楼其他住户也要求吴兆光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吴兆光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即使有,主要责任也在于物业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停车位。至于赔偿,吴兆光只肯拿出1万元,作为“人道主义慰问金”给程原。对于其他住户的索赔要求,吴兆光一律拒绝。

吴兆光的强硬恋度引起程原和其他受害者的强烈不满,情绪激动之下,吴兆光家的玻璃先后多次被砸坏,自家的防盗门也被砸出几个大坑。吴兆光为保家人安全,让妻子带着女儿回了娘家,自己留下看家,并声称,要去法院控告那些破坏自己财产的人。

这样一个人,怎么会不惜以自焚的手段来向死者谢罪呢?

因此,警方将本案定性为人室纵火杀人,并展开侦查。而就在此时,有人提出,再次抽调C市公安厅犯罪心理研究室的方木配合侦查。

这个人,就是杨学武。

第十一章 同态复仇

杨学武的突然造访让方木感到有些意外,本能地以为那两起杀人案有了新的线索。等杨学武把案情简单陈述了一遍之后,方木也迅速做出了自己的判断。

“凶手把车开到了消防车道,对么?”

杨学武点点头。

按照他的推断,凶手虽然和平入室,但是从死者的鼻腔内验出了乙醚的成分。这说明凶手并非死者熟识的人,而是采用骗死者开门,进而通过麻醉死者的方式入室。

至于欺骗的手法,杨学武认为和走廊里的电箱有关。因为在进行现场勘查的时候,警方发现部分灯具呈开启状态,而走廊里的电闸却被拉了下来。遂推断是凶手拉断电闸,趁死者出门查看时,用乙醚将死者麻醉后,拖拽入室。门旁的左脚拖鞋也可以验证这一推断。

据分析,凶手在室内曾停留过一段时间,包括束缚死者及泼洒汽油,并胁迫死者拨打火警电话。纵火后,凶手将死者的灰色五菱面包车停放至消防车道,而后离开。

如果杨学武的上述推断成立,那么凶手的动机就是一个谜。

倘若他想杀死吴兆光,将其麻醉后,可以轻而易举地致其于死地。就算他希望吴兆光死于极其痛苦的焚烧,浇上汽油点火便是,何必放起一把火,又让他拨打火警电话呢?更何况他还特意把车停在消防车道上,阻碍消防队进场救火。

就在方木思索凶手作案动机的时候,心底竟隐隐泛起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

杨学武已经体会到方木的困惑,伸手从包里掏出厚厚一大沓打印纸递给方木。

方木接过来,发现那是一些网页的复印件,看上去,有些是新闻网页,有些是论坛,在每个主题后面,都附随着长长的回帖。

他连看几张,脸色竟起了变化。再抬头时,发现杨学武正意味深长地看着自己。

“你的意思是?”

“对。”杨学武显然已经对方木的想法了然于心,“是他做的。”

随着调查工作的展开,部分线索被陆续汇总至警方。

其中,死者吴兆光的妻子之所以能在案发后迅速赶到现场,是因为在凌晨时分接到了发自丈夫手机的短信。信息内容只有短短几个字:家里着火了,快来救我。吴兆光的妻子回拨过去之后,已经无人接听。

案发第二天,这部既拨打了火警电话,又发送了短信的手机在园区内的花坛里被找到。同时找到的,还有面包车的钥匙。手机仍处于开机状态,来自死者妻子的未接来电多达十余个。那种仍带着一丝侥幸的绝望,可以想见。

经过对手机的检查,除了死者吴兆光的指纹之外,没发现有价值的线索。

警方分析,那辆灰色五菱面包车,应该是被凶手开至消防通道的。这辆车作为物证被警方暂时扣押,已拖至分局地下停车场保管。经过对整车进行勘验和检查,特别是车门把手和方向盘及离合器、油门、刹车等部位,但是,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线索。由此可以推断,凶手在作案时应该戴了手套和脚套。

又是一桩无迹可寻的谜案。

如果从案件的表像特征上无法找到突破口的话,也许,分析凶手的心理痕迹就成为最后一条可以尝试的思路。

方木认为,凶手的作案手法体现出明显的“报复”的动机。

这一点,也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实际上,警方从侦查伊始就将嫌疑人锁定在侯永梅的丈夫程原身上——不会有人比他更加憎恨死者吴兆光。然而,调查结果显示,程原在目睹妻子被活活烧死后,一直处于精神崩溃的边缘。

由于住宅遭遇严重焚烧,短期内并不适合居住,况且那粘附着妻子皮肉的防盗栅栏依旧立在窗前。所以,程原在火灾发生后一直借住在母亲家里。案发当天至次日,程原一直没有离开母亲家。这一点,已经得到程原的母亲的证实。此外,程原并不具备驾驶资格,也不会开车。警方曾考虑程原雇凶杀人的可能,然而,对程原近期的手机通话记录及交往人群进行排查后,发现并无异常。

在方木看来,虽然可以把凶手的动机确定为报复,但是,这起纵火案显然不同于一般的报复杀人。在某种程度上,凶手非常完美地“复制”了第一起火灾。

首先,死者均被困于室内,无法逃脱;

其次,火灾无法得到及时扑救的原因都是消防车道被堵住,而且,罪魁祸首都是同一辆车;最后,死者家属都在火灾后抵达现场,目睹亲人被活活烧死。

尤其是最后一点,用吴兆光的手机向死者妻子发出短信的,应该是凶手本人。凶手发送这样的短信,其目的并非是救人,而是让死者的妻子来火场“欣赏”丈夫被烧死的过程。

死者在火场内,感受到同样的绝望与恐惧。

死者的家属在火场外,感受到同样的焦急与痛苦。

消防员在扑救过程中,感受到同样的愤怒与无奈。

这样一来,凶手的作案手段就表现出强烈的“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味道。一个人,因为自己的无公德心的行为,导致另一个人惨死。而同样的报应,最终纤毫无差地落在自己身上。

这种在犯罪现场呈现出来的气质,与第47中学杀人案及富民小区杀人案何其相似!

据此,方木向负责侦办此案的单位郑重提出,要将三起杀人案合并侦查。理由是:其一,三起案件反映出嫌疑人相似的犯罪心理定势。因体罚而导致学生自杀的教师(第47中学杀人案);因贪利而将生母逐出门外的逆子(富民小区杀人案);因忽视公共安全而致他人惨死的车主。在凶手看来,这三个人身上都有某种“恶”。这种“恶”,并非寻常意义上的大奸大恶。然而,对凶手而言却是不可饶恕的。

虽然从现有的证据资料来看,凶手与这些死者并无生活上的交集,甚至连那些“恶行”的间接被害人都算不上。然而,在他的内心,也许已经把自己当作一个惩罚者,并拥有让这些所谓的“作恶者”自食其果的权力。也就是说,他似乎对那些死者的“恶行”感同身受,并竭力想把这种感受,反作用于作恶者身上。

这是一种非常简单的、近乎直线般的作恶——报应的思维。在某种意义上,它非常符合人类复仇文明中的一种——同态复仇。亦即以牙还牙,以血洗血。而与这种比较原始的报应观念相关的另一个词是:公平。换句话来说,凶手用这种“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手段,来实现他内心中的所谓公平与正义。

于是,魏明军像于光一样,用计算数学题与时间和生命赛跑;

姜维利应验了自己的狂妄,重回“子宫”,并在温暖的“羊水”中宛若婴儿般倒悬;

吴兆光则再次被自己的车堵住了生命之路,只不过,这一次死于熊熊烈火的是他本人。

此外,这三起案件引起的社会轰动效应也恰恰是凶手最希望看到的。

当那三名被民众口诛笔伐的“作恶者”相继以极具宿命感的方式死去时,拍手称快者大有人在。似乎整个社会的激烈情绪都从这些命案中得以宣泄。他得到了肯定,甚至是赞扬,似乎也更加确信自己的行为并不违反道德,至少是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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