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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在清朝的人们-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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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级结构的某种改变使农民成为自由劳动力出卖者。佃农、佣工中的大部分人已经是平民,特别是佣工,本来社会地位低下,几乎是半贱民身份,可是清代法律使大部分佣工成为平民,只有少数人处于“雇工人”地位。当时的雇主曾总结出对待佣工的“三好”、“三早”经验。“三好”是给佣工的吃食要好;态度要和蔼;工银成色要足。“三早”是主人先早起,以便叫工人起床、上工;做饭要早,送到地头,不让工人觉得饥饿不好好干活;晚上早早烧好洗脚水,让工人烫过脚,早休息,明天好早起。这种经验的产生,说明雇主与佣工基本上是平等关系,若视佣工为半贱民,就用不着“三好”了。贱民中的一小部分也已脱籍为良,如堕民丐户、疍户、世仆、伴当,在法律上被允许改业从良。清朝自实行“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摊丁入亩”政策后,人口税固定了,并从田亩中征收,政府已无需加强对人口的控制,所以户口编审已成为官样文章。在此情况下,人们可以离开家乡,到外地谋生,被他人雇佣,一般不会受到政府的干预。当然,政府有维持治安的需要时,会通过保甲制强化对人口的管理,但通常不限制人口的流动。    
    出路    
    游民能不能都找到职业,或者较稳定的职业,要看社会分工、职业结构、经济结构能否给他们提供较充分的就业机会,也即看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所以要扩大社会分工、职业行当,扩大行业规模,最根本的在于发展商品经济。政府要有顺应经济发展要求的政策,鼓励工商业发展,要改变重农抑末的方针,不能像汤斌、陈弘谋那样“毁淫祀”,破坏小民、游民、闲民的生活之路。清代游民,在一定意义上说是社会职业结构、经济结构和等级结构发生某种变动的产物,反映了社会的变化,就这个意义讲是好现象。当然,并不是说出现游民是好事。在清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还不足以使广大游民就业,政府的守旧政策也不鼓励游民在农业之外的新行业就业,所以清代游民多,出路不广,聚集游民的会党的盛行,即是此种情形的反映。不能要求清朝统治者对游民有清醒的正确政策,但历史告诉人们,在社会变动之时,要使事物向积极方向发展,不能视旧的社会结构、旧的分工和等级观念为万古不变的东西。


世态剪影(一)第4节 道光朝的陋规与吏治(1)

    由“从来未有之奇案”说起嘉庆年间查赈的李毓昌被害案件的发生,令嘉庆帝愤怒地说这是“从来未有之奇”的怪事(赵翼(《檐曝杂记》卷六《冒赈大案》)。事情是这样的:嘉庆十三年(1808)江苏北部大水,嘉庆帝发帑金赈济饥民,山阳县令王伸汉冒开饥户,领赈银入私囊。受上司委派到山阳查赈的试用知县李毓昌,发现王伸汉的贪污罪行,行将上告,王伸汉请出淮安知府王毂说情,遭到拒绝,又提出与李毓昌分赃,阻止他告发,李毓昌是新进士,廉洁自励,坚不应承。在他离开山阳的前夕,王伸汉指使家奴与李毓昌的长随合谋,毒死李毓昌,并以自缢身亡报案,王毂伙同掩饰。后经李毓昌叔父李泰清发现疑窦,赴京控告,于是真相大白,嘉庆帝下令将王伸汉立斩,王毂立绞,害人的家奴、长随极刑,两江总督铁保夺职遣戍,江苏巡抚汪日章撤职,并作《悯忠诗》褒扬李毓昌。此案中的王毂不惜性命地替王伸汉掩护,乃因得了他2000两银子的贿赂。与山阳案同时,在直隶宝坻县发生同样事件,知县向东路同知归恩燕行贿3000两纹银(《清史稿·仁宗本纪》)。李毓昌的被害在于他的清廉,受委查事,在别的官员是捞钱的大好机会,他却因不要钱而丧生。看来当时的官场形势是要钱是常规,不要钱是越轨,李毓昌的死就不是偶然的了。昭梿在《啸亭杂录》卷八《李毓昌》条里说“查核故事,凡委员往,漫不省察,惟收其陋规而已”,讲的就是这种情形,可怕的也正在这里:大家并不顾公事,所重视的是陋规,也即按不成文的规矩收受好处费。陋规是不合法的惯例,但是众人习以为常了,几乎成为合法的东西了。李毓昌的死也可以说是不依陋规办事而遭受的杀身之祸,事情的严重性恰恰就在这里。陋规的盛行,标示着吏治的严重败坏。山阳、宝坻的事件,不过是嘉庆朝吏治清浊的测量器,表明官场的龌龊不堪。    
    官僚内部的陋规    
    道光帝继位之初,接受军机大臣英和的建议,试图清理陋规,整顿吏治,遭到朝内外的反对而作罢。于是陋规和腐败的吏治沿着嘉庆朝的轨道走下去,问题越发严重了。举人张际亮在道光十六年(1836)说:    
    今之外吏,贪以铦民之脂膏,酷以干天下愤怒,舞文弄法以欺朝廷之耳目,虽痛哭流涕言之,不能尽其情状。(《张亨甫全集》卷三)    
    咸丰帝登基四个月,说前朝“登进冒滥,流品猥杂,……闾阎之膏血,以致政治堕坏,民生穷蹙”(《清文宗实录》卷九)。他们概括了道光朝吏治败坏的状况及其严重性。据笔者考察,道光时期吏治的问题,突出的表现,是变官吏贪污为合法的陋规的流行,其间有两种情形,一是实行在官吏内部的,二是官民之间赋役征收中的。    
    在官僚内部,下级对上司,地方官对京官,两个有业务联系的衙门之间,为了办事,都要送礼,但什么时候送,送多少,谁给谁送,经过多年实践,形成定规,并有专门的名词反映出来。    
    节寿礼。岁时节日和上司家庆日,僚属为其送礼。张集馨在《道咸宦海见闻录》里讲陕西粮道向上司和有关衙门官员送礼定规为:给西安将军三节两寿礼,每次银800两,表礼、水礼八色,门包40两;八旗都统二人,每人每节银200两,水礼四色;陕西巡抚,四季致送,每季银1300两,节寿送表礼、水礼、门包杂费;陕西总督,三节致送,每节银1000两,表礼、水礼八色及门包杂费。高级衙门的师爷节寿礼亦有规定,所谓“抚、藩、臬幕友一年节寿陋规,俱由首县摊派各州县书吏册费,藩司用印札代为催取”(《清宣宗实录》卷三二九)。在中央衙门,书吏给司官送“年终规礼”。


世态剪影(一)第4节 道光朝的陋规与吏治(2)

    程仪。招待过境官员,如在浙江,“凡上司委员到县,各县须送程仪”,候补官因为没有职务可以捞取油水,若被派为委员到县,更要多送(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卯规。州县官上任点卯,六房书役先送钱财,表示确定隶属关系,求得主官的欢心。    
    别敬。地方官奉派出京,或到中央述职,离京时,要给有关官员送礼,有师生关系的门生还要向老师、同年馈赠,名之为“别敬”。张集馨几次赴新任,所用别敬,据《道咸宦海见闻录》的资料制成下表:    
    时间就任官职别敬银数目(万两)赠送范围    
    1845陕西粮道1。7军机大臣、军机章    
    1847四川按察使1。5京、六部尚书、都御    
    1849贵州布政使1。1史、侍郎、大九卿、同    
    1850河南布政使1。2~1。3乡、同年、世好    
    炭敬、冰敬。炭敬,是冬季地方官给京中大臣的孝敬礼;冰敬,则是为消暑而送的礼。冯桂芬说:“大小京官,莫不仰给于外官之别敬、炭敬、冰敬。”(冯桂芬《校邠庐抗议》卷上)原来京官靠地方官的孝敬作补贴,因而别敬、炭敬、冰敬成为不可缺少的规例。    
    秋审部费。各省每年必有案件呈报,为此给刑部送辛苦费,四川按察司向例每年送600两银子,刑部人员才在五六月间派人把秋审奏折的底稿送到四川,以便川臬做准备,应付部驳和皇帝的查问。    
    晋升部费。州县官晋升,径直赴任的,照理由吏部发出正式通知即可。但吏部若不见该员的孝敬,不给发文,以示拿捏。    
    门生礼。清代官场盛行拜师风习,考官、学官广收门生。有的毫无师生关系,如州县官与府道官,府道与督抚,以至京察定为一等,大计评为卓异的人,对堂官、上司表示感恩,结为师生关系,在拜师时送礼,“甚至节寿厚其馈送”(《清宣宗实录》卷三一八、卷二一九)。门生礼实际上超出师生范围,成为官场陋规的一种。    
    修船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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