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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使这一调整执行起来困难重重。
按照一般的经济分析,如果价格朝上调整,会使生产者得益而消费者受损,因此反对应
该来自消费者。价格朝下调整则相反。可是这种分析却往往不符合事实。记得1984年煤价
上调之后,过了一年由于物价水平上升,煤的相对价格又显得过低,因而酝酿煤的再次调
价,可是遭到了煤炭部的强烈抵制。提出的理由是煤提价后引起物价普遍上升,结果煤的相
对价格不但没有上升反而下降,所以提价还不如不提。这个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如果确
有其事的话,那么应降低煤价才能提高煤的相对价格。1989年由于运价太低铁路运输严重
供不应求,各方面都呼吁运价要调整。但铁道部却提出了“为人民分担困难,坚决不涨价”
的口号,还把个别区段按供需均衡原则调价的措施批评为乱涨价,据说还给有关人员处分。
类似的例子还发生在粮食、电力、汽油、柴油,化肥等行业,可见这一现象不是偶然的。
为什么涨价受到生产方的抵制?为什么经济分析在此失去了效力?这里要应用比经济分
析更深层次的分析方法,即经济制度分析。这种分析的特点是利用经济学的一般原理,并深
入到行为主体的利益动机的具体过程。在上面这些例子,由于价格过低必然造成供不应求。
因而煤炭、铁路运输等成为稀缺商品。这种商品不可能通过正常的市场渠道来分配,因为市
场无法满足愿意按规定价格付款购买的顾客,势必辅以其他的条件来实现分配。例如买铁路
客票要排长队,申请铁路车皮要走后门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掌握这种稀缺资源的人便有了某
种特权,这种特权完全是因为人为地将价格定得过低而制造出来的。如果将价格调整到了供
需均衡水平,特权便消失了。事实上我们也确实看到消费者并未享受到低价格的利益,反而
吃足了供不应求的苦头。买一张火车卧铺票要排上十几个小时的队,或者从票贩子手里用高
出一两倍的价格去买,所以提高价格非但消费者不反对,甚至还主动呼吁。反对提价的恰好
是因供不应求而享有特权的生产者一方。
当然,这样的分析未必适用于一切生产者反对提价的情况。有不少生产者确实出于照顾
消费者的利益而反对提价的。把他们统统说成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特权才反对提价,就冤枉了
好人,然而制度分析也揭露出在市场被扭曲之后人们的行为如何随之扭曲,应该承认,这确
实是一种非常有力的分析方法。
1994年8月18日
行政规定与消费者权利
1994年7月3日人民日报第三版刊登了公安部发的通知“不准强制安装汽车防盗等非
法定安全装置”。通知指出,强制安装是一种乱收费行为,对一些新的防盗手段的采用,只
能通过宣传,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使用,不得强制推广。对这条通知我举双手赞成。
这条通知立刻引起我对汽车前排安装安全带的回忆。大约在1994年初北京市公安局发
布命令,大小汽车前排座位强制加装安全带,而且安全带必须到指定厂家去安装。那么安全
带和“防盗及其他安全装置”究竟有什么本质卜的不同呢?这里有一个带根本性的经济学问
题,即消费者有无选择权利。在上面的两个例子中,规定强制加装安全带是说明消费者无权
选择,只有屈从的份儿。那么关于防盗等安全装置则说明消费者有权利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
择。按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的解释,消费者有权作出判断,接受或拒绝某种商品的购买或享受
某种服务。如果安全带确实有助于安全,驾车人会自动购置,用不着用法律强制,相反,如
果驾车人特别谨慎小心,有把握不会出事故,或权衡安全带造成的麻烦和不舒服不足以抵消
其可能的安全性改进,他会拒绝购置。但另一派人认为驾车人可能对安全带的重要作用估计
不够,可能作出错误判断,因此通过法律强制一下对驾车人并无害处,由于这两派人各有各
的理由,在美国各州的法律对待这一问题的态度是不同的。有的州法律规定必须安装并佩
带,否则要罚款;有的州则没有这种规定。要知道,并不是一切有利于安全的规定都是合理
的。例如在超级公路上行车限速应是每小时60里还是55里,在美国一直是引起争论的问
题。为了弄清正确答案,花了几百万美元做试验和调研。单从安全看,无疑55里比60里更
安全,但车速慢降低了效率,总体上未必有利。加装安全带也有同样的问题,因为加装和使
用安全带都有其成本,有的不能用钱表示(例如不舒适感,麻烦、费时间),但终究也是一
种代价。拿北京的情况看,规定颁布半年多以来几乎没有认真执行过,现在已基本流于形
式,出租汽车司机多半只把带子放在胸前,并不真的系牢。在北京驾车和美国不同,北京的
车子多半在市内跑,速度快不起来。在美国,汽车的行驶大多是在城市间,速度也高,此时
万一出事安全带可以起较大的作用。北京市内几十万辆车,为了加装安全带至少花掉了上亿
元直接成本。现在看来这一亿元是花了冤枉钱。公安部后来发的通知似乎已经总结了安全带
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值得钦佩。但原先必须系安全带的规定是否应该明令废止?我认为明令
废止比这含糊其辞要好,一方面这样可以保持安全带和其他安全装置的规定上的一致性,尤
其重要的是可以保证规定的严肃性。我国当前推行法制的主要问题不是法律不健全,而是执
法不严。如果法律可以任意执行或不执行,法律再多,除了观赏又有何用?
1994年7月28日
纳什获奖有感:从斯密到纳什
1994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奖给了在对策论研究方面有重大贡献的经济学家,普林斯顿
大学的纳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豪尔绍尼以及波恩大学的泽尔滕。他们三人中,纳什在
国内的知名度最高。中国留美经济学会委托亚洲开发银行的汤敏博士和我主编的《现代经济
学前沿专题》第一集中就有张欣博士写的一篇专门介绍对策论的文章,其中对上述三位经济
学家的贡献都作了介绍,但较多的篇幅介绍了纳什的工作。以前诺贝尔经济学奖奖给了对:
制度研究有杰出贡献的科斯,诺斯等人,而1994年又奖给了研究对策的人,实际上制度就
是在对策中形成的,所以诺贝尔奖的这一趋势性变化是一个逐渐形成的过程,这一过程显然
受到中国改革和东欧剧变的影响,当然也因为当今世界上还有许多国家受着贫困的煎熬,他
们的经济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他们有的至今执迷不悟(当然是越来越少了),更多的是虽
然知道有病,却开不出处方。何况制度转变最成功的中国也远没有解决全部问题,我们能否
不经太大的震荡就建成一个有健全制度的社会,至今还充满着未知数。
其实,真正深刻地思考过经济问题的人,没有一个人离得开制度问题。经济学的奠基人
亚当·斯密,他最主要的贡献就是发现了那只看不见的手,他提出了与一般人的见解大相径
庭的结论:每个人追求自身的利益可以增进整体利益。以后微观经济学的发展只是将斯密的
结论更精确化、更严密化。到本世纪中完成了一般均衡理论的证明,可以说微观经济学的大
厦已经建成。从表面上看,它只是证明了在竞争条件下达到的全面均衡可以使资源配置的效
益最好。但从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其意义却要深远得多。斯密只是说,个人追求自身利
益可以增进整体利益,而微观经济学的制度含意却大大地向前跨了一步,它强调仅当生产者
和消费者各自追求自身利益,才能形成均衡价格,而且只有追求自利的人才会按照价格信号
去配置资源。换言之,人必须自利才有社会整体的最大福利。说到这里,惊奇又化成了平
淡。社会原是由个人构成的,如果人人放弃了自利,社会中谁还能得利呢?确实,近二三百
年来人类社会物质享受的空前增长,不正是每个人追求自利的力量所推动和促成的吗?
但是事情远非如此简单。今天在每一个社会里都可以看到因私欲膨胀,造成对他人利益
或整体利益的侵犯。尤其在我国,正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追求自利的合理界限正在
消失,造成了全社会的道德蜕化。当然,杀人越货,偷盗诈骗,直接损害他人的身体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