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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1-美国自由主义的历史变迁-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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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自由主义在美国仍然是一面可以接受的大旗,甚至是唯一的大旗。    
    第三,在动荡的30年代,美国国内政治也十分复杂,罗斯福始终面对强大的对抗力量,有来自左的,也有来自右的。激进派阵营里有来自路易斯安那的参议员休伊·朗、神甫库林格和汤森老年人协会等,都鼓吹财富共享,当然还有社会主义者和共产党。在大萧条的乌云笼罩下,他们的势力颇为可观。他们批评新政并无新意,仍是维护老的一套,不过这倒不至于让罗斯福过于担心,因为他知道就全国而言,左派不占主流,而且从本质上讲,他们批评他保守也不太离谱,他是有心要维护现存体制的。    
    那些权力被削弱了的实业界、保守的最高法院、共和党的老卫士,甚至还有民主党内的正统派都属于保守阵营,他们指责新政走得太远了,罗斯福在搞社会主义,背叛了自己的阶级。胡佛称新政在玩弄社会主义的方法,他在1934年发表的《对自由的挑战》中将新政称为“一次重大的转折,从美国那种即便政府也不能侵犯的人权概念,转变为将人全部从属于政府的那类哲学。如果新政继续下去的话,是对自由的极大损失”。霍夫施塔特也将新政称为“大变革”(the great departure),认为新政绝非自由派进步主义的继续。更有人指责新政破坏制衡,削弱州政府,侵蚀国会权力,并使联邦债台高筑,空前的权力集中到了总统一人手里。这些抗议是罗斯福必须认真对待的,他之所以强调自己是自由主义,正是要与社会主义划清界限。一个政客在选择自己的标签时,一是要考虑是否名副其实,二是要考虑其政治效果。当年联邦主义者明明倾向于一个相对强大的中央政府,但为了让宪法通过,他们迎合州权者们的心理,不用“国家主义”,偏偏用了“联邦主义”,这既没有违背他们的政见,又堵住了州权者的口。罗斯福标榜自由主义似乎也有异曲同工之妙。


《美国自由主义的历史变迁》 新政:自由主义由古典向现代的转折罗斯福和新政还是自由主义的吗?

    罗斯福和新政还是自由主义的吗?    
    新政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它的试验性,罗斯福的名言是:“一个失败了再试一个,关键是要去试试!”但罗斯福说的试验并不是遵照一个先验的纲领和蓝图去实践,而是通过试验的效果来决定下一步,可以说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意思,所以他的言行很可能前后矛盾。他的目的是解决当前迫切的民生问题,至于意识形态之争,那是吃饱穿暖后才有可能享用的。应急的另一面就是,罗斯福和新政都没有想彻底改变美国体制,罗斯福一再说;“你要维护传统吗?那就必须对它加以改革。”所以他的改革目的不是将现行体制推倒重来,而是让它运转起来,还要运转通畅。    
    罗斯福对自由主义有自己的定义,他明确提出美国自由主义传统由五个部分组成:    
    一、深信人的尊严;二、信仰人类理性的力量和自由求知的力量;三、高度意识到个人对自己及其邻居的责任;四、坚信一个最好的社会就是能使其最大多数成员最充分地发挥其潜力;五、愿意,并感到有义务通过公共机构为公共利益而行动。    
    如果说自由主义从根子上说是解放每个人的潜在能力,那么罗斯福的定义虽然不太具体,并有鲜明的侧重群体的色彩,但还是符合自由主义本质的。    
    相比之下,胡佛对自由主义的定义要具体得多。他在《美国个人主义》的演讲中多次反对假自由主义,捍卫真自由主义,在他心目中;“自由主义的根子就是政治平等,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出版自由和机会均等。”他接着说,    
    自由主义是一种真正的精神力量,这种力量来自一种深刻的认识——若要维护政治自由,是决不能牺牲经济自由的。即便政府掌握经济能带来更高的而不是更低的效率,对它的反对也不能有丝毫更改。它将摧毁政治平等,它只会增加而不是减低滥用权力和腐败,它将窒息主动精神和创造性。……    
    可以看出,胡佛的自由主义是建筑在经济自由基础上的,因而从理论上说只能和资本主义相结合,而罗斯福的自由主义却不提经济制度,在肯定个人发展的前提下比较强调公共福祉。在胡佛眼里,这就是表面上的自由主义,骨子里的社会主义。在当时复杂的形势下,新政还在发展之中,也许胡佛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但当历史的尘埃落定,今天再对照自由主义的基本条款,看看新政做了什么,是否背离?尤其是看看罗斯福当时有可能做而没有做的事,那么罗斯福和新政是否还在自由主义传统之中就比较清楚了。事实证明,罗斯福与胡佛在坚持美国传统上并无本质区别,胡佛显然有点多虑了。    
    自由主义的要义是自由,特别是个人自由,那么罗斯福和新政有没有从任何方面危及自由呢?罗斯福在执政期间虽然手握大权,但从未成为独裁者,自始至终任何人都可以合法地反对他。最高法院反对他,媒体反对他,共和党反对他,民主党内部也有人反对他。1934年8月,美国自由联盟成立,这是保守的反对派专门成立来反对他的新组织,宣称要“教育人们认识尊重人权和财产权的必要性”,成员包括了杜邦这样的工业家和艾尔·史密斯这样著名的民主党人。所以应该说,罗斯福没有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自由主义的这一基本条款得到了维护,罗斯福也从未试图去改变它。    
    经济上,新政的动作比较大,政府全面介入了工业、农业、商业、金融业等各行各业,但政府并不直接去接管经济,而是协调经济。罗斯福刚上任时,银行濒临崩溃,主张将银行和铁路国有化的呼声很高。但罗斯福从未考虑这么做过,他对前来游说的人说:还没这个必要,银行家已经答应配合。他始终没有计划将任何私人企业收归国有,更从未有过消灭私有制、取消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之类的念头,所以也不能说他违背了自由主义的经济原则。一般认为,新政通过的最激进的立法要数瓦格纳法;“因为它通过赋予组织起来的劳工以经济和政治力量,因而从根本上改变了全国的政局”,但它至多使劳工阶级在各阶级中上升到相对平等的地位,而不是改变整个生产关系。    
    从政治上说,罗斯福确实是大权独揽,他在第一次就职演说中就要求赋予他一个战时总统的特权,获得民众热烈响应,这连罗斯福夫人埃莉诺都感到有点恐惧,她就这次演说写道;“感到有点盲目,因为我们在巨大的激流之中,我们谁也不知道在哪儿上岸。”被大萧条吓坏了的美国民众简直将罗斯福视为上帝,国会也是极力配合,但罗斯福并没有利用这种非常效应去搞个人独裁。1936年他第二次竞选时,所到之处,受惠于新政的民众常常是绵延几英里排队欢迎,其狂热程度连罗斯福也觉得过分了,但他依然没有利用这种民意来搞独裁。在二战中他真的成了一个战时总统,不过他既不想改变美国的政治制度,也不想改变美国人的政治思想。可以这样说,美国历史上还从未出现过如此有利于搞个人独裁的时机,但罗斯福没有乘国之危,利用它来达到个人卑鄙的目的。    
    当然,德国出了个希特勒,美国出了个罗斯福,这也不完全是偶然。因为即使罗斯福想搞独裁,想改变美国体制,恐怕他也做不到。在这点上,胡佛的见解也许有道理,他说过;“在过去的一百五十年中,自由主义是在美国体制中找到其真正的精神,而不是欧洲体制中。”罗斯福做过两件比较出格的事,一是当最高法院宣布新政法律违宪时,他试图改变最高法院构成,给每位七十岁以上的法官配备一名助手。二是连选连任四届总统,违背了从华盛顿开始的两届。看看美国人的反应就知道他能不能搞独裁了,先是国会拒绝他充实法院的企图,为此他遭到猛烈抨击。二是国会在他逝世后很快通过修宪,规定总统只能当两届,将约定俗成的规矩以宪法形式固定下来,预防出现第二个罗斯福。可见在美国的政体下,要搞个人独裁是很困难的,美国人始终对权力保持着高度警惕。这正说明了民主并不仅仅是一种政治体制,如果民主制度不是建立在全民的政治思想和生活方式上,它就算形式上建成了,也难以实现其真髓。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主既不能输出,也不能输入。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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