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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女性演说精粹-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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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还是美国都遇到了激烈的反对,不容易实现。

即使在日本,为了实现国民参政和普选,也同当时的统治者进行了激烈
的斗争,掀起了强大的运动。要求妇女拥有参政权的运动,自1921 年以来一
直持续了20 多年。最初是1921 年由新妇女协会向议会提出了要求真正实现
男女平等的普选权的请愿书。

1925 年,实现了男子普选权,即所有25 岁以上的男子,即使不纳税,
都可以在选举中投票。然而,妇女的参政权不被当成一回事,参加争取妇女
参政权运动的人,在报纸上被称为“猛士”,备受奚落。

但是,在1928 年实施普选权的头次选举前后,无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
妇女团体建立了,它们开始在这一政策中加入妇女参政权的条款。所以,在


此之前建立了政友会、民政党,也赞成给予部分体现妇女参政权的地方自治
体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这种形势下,作为当时妇女参政运动中心的争取
妇女选举同盟,在1930 年召开了首届圭日本妇女选举大会,还发表了由谢野
晶子作词、山田耕作作曲的《妇女选举歌》,即《妇女参政权之歌》。这首
歌的内容至今仍然适用。在此之后的第六次会议上,发表了宣言,明确地表
明了仍为今天所主张的要求妇女参政的理由。

它已成为46 年前的一份重要资料,让我们来原封不动地读一读当时文章
中所提出的四项理由:

“我们因如下理由,要求妇女参政权,并要为取得此种权利而努力。

一、要修改和废除不利于妇女和儿童的法律制度,增进福利;

二、要密切政治与家庭经济的关系,在谋求国民生活安定的同时,增进
其自由幸福;

三、要革新选举,净化政治,形成公正的国民政治;

四、要确保世界和平,增进全人类的幸福。”

诸位,怎么样?是不是没有什么不同?接着到1931 年,政府向议会提出
法律修改案,要求给予妇女“参加政党的权利”和“市镇村会议员的选举权
与被选举权”。然而,我们反对其中有关妇女被选为市镇村会议员,妻子须
得到丈夫的承诺的条款。这一法案在众议院获得一致通过,在贵族院却被以
破坏家族制度、有悖国体为由而否决了。

1931 年9 月17 日,满洲事变爆发,妇女参政运动和其他社会运动一起
遭到弹压而停滞了,处于长期冬眠时期。因此,我们改变了战术,与包括无
产阶级妇女团体在内的各种妇女团体合作,致力于保护母性运动、市民运动、
消费者运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普通国民特别是妇女,对于战争无可奈何,身不由已被拉入战争,
把丈夫、父亲、兄弟送上战场,被由政府控制的爱国妇女会、国防妇女会、
大日本妇女联合会、大日本妇女会等动员去参加防卫、生产等后方守卫工作。
然而战争最后失败了,又承受着一身的祸难。

战争失败了,和平恢复了,作为波茨坦宣言所规定的日本民主化的具体
目标,麦克阿瑟元帅下达了五项指令:给予妇女参政权、协助建立工会、教
育民主化、经济民主化、立即废除有害日本国民的反动法令等五项命令,受
到了普通国民的欢迎。

关于妇女参政权,在战争结束后的4945 年8 月25 日建立的“战后对策
妇女委员会政治部”,向政府、政党提出了迅速给予妇女参政权的请求。这
一请求在10 月10 日币原内阁首次内阁会议上获得通过。这是在接受麦克阿
瑟元帅发出的五项命令的第二天。

因此,币原内阁向议会提出了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修正案。该修正案使妇
女获得与男子同样的资格,20 岁均享有选举权,25 岁均享有被选举权。修正
案在两院获得通过,于战后初年即1945 年12 月17 日公布,决定从下次大选
开始实施。

这样,妇女参政权在战后实现了。但它与战前妇女参政权运动所作出的
努力和贡献是分不开的。

妇女参政权在1946 年4 月10 日举行的大选中首次实施,1377 万妇女前
往投票站,选出了39 名女议员。

在这次选举中当选的男女议员审议了新宪法。新宪法于1946 年11 月3


日公布,从1947 年5 月3 日开始实施。

这一宪法的第14 条规定:“所有国民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不因人种、信
仰、性别、社会身份或门第而在政治、经济或社会关系上存在差别。”第44
条规定:“两院的议员及其选举人的资格,由法律所确认,不因人种、信仰、
性别、社会身份、门第、教育、财产或收入而存在差别。”妇女的政治参与,
首先在众议院议员的选举上得到承认,并由宪法加以保证。

在宪法公布前的1946 年9 月27 日,由于地方制度的修改,妇女获得了
自治体长官及议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知事30 岁以上);接着在宪法公布
后的1947 年2 月24 日,获得了参议院议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30 岁以上);
此外,1948 年7 月5 日,教育委员会法公布,获得了男女平等的选举权、被
选举权,1957 年修改为任命制。

妇女与男子同样就任公职、执行公务的权利,在1947 年10 月21 日公布、
1948 年7 月1 日开始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法中得到了保证。

日本根据1952 年和平条约独立时,日本NHK 广播电台报道,有外国特派
员说,“妇女参政权不是被取消了吗?”为此十分吃惊。同他会面时问起,
他说,“因为自己所遇到的日本大政治家都是反对妇女参政权的”。

然而,由于1955 年日本批准了联合国制定的“妇女参政权条约”,可以
说不用再为此而担心了。

联合国的这一妇女参政权条约,是联合国成立后设立的“妇女地位委员
会”,鉴于“妇女的政治参与”是妇女问题中最重要的问题而第一个提出,
并为1953 年联合国大会所采纳。

条约有11 条,第一条规定了男女平等的选举权;第二条规定了男女平等
的被选举权;第三条规定了男女在平等条件下担任公职和执行公务的权利。

自从妇女参与各种选举和公职以来,大约已有30 年了。她们是怎样行使
这些权利的呢?

在这里,仅想简单讲一下某些倾向。

第一,关于选举权,从一开始,拥有选举权的妇女就比男子多,投票率
也高。因此,前往投票站的是妇女居多,由于根据选举权,每位男女所投的
一票是平等的,所以,只要妇女一致,妇女所投票赞成的议员就可以全部当
选,妇女所支持的政党就可以掌握政权,这也就是今天大会的口号:“妇女
的一票能够改变政治。”

虽然妇女根据自己意见投票赞成的议员和政党各有不同,但是在超越党
派的共同的“提高妇女的地位”、“关注生命和生活的政策”方面是可以形
成一致的。最近,大城市中出现了妇女支持革新的倾向,是值得注意的现象。

因此,重新确认一票的重要性,要考虑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

第二,关于被选举权,可以说妇女被提名为候选人的和当选的,在国会、
在地方议会都比当初少了。在地方议会,最近虽有所增加,但也没有达到当
初的水平。

把人格和能力都出色的女议员派遣到大多数议会去,是大家所希望的。
为此,首先是政党必须提高对妇女的认可,妇女自己要有参与政治的愿望,
并参加政治活动。

有关国家及地方议会女议员的调查,至今还不曾有过。最近,为纪念妇
女参政30 周年,发表了民意测验调查。60~70%的女议员作了回答,在回答
其中“女议员的特点”这一问题时,国会议员几乎都是“妇女有权力的人可


以信赖;权力意识弱;不搞金权政治;不参与宴会政治”。
在地方议员中,回答最多的依次是“根据生活体验提出了身边的问题;

妇女有权力的人可以信赖;不搞金权政治;权力意识弱;不参与宴会政治”。
可以高兴地看到,这与我们的期待是一致的。
第三,关于担任公职,由于不是通过选举,而是考试合格后或有政府、

或有自治体任命而出任的;中央政府及自治体中的妇女的管理职位以及审议
会、调查会等等的妇女委员的人数极少,几乎没有。

这当然是政府的责任。仅仅在国际妇女年之际,政府才于今年2 月规定
“必须采纳、录用女公务员。必须增加审议会、调查会中的妇女委员。”是
否真能实现,还是个疑问。

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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