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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凯评传-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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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初,对日本的三条,清廷的态度是,撤军一事可以商量,对其他两条则断然予以拒绝。在任命李鸿章为谈判之全权大臣时,即明确电示:“日人欲我惩在朝武弁,断不能曲徇其请”。在谈判开始后亦曾电示:“朝鲜防营并无错误,日使所请惩处,断不可行。中日兵均有伤亡,两毋庸议90。”在谈判相持不下时,伊藤每每以罢谈回国为要挟。4月7日(旧历二月二十二日),在中日第三次谈判中,伊藤因中方拒绝赔恤日本商民而“词色怫然”,暗示下次再谈不妥即要罢谈返日。其实,中方同意谈判撤军问题,伊藤此行的主要目的可望达到,他是绝不会退出谈判的。但李鸿章却沉不住气了,担心谈判破裂,引发战争,故于次日向清廷建议:“议处营官、赔恤难民两层,纵不能悉如所请,须求酌允其一,捭得转场而固和局。”李认为,“日人最贪小利”,而“即使加恩优恤,谅不过数万元91。”总署遂于10日(旧历二月二十五日)回电同意以朝鲜名义“酌加抚恤”,而“此项银两可由中国发给朝鲜暂付92。”

初露峥嵘五(2)

其实当时的国际外交并无公理可言,本质上是强权政治;若从国家利益出发,也没有是非可言;但在国际公法上,却有是非可言,虽然只是形式上的,但事关国体,决非银钱之类的小事。赔偿日本人即意味着责任在中国一方。李鸿章不谙国际公法,此其一也。
4月10日,双方集中谈判撤军问题。在伊藤答应日本同时撤兵之后,谈判进展顺利,李鸿章不知是高兴还是为了表现泱泱大国的宽厚通达,犯下了更大的错误。他对伊藤说:
我有一个大议论,预先说明。我知道贵国现在无侵占朝鲜之意,以后若有此事,中国必派兵争战。若是中国有侵占朝鲜之事,日本亦可派兵争战。若他国有侵占朝鲜之事,中日两国全都应当派兵救护。因为朝鲜关系我两国,是紧要的藩篱,不得不加以顾虑。目前无事,姑且讨论撤兵就可以了。
伊藤闻言大喜过望,原想迫使清军撤兵已属不易,未曾想中方竟能允诺双方共同保护朝鲜(由此,朝鲜由中国的附属国一变而为中日双方共同的保护国),遂立刻表态:“中堂所论,光明正大,极有远见,与我意相同,当谨识勿忘93。”次日,双方谈判和约,中方副使吴大翨提出四款,其中第四款为:“朝鲜本国如有乱党滋事,该国王若请中国派兵弹压,自与日本无涉,事定之后,亦即撤兵回国,不再留防94。”日方则坚决反对此款,并针锋相对地提出五款,核心是两国共管朝鲜。由于争持不下,伊藤再次以退出谈判为威胁,谈判再次陷入僵局。清廷遂于15日(旧历三月初一)电示李鸿章再作让步:“撤兵可以允许,永不派兵不可允许。……万不得已,或于第二条内若干语句下面,添加‘两国遇有重大事变,各可派兵,互相知照。’95”李接此旨意后,于当日与伊藤举行第六次谈判,商定条约三款内容。吴大翨的第四款被改为:“将来朝鲜国若有变乱重大事件,中日两国或一国要派兵,应先相互行文通知照会,及其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96。”对于日方要求惩处驻朝清军将领一事,李鸿章也答应“戒饬”、“查处”,并以照会的方式予以公布。至此,伊藤大获全胜,而清廷认为以不多的让步消弥了争端,也自觉满意。
外交争端,无论如何小事,均关系一国之尊严与责任。伊藤以竹添复信为由无理纠缠,企图把事变责任推到清廷身上,中方本应予以严厉驳斥,揭露、追究日方的责任。吴大翨、续昌根据在朝鲜查办时了解到的事实据理批驳竹添的谎言,伊藤实已理屈辞穷,落了下风。而李鸿章以为可以变通处理,所谓“戒饬”、“查实处理”等等不过是搪塞敷衍日人的官样文章而已。孰不知见诸文字后,就如答应赔偿一样,意味着清军有肇事之责,日本反而成了受害者,甲申事变的真正祸首——竹添则安然于事外,实在是清廷外交上的大失败。可笑的是,李鸿章对以“戒饬”代“惩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颇为得意,把它比喻为“犹如人家子弟与邻舍口角,其父兄出面为他们转圜,也是情理之常97。”反观伊藤,对于竹添擅自发动政变之责,他心里是一清二楚的。但在谈判中却一口咬定竹添无错处,无责任。只是条约签订,照会发布之后,方在宴会中略为表态:“伊藤私下也认为是竹添不对,说回国后即另派妥当人员前往充任驻朝鲜公使,其中已寓含了撤职的意思98。”李鸿章谓伊藤“貌似平和,内甚狡黠”,诚是也。
伊藤所要求惩处的清军将领主要是指袁世凯,而如上所述,李鸿章立意要保护的也是袁世凯。但为何在今天所能见到的当时谈判的文献中,并无袁的名字呢?笔者以为,一是李等根本否认争端由我方挑起,自然也就无所谓责任和惩处问题;二是,伊藤可能明指袁为祸首,但李为防万一,在向总署报告谈判情况时,故意略去袁的名字不提。何以见得?这可求证于袁保龄当时给在老家避风的袁世凯的书信:“伊藤此次极力欲撼汝,尚赖合肥相国持正,颇费口舌,此节自是可感。”袁保龄在致李之亲信幕僚章晴笙的信中也表示:“凯侄得蒙我帅力持正论以覆庇之,感彻心骨99。”
甲申军事的胜利功在袁世凯,外交的失败过在清廷和李鸿章不谙公法,梁启超曾对《天津条约》第三款(即朝鲜有内乱,双方无论谁派兵都须预先通知对方)的谬误评论如下:
此项条约款对两国的限制好象很平等,然而日本不过不能马上得到其所想要得到的而已,我方则把原来既有的权利丧失殆尽了。就好象我一直有个仆人,却忽然与客人约定说:我与客人都不能随便使唤这个仆人。客人要管束仆人,必得请示于我;我要管束仆人,必得请示于客人。天津条约,正类似于此。总之,江华湾条约,使朝鲜自己认可不是我们的属国;天津条约,使我们认可朝鲜不是我们的属国。因为江华湾条约,明确了朝鲜与日本平等,日本既非他人之属国,朝鲜自然也非他人之属国;天津条约,明确了中国对于朝鲜之权利义务与日本平等,中国既然可以把朝鲜视为我们的属国,日本自然也可以把朝鲜视为他们的属国。100

初露峥嵘五(3)

 
这就是袁世凯回项城省亲时中日交涉的大概,也是袁不久返回朝鲜时所要面对的新的政治局面。随着清军的撤出,他将不再有可指挥之兵,而失去军事的后盾,单凭外交战场上的纵横捭阖来维护清廷对朝鲜的控制,他的能力将面临新的、更为困难的考验。
注 释
1《李鸿章全集·译署函稿》卷十六,第3300—3301页。
2金允植,当时任朝鲜外署(即外交部)督办,是亲华的“东道西器派”的领袖人物,与袁世凯私交极好;尹泰骏,当时任朝鲜新军后营使(指挥官),“东道西器派”重要成员,甲申政变中被开化派杀害;闵泳翊,闵妃后党重要成员,甲申政变时被开化派砍伤,原与袁世凯关系密切,后因参与王室自立活动而与袁反目。
3宪听,下属对上司的尊称,如宪台、上宪等。
4伊于胡底,成语,意思是:到何种地步为止。
5竹添进一郎,原任日本驻仁川领事,壬午事变后担任驻朝公使,是狂热的帝国主义分子,甲申政变的幕后策划者和主使人,政变失败后逃回日本。
6薛斐尔,当时的美国驻华公使兼驻朝鲜公使,也是朝鲜自立的幕后支持者。
7《清季外交史料》第十六卷,第15—16页。
8张謇(1853—1926),字季直,江苏南通人,有“江南名士”之称。1876年在浦口入吴长庆幕府,“治机要文书”,直至1884年吴病逝于奉天金州。光绪廿年,张考中状元,后返乡办实业。民国初年曾任“名流内阁”的农林、工商总长。
9参见李宗一著《袁世凯传》,中华书局版,第16页。
10兵曹,即兵部;判书,即尚书。朝鲜官制仿效中国,设吏、礼、工、刑、兵、户六部,由于是中国的附属国,为避免僭越之嫌,故称部为曹(清廷六部的下一级机构统称诸曹)。
11马昌华主编《淮系人物列传》,黄山书社版,第264页。
12庄练著《中国近代史上的关键人物》(下册),中华书局版,第90页
13李宗一著《袁世凯传》,中华书局版,第20页。
14袁静雪:《我的父亲袁世凯》,载《文史资料选辑》第七十四辑,第126页。
15云梦之游,汉高祖刘邦借巡游云梦泽之机,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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