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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层新智囊-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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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宪法修改的程序,他建议,最好的方式是执政党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的建议,全国人大讨论认为需要修宪并成立修宪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由各方面人员组成。由全国人大的修宪机构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提出修改稿。由执政党拿出一个宪法修改的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体会议通过,不是不可以,但这样的程序显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体会议是被动的。全国人大的作用就会流于形式。中共中央已经通过的宪法修改文本过去都是一字未动地予以通过,代表和委员们再提些意见,已经没什么意义了。但如果由全国大人来主持修宪,就可以树立宪法在全国人民心中的地位,更表明宪法的修改也应是全国人民的事情。    
    关于私有财产保护要不要在《宪法》中明确,一直是人们关心的问题,很多学者认为,最好应该在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进一步加强对私权的保护。当前对公民财产的侵犯最严重的表现是城市拆迁和对农民的土地征用。老百姓的房子说拆就拆,而且给予的补偿极不合理,多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甚至是城市的一个拆迁办法。因此,提出私产入宪,最关键的是要防止国家权力对私产的侵犯。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更是为私有财产权提供了更明确的合法性根据。修正案第16条明确提到“非公有制经济”,并承认其合法性,但把它限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范围内。该宪法修正案虽然在承认私人财产权的合法性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并未采用“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表述方式,更未直接涉及私有化和私有制的定位。经济学家吴敬琏就曾说,《宪法》不明确保护私有财产,不利于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增长。    
    江平认为在宪法修改中给予更明确的表述应是没有什么问题,关键是如何改,老百姓关心的是三个问题。一是什么叫“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世界各国在对待私有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都有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但优先不能滥用,必须是真正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我国滥用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是普遍存在的。二是如何给予补偿;现有法律中对征收给予补偿的写法不一,有的是 “相应补偿”,有的是“适当补偿”,而国际投资保护用“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我国民法典草案用“合理补偿”。他建议必须确立不能通过征收的办法或多或少地剥夺公民的财产,必须确立“公平合理补偿”原则。三是各级政府制定的拆迁或征地的补偿办法老百姓认为不公平合理怎么办?依现行法律老百姓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对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这就使行政决定的违法性和不合理性无法得到有效的纠正。我国在参加WTO时已经承诺境外投资者和交易者对我国各级政府做出的决定与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相违背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审查,法院可以撤销这些决定。他建议把司法审查写进宪法修改中去。对于有人建议在宪法中写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他认为没有必要太迷信“神圣”这样的修饰词,最好是都拿掉神圣这样的抽象表述,直接表述为“平等”就可以了。    
    从孙志刚事件中,江平想到了宪法监督机制的问题。因孙志刚案件,法院判了肇事主犯死刑,但他认为根本问题不是判死刑能解决的,我们没有一个专门审查和监督违宪的机构,这是关键。虽然现在已取消了收容送遣的规定,但在《立法法》生效几年内,《劳动教养条例》仍然没有改变。这已经是个迫在眉睫的问题了。10年多前起草监督法时其中就有宪法委员会的规定,10年多后仍是无声无息。虽然现有法律明确对法律实施监督权限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必须有一个常设机构来实施这一职能。当前至少应在全国人大内设立宪法委员会,在将来条件具备时,从议会的监督改为法院的监督,即设立宪法法院。    
    人权问题是一个敏感问题,其实宪法的一个核心就是人权问题,但现在的宪法并没有很好地体现这个核心。江平认为,这些年来宪法的修改在计划经济的问题上已经有了很大变化,但阶级斗争的痕迹在宪法上仍有表现,以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为例,现今全国信仰宗教的人越来越多,如何更好地团结他们呢?宪法第51条本来就已经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但宪法在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时又强调“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中这样的规定会使人感到宪法不是在保障信仰自由,而是在告诫人们宗教危险。    
    非典给我们带来一些血的教训,人们都认为要在宪法上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公民享有的知情权也就意味着政府有政务公开的义务。当然政务公开不意味着一切都必须公开,但这个原则必须确立。现在应制定政务公开法,在这个法中要把政府的哪些信息必须公开规定明确,同时规定政府及其负责官员对披露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他如公民有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以及无罪推定的权利保障都应当有所反映,以防止滥用司法权。    
    在江平心目中,宪法是法律制度的基石。但法律的基石,起最根本作用的,还是宪法。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政治制度,也体现为宪法。从这个角度来说,他认为大家都应该树立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的观念。但他看到,恰恰是人们对于宪法的重要性注意得不足,在我国有一种“法律倒置”的现象,好像越具体的法律越重要,宪法似乎还不如一个基本的法,基本的法还不如单行法,单行法还不如国务院的法规,国务院的法规还不如一个乡政府的决定,乡政府的一个文件似乎好像可以超越宪法,在人们心目当中,它是最具体的。这是一种倒置的法律意识。它也说明宪法宣传得不够,人们的宪法意识不够。    
    另外他认为,宪法和宪政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有法律并不等于有法治,有宪法也并不等于有宪政。宪政必须体现为民主政治,体现为一种权力制约的精神。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观念。宪法的重要功能是维护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石,而民主政治制度的内容各个国家可以是不一样的,我们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别的国家是另外的形式。但是,必须确立民主政治才能够叫宪政,不是民主政治不能叫宪政,这一点非常重要。    
    十六大把民主政治的内容具体分析为4个方面: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是我们国家第一次把民主政治的含义明确化了。就民主选举来说,我们现在强调的民主选举是基层的选举。江平认为,民主政治、民主选举确实应当从基层开始,抓好基层的民主选举十分重要,而且我们基层的民主选举也确实越来越体现民主;但是也应该看到,民主选举,光有基层选举还不行。还应该有更高层的,以至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包括党代会代表的选举,也有一个如何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他在一篇《政治体制改革不能缓行》的序文中说:“用民主的方式讨论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是在政治体制改革实践中减少冲突、增加共识的重要途径之一。用理智的方法来讨论政治问题,用程序的方式来革除政治体制中的弊端,解决政治体制面临的问题,这既是政治体制改革所要达到的目标,也应该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既定程序和过程。”    
    多年前,江平就呼吁中国需要制定一部《新闻法》。这个提议早在七届人大时就开始议论,已经过去10多年,仍未出台。他深知其中的艰辛。    
    江平认为,《新闻法》涉及到的是意识形态的大问题,它的出台还是不出台,不能仅从保护或是规定新闻记者的权利来看,而是要从整个大的社会环境来看。《新闻法》《出版法》《结社法》这样的3部法律,不能只看作是某一部门的法,或是某一部门从业人员的道德准则,它涉及到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即“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怎样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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