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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道路”的代表人物是美国的前总统克林顿、德国总理施罗德和英国首相布莱尔。他们都属于战后出生或成长的新生代,有着共同或相似的经历、特质:出身低微,来自底层,尝过人间疾苦,又受了完整良好的教育,具有坚韧性格和勤奋精神。作为“第三条道路”的始作俑者,他们既反对过分的国家干预,又反对片面强调市场竞争;既清醒地看到传统的凯恩斯主义难以再显神通,又看到自由资本主义的严重受挫。同时他们也对欧洲特别是北欧实行的高税收、高福利的社会民主党政策带来的消极影响心知肚明。因此他们就主张以改革、现代化和合作互助的精神来改造欧美社会经济制度并以此来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挑战。“第三条道路”的代表人物力图在国内寻求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在国际上则提倡开展有效的世界化的合作,促进国家间的交往、理解,尤其是相关政策的对接和协调。总之,“第三条道路”的出笼是以高新科技为代表的欧美新生产力要求经济基础发生变革、以经济全球化为重要特征的生产关系要求社会管理方式等上层建筑发生变革的综合反映。很明显,这套理论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且在事实上也对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连续10年的经济增长产生了良性刺激。由于以高科技为依托的新的生产力与世界上众多处在工业化之中或前工业化发展阶段的国家在能源等自然资源上没有更多的利害冲突,所以在克林顿主政白宫的8年中,世界也就始终处在和平与发展这个总节律之中。
传统的“反扑”与战争选择
高新技术产业行业的兴起,不可避免地要造成对美国旧有经济结构、产业行业结构的冲击。而后者强烈的抵制、抗拒也就终于形成了政治上的反弹与反扑。这种反弹反扑的人格化表现就是小布什总统的上台执政,而“第三条道路”也就至此戛然而止。
美国本届政府与传统产业行业有着怎样的联系,只要看看其相关的背景便可一目了然。总统布什本人就是德克萨斯州的一位农场主,有个1583英亩的牧场,拥有的净资产超过2000万美元。他与各大财团集团的关系尽人皆知。为此,竞选捐款最多的企业分属石油、石化、天然气、制药、烟草、制造业和营销、工程承包等。布什成为白宫新主人后,为报答这些大企业大公司的关照,专门让副总统切尼组织了一个能源政策项目小组。而切尼本身也是一家能源企业的首席执行官。结果俩人一拍即合,悍然退出了以环保为主旨的《京都议定书》。作为重要阁员的国防部长也曾是多家医药、电信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一向被视为鹰派人物的“巾帼”赖斯女士也同样在几家传统产业公司担任董事长或国际顾问。
石油、石化、制造、军火、金融、房地产等等,这些产业行业都是撑起欧美资本主义工业化时代的台柱子,虽然后工业化时代的高新技术也对这些产业行业的更新有着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它们毕竟是旧时代的产物,具有耗能多、技术含量低的特点。加上美国劳动力的就业成本甚高,致使它们在国内难与新型产业行业相匹 敌;在国外也因为运营成本过高而常常落败于对手。尽管它们在美国GDP中所占比重仍保持在40%以上(不包括军工业),但终究举步维艰,处在夕阳西下的境遇。它们要想发展,只有一条路,那就是掌控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命脉——能源,扼住对方的“咽喉”就可无往不胜。无疑,这是传统资本主义列强争夺世界的手段。不管在争夺形式上有多少变化,“炮舰政策”的影子仍然依稀可辨。由此我们也就不难明白,布什总统执政的美国政府为何要拼尽全力,不顾一切舆论压力去攻城掠地了。
彻底摒弃“第三条道路”,以垄断的跨国的传统的产业行业为基础,按照陈旧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在传统的能源原料、资源领域进行争夺,这就是本届美国政府的战略走向。选择这样一种战略走向的国家又怎么能避免与那些正努力实现自身工业化的国家发生冲突呢?如果美国国内新生产力不能重新占据经济和政治的上风,这种冲突只会愈演愈烈,直至走向新的战争,甚至是世界范围的大战。仅就美国国内经济来说,伊拉克战争的胜利,实质上是传统对新生的胜利,是资本贵族对资本平民的胜利,是夕阳产业行业对朝阳的胜利。
这种胜利是美国的悲剧,也预示着世界的不幸,我们只能为之哭泣。
第一辑江 平 (1)
法的精神——只向真理低头
江平,1930年出生。1948年考入燕京大学,攻读新闻专业;1951—1956年,赴莫斯科大学法律系学习。1956年任教于北京政法学院,1983年任该学院副院长,1988年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1988年访问意大利期间,促成了与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罗马法传播研究组的合作。参与多项重大立法活动,为《民法通则》四人专家小组成员之一;任《行政诉讼法》起草专家小组组长,《信托法》起草专家小组组长,《合同法》专家小组组长。目前正致力于《物权法》和《民法典》的专家起草工作。
用民主的方式讨论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是在政治体制改革实践中减少冲突、增加共识的重要途径之一。
——江 平
起草中国的“权利宣言”——《民法通则》
在我国法学界,江平教授是一位泰斗级的人物。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他就致力于我国法学思想和理论的转向,建构了一个初步适合中国国情的现代法学理论体系;1985年他主持起草了中国的“权利宣言”——《民法通则》,成为我国“民法通则”观念的主要启蒙者和民法理论的奠基人。后来人们把他和我国另两位法学泰斗梅仲协、谢怀并称为中国“民法三杰”。
《民法通则》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制定的法律文献,第一次列举式地规定了一系列民事权利,填补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空白。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有关部门于1954年开始第一次组织力量起草自己的民法典,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完成了全部草案。草案以宪法为根据并按照党的八大所确定的方针作过多次修改,分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它强调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特别是对国家财产的特殊保护,但忽视了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应有的法律地位,再加上“左”的错误的干扰,这次起草工作中断了。1962年政府组织力量进行了第二次民法起草,于1964年7月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试拟稿)。由于受多年来“左”的思想的影响,该民法草案(试拟稿)无论在结构或内容上都比第一次草案倒退了。条文大多流于空洞的政治口号;只讲义务,不谈权利;只讲通俗,不讲科学性等等。1964年开始的“四清”运动又使“草案”束之高阁。此后由于“文化大革命”,民法的起草一直停滞不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当时形势,从1979年11月开始经过两年的努力,草拟了4个民法草案。几年后,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婚姻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商标法等法律。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也颁布了相当数量的单行法规。但是,民事生活中带有共通性的事项需要加以规定,这就促成了《民法通则》的起草。
1985年,刚刚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的江平接受了起草《民法通则》的任务,他和中国人民大学的佟柔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王家福教授、北京大学的魏振瀛教授成立了4人专家小组。在起草《民法通则》前,他已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民法通则”的意义和作用,解答了许多法学观念的难题。他的先期研究和大量的析疑解惑工作,使《民法通则》的制订、通过和实施得以顺利进行。
1985年8月他们完成了《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