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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之绝色赌妃(完结)-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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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锡货财、列廪秩,以彰实也;差品列,异服章,以饰虚也。居上者达其变,相须以为表里,则为国之权得矣。按甲令,有职事官,有散官,有勋官,有爵号。其赋事受奉者,惟职事一官,以叙才能,以位勋德,所谓施实利而寓虚名也。勋、散、爵号,止于服色、资荫,以驭崇贵,以甄功劳,所谓假虚名佐实利者也。

    然而陆贽把“散官”指为“虚名”的议论,不可全据,学者已指出他的说法顶多只适合中唐以后的情况;在这之前“散阶”并不是“虚名”,而是实实在在的“品位”。唐代入仕者最初获得的都是散阶,称为“叙阶”,考课所升迁的“阶”也是“本品”。而通过考课来晋升个人的品级,乃是“品位”制度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进而,还有众多的权益待遇,曾经是附着在散阶上的。黄清连先生胪列了各种与散阶相应的待遇,这至少包括薪俸、给田免课、刑罚、班序、车舆、衣服六项,此外还涉及致仕、封爵、置媵、营缮、丧葬、谥议等等。其中薪俸一项,在唐高宗乾封元年(666年)之前,在京文武官的防阁、庶仆、俸料都是依散阶而定的,此后才依照职事官发放;至少到唐玄宗开元二十四年(736年)之前,官僚的资课仍依本阶。值得注意的,还在于考课时“本品”是加禄或夺禄的一项依据。均田制下的永业田授受,散官五品以上同职事官给;在租调方面的待遇,散官与职事官略同。在涉及“八议”、“请”、“减”、“赎”、“官当”等等法律特权时,散阶的优待虽低于职事官,但仍然高于勋官及封爵'41'。

    王德权先生进而对唐代律令中“某品职事官”概念提出新解。他认为,“散官”指不带职事官而仅仅拥有散阶者,而所谓“某品职事官”,其实指的是同时拥有散阶和职事官的人;虽然字面上使用着“某品职事官”概念,但诸多待遇其实仍是以散阶为准的。那么,以往被认作职事官待遇的许多情况,由此便可更多地与官僚“本品”挂钩了'42'。陆贽说散阶只不过是“差品列,异服章,以饰虚也”,不过即就“服章”而论,那也是被唐代的官僚看成重大荣耀的,如“酒典绯花旧赐袍”、“银鱼金带绕腰光”一类诗句所显示的那样'43'。

    唐代文武散阶制具有浓厚“品位分等”色彩,那么其前其后的时代,又是什么情况呢?本书的讨论范围是秦汉魏晋南北朝,这时候的官阶制与唐代散阶有何异同呢?对历代官阶制度变迁,不妨继续引证杨树藩先生的概括:

    秦汉以来,文官有职而无阶。

    至隋始见“阶制”之初型。当时将阶称名为“散官”,且文武职官兼用。其阶称为“特进、左右光禄大夫、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朝议大夫、朝散大夫”等六阶,以“为散官,以加文武官之有德声者,并不理事。”(《隋书…百官志》)因此凡官员有德望声誉者,则加一散官(阶)之称,如杨文思“授民部尚书(职事官),加位左光禄大夫(散官)。”(《隋书…杨素传》)即是其例。不过隋阶制之运用,因在初创,未臻完善。

    至唐,扩充为二十九阶,每一阶称皆附阶品,按考试出身之等差定阶,按才干及阶品之高低补职。然后依考绩进阶,阶进同时职亦随之而调升。不过,食俸以职品为准,阶乃为荣宠及功劳之标准而已。

    宋袭唐制,元丰改制以后,其阶职分立制之运用,较唐尤佳。宋定三十七阶,除每阶附以阶称阶品外,并以“阶”来定俸额,通称“寄禄官”。官府编制之职称,曰“职事官”。按职事官大小、职务性质定津贴,通称“职钱”。同样性质之职官,支同等之职钱。阶俸则不然,视出身之高低,年资之深浅,考绩之优平而定。如此既区别劳考之分序,又顾到同职而同酬,堪称良制。

    辽金之制,大致皆仿唐宋,尤其金之阶制,按职司分定五类,有一般文官阶,内侍官阶,医官阶,教坊官阶,司天官阶等,此乃金之特制也。元之阶制,多沿金旧,亦分五类,其一般文官之阶数,为四十二阶,阶附阶称及阶品,补职时,必凭阶品而定。但俸额则按职品而定,此点盖如唐也。

    明之阶制,与唐宋不同,与元亦异。文官之劳考,不以阶定矣,反之阶随职事官之升进而赋予。于是“阶”之价值已失,无复叙劳之意矣。清代虽有阶称及阶品,其法悉如明旧。是知阶职分立制之精神,至明清已破坏殆尽矣。'44'

    这个叙述虽然只是略具轮廓,但就当下的讨论而言,引为参考还是很方便的。由此可见,向上追溯,“秦汉以来,文官有职而无阶”;向下推延,“阶职分立制之精神,至明清已破坏殆尽矣”。这样一来,帝国的官阶变迁史便呈现出了三个大的段落,其中仅仅第二段落,即唐朝和宋朝(及辽、金、元)是散阶制度的发达时期,其前、其后的情况就不尽相同了。

    “若干石”的禄秩是在战国发端的,至秦汉由疏而密、蔚为大观,以至在九品官品产生之后禄秩仍未遽废,还在魏晋南朝保存了好长一段时间。禄秩的级差,从中二千石、二千石、千石等直到百石,其下还有“斗食”等等。禄秩的等级有时约二十个上下,有时十七八个,随着王朝的调整而时有变化。在追述中国传统官品制度时,曾见过某些行政学研究者把秦汉禄秩也看作“品位分类”,尽管只是寥寥一语而已。这种说法也不是不可以发挥,不过本书已把“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概念改造为“品位分等”和“职位分等”了,以便让问题聚焦在“是否存在着跟人走的等级”一点之上,那么“有职而无阶”的禄秩等级制与“阶职分立制”的差异,仍将提示着不尽相同的情况。

    如果和唐代散阶相互比照,并着眼于是否存在着独立于职位的品位序列,我们就能发现,以“若干石”为标志的各个禄秩等级有一个鲜明特点:它们都是附丽于职位的。如果没有了职位,或者说在职位之外,官员本身便无等级可言。禄秩只是职等而已。比方说吧,某一位郡守被解免了,那么“二千石”之秩也就非其所有了。陈梦家先生指出:“所谓俸给或吏禄制度,其内容是秩别(秩级)、俸禄数量、官职和俸禄性质;即哪一种官职属于哪一秩级,每年或每月应得多少俸禄(所谓岁禄或月俸),用什么物资作为作俸禄(如钱、谷或二者各半)。”'45'陈先生并没打算透过现代文官理论审视汉代禄秩,但他对禄秩性质的叙述却相当精确,尤其是“哪一种官职属于哪一秩级”一句,一语道破汉代禄秩的如下特点:秩级与官职直接相应,而不是与官员的个人品位直接相应的。杨树藩在追述历代“阶职分立制”时,断言“秦汉以来,文官有职而无阶”,这并不是无根之辞,事实等于表达了不把汉代禄秩看成“品位”的意见。

    汉代禄秩附丽于职位这一点,还可通过因病、因丧而一度离职后的再任情况,得到进一步的旁证。在这种非因罪过而一度中断勤务的情况下,汉廷一般并不保留官员既往官资。正是为此,离职官员在再仕的时候,其禄秩低于原官的情况屡见不鲜,诸如原官六百石者再仕为比三百石官,原官二千石者再仕为六百石官之类。还有不少离职官员是以察举辟召、甚至以出仕州郡而再入仕途的。经过辟召而为公府掾,不过百石或二百、三百石;经察举而为郎官,也不过比三百石。对那些再仕州郡者来说,州郡掾吏乃长官私属,而非朝廷命官,那么这时官员的已往仕历便几乎白费,几乎与初仕者处于同一了。官员在非因罪过一度中断勤务时,也要丧失昔日秩位,朝廷不予保有其既往官资,这都可以旁证“若干石”的禄秩并没有跟随官员本人走,它是从属于职位的。

    汉代“故官”在某种程度上也构成了一种资格,存在着“故九卿”、“故廷尉”、“故谏大夫”这类身份,朝廷有时还会委派给他们一些差使。不过即令如此,汉廷仍未设立品位序列以为安置离职官员之需,离职官僚的已往禄秩对再度任命的影响是很有限的。只有“故公”这样的高官,再次任命为较低官职时有可能得到增秩的优待,但“不以赃罪免”的“故二千石”,就连这种优待也没有了,只能依从新职之秩。比如说“故二千石”又做了千石的尚书令,那么他当下的品级只能是千石,而不是二千石。也就是说,尽管存在着一种“故官”概念,但其“品位”意义是很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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