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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五代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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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成四年冬十月丙申,诏曰:“本朝一统之时,除岭南、黔中去京地远,三

年一降选补使,号为南选外,其余诸道及京百司诸色选人,每年动及数千,分为

三选,尚为繁重。近代选人,每年不过数百,何必以一司公事,作三处官方。况

有格条,各依资考,兼又明行敕命,务绝阿私,宜新公共之规,俾慎官常之要。

其诸道选人,宜令三铨官员,都在省署子细磨勘,无违碍后,即据格同商量注拟,

连署申奏,仍不得踵前于私第注官,如此则人吏易可整齐,公事亦无迟滞。”

长兴元年三月,敕:“凡是选人,皆有资考,每至赴调,必验文书,或不具

全,多称失坠,将明本末,须示规程。其判成诸色选人,黄甲下后,将历任文书

告赤连粘,宜令南曹逐缝使印,都于后面粘纸,其前后历任文书,都计多少纸数,

仍具年月日,判成授某官。”盖惧其或分假于人故也。其年十月,中书奏:“吏

部流内铨诸色选人,先条流试判两节,并委本官优劣等第申奏。文优者宜超一资

注拟,其次者宜依资,更次者以同类官注拟,所以励援毫之作,亦不掩历任之劳。

其或于理道全疏者,以人户少处州县同类官中比拟,仍准元敕,业文者任征引古

今,不业文者但据公理判断可否。不当,罪在有司。兼诸色选人,或有元通家状,

不实乡里名号,将来赴选者,并令改正,一一坚本贯属乡县,兼无出身,一奏一

除官等,宜并不加选限。”从之。

应顺元年闰正月丁卯,中书门下奏:“准天成二年十二月敕,长定格应经学

出身人,一任三考,许入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亦入中下州录事参军;两任四

考,许入中下县令、中州录事参军;两任六考,许入上县令及紧州录事参军。凡

为进取,皆有因依,或少年便受好官,或暮齿不离卑任。况孤贫举士,或年四十,

始得经学及第,八年合选,方受一官,在任多不成三考,第二选渐向蹉跎,有一

生终不至令录者,若无改革,何以发扬?自此经学出身,请一任两考,许入中下

县令、下州录事参军者。”诏曰:“参选之徒,艰辛不一,发身迟滞,到老卑低,

宜优未达之人,显示惟新之泽。其经学出身,一任两考,元敕入下县令、下州录

事参军,起今后更许入中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一任三考者,于人户多处州县

注拟,如于近敕条内,资叙无相当者,即准格循资考入官;其两任四考者,准二

任五考例入官,余准格条处分。”

晋天福三年正月,诏曰:“举选之流,苦辛备历,或则耽书岁久,或则守事

年深,少有违碍格条,例是不知式样。今则方求公器,宜被皇恩,所有选人等,

宜令所司,除元驳放及落下事由外,如无违碍,并与施行。仍令所司遍下诸道,

起今后文解差错,过在发解州府官吏。

汉乾祐二年八月,右拾遗高守琼上言:“仕宦年未三十,请不除授县令。”

因下诏曰:“起今后诸色选人,年七十者宜注优散官;年少未历资考者,不得注

授令录。”其年十二月,中书门下奏:“应诸出选门官并历任内曾升朝及两使判

官,今任却授令录者,并依见任官选数赴集。”从之。

周广顺元年二月,诏曰:“自前朝廷除官,铨司选授,当其用阙,皆禀旧规。

近闻所得官人,或他事阻留,或染疾淹驻,始赴任者既过月限,后之官者遂失期

程,以至相沿,渐成非次。是致新官参谢欲上,旧官考秩未终,待满替移,动逾

时月,凋残一处,新旧二官,在迎送以为劳,必公私之失绪。今后应诸道州府录

事参军、判司、县令、主簿等,宜令本州府,以到任月日,旋具申奏及报吏部,

此后中书及铨司,以到任月日用阙,永为定制。”其年十月,诏曰:“选部公事,

比置三铨,所有员阙选人,分在三处,每至注拟之际,资叙难得相当。况今年选

人不多,宜令三铨公事,并为一处,委本司长官通判,同商量可否施行。今当开

泰之期,宜轸单平之众,自今后合格选人,历任无违碍者,并仰吏部南曹判成,

如文解差错,不合式样,罪在发解官吏。”

 卷一百四十九 志十一

◎职官志

夫官非位无以分贵贱,位非品无以定高卑,是以历代史官,咸有所纪,皆穷

源而讨本,期与世以作程。迨乎唐祚方隆,明皇在宥,采累朝之故事,考众职之

遐源,申命才臣,著成《六典》,其勋阶之等级,品秩之重轻,则已备载于其中

矣。故今之所撰,不敢相沿,祖述五代之命官,以踵百王之垂范,或厘革升降,

则谨而志之,俾后之为天官卿者,得以观焉。

梁开平三年三月,诏升尚书令为正一品。按《唐六典》,尚书令正二品,是

时以将授赵州王镕此官,故升之。

后唐天成四年八月,诏曰:“朝廷每有将相恩命,准往例,诸道节度使带平

章事、兼侍中、中书令,并列衔于敕牒后,侧书‘使’字。今两浙节度使钱是

元帅、尚父,与使相名殊,承前列衔,久未改正。湖南节度使马殷,先兼中书令

之时,理宜齿于相位,今守太师、尚书令,是南省官资,不合列署敕尾。今后每

署将相敕牒,宜落下钱、马殷官位,仍永为常式。”

梁开平二年四月,改左右丞为左右司侍郎,避庙讳也。至后唐同光元年十月,

复旧为左右丞。

后唐长兴元年九月,诏曰:“台辖之司,官资并设,左右貂素来相类,左右

揆不至相悬,以此比方,岂宜分别。自此宜升尚书右丞官品,与左丞并为正四品。”

右都省

后唐长兴四年九月,敕:“冯赟有经邦之茂业,宜进位于公台,但缘平章事

字犯其父名,不欲斥其家讳,可改同平章事为同中书门下二品。”后至周显德中,

枢密使吴廷祚亦加同中书门下二品,避其讳也。

晋天福五年二月,敕:“以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并为清望正三品。”九月,

诏曰:“《六典》云:中书舍人掌侍奉进奏参议表章,凡诏旨制敕、玺书策命,

皆按故事起草进画,既下,则署而行之。其禁有四:一曰漏泄,二曰稽缓,三曰

违失,四曰忘误,所以重王命也。古昔已来,典实斯在,爰从近代,别创新名。

今运属兴王,事从师古,俾仍旧贯,以耀前规。其翰林学士院公事,宜并归中书

舍人。”

七年五月,中书门下上言::有司检寻长兴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敕:准《官品

令》,侍中、中书令正三品,按《会要》,大历二年十一月升为正二品;左右常

侍从三品,按《会要》,广德二年五月升为正三品;门下中书侍郎正四品,大历

二年十一月升为正三品;谏议大夫正五品,按《续会要》,会昌二年十二月升为

正四品,以备中书门下四品之阙;御史大夫从三品,会昌二年十二月升为正三品;

御史中丞正五品,亦与大夫同时升为正四品。”敕:“宜各准元敕处分,仍添入

令文,永为定制。”又诏:“门下侍郎,班在常侍之下,俸禄同常侍。”

周显德五年六月,敕:“谏议大夫宜依旧正五品上,仍班位在给事中之下。”

按《唐典》,谏议大夫四员,正五品上,皆隶门下省,班在给事中之下。至会昌

二年十一月,中书门下奏,升为正四品下,仍分为左右,以备两省四品之阙,故

其班亦升在给事中之上。近朝自谏议大夫拜给事中者,官虽序迁,位则降等,至

是以其迁次不伦,故改正焉。

──右两省

后唐清泰二年十一月,制:“以前同州节度使、检校太尉、同平章事冯道为

守同空。”时议者曰:“自隋、唐以来,三公无职事,自非亲王不恒置,于宰臣

为加官,无单置者。”道在相位时带司空,及罢镇,未命官,议者不练故事,率

意行之。及制出,言议纷然,或云便可综中书书下事或云须册拜开府。及就列,

无故事,乃不就朝堂叙班,台官两省官入就列,方入,宰臣退,踵后先退。刘

句又以罢相为仆射,出入就列,一与冯道同,议者非之。及晋天福中,以李纮为

司徒,周广顺初,以窦贞固为司徒,苏禹珪为司空,遂以为例,议者不复有云。

──右三公

后唐天成元年夏六月,以李琪为御史大夫,自后不复除。其年冬十一月丙子,

诸道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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