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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义仓粮数不实,监临失举察者,罪之。
诸职官于禁刑之日决断公事者,罚俸一月,吏笞二十七,记过。诸有司断诸
小罪,辄以杖头非法杖人致死,罪坐判署官吏。诸曾诉官吏之人有罪,其被诉官
吏勿推。诸有司辄凭妄言帷薄私事逮系人者,笞四十七,解职,期年后叙。诸职
官得代及休致,凡有追会,并同见任。其婚姻田债诸事,止令子孙弟侄陈诉,有
司辄相侵陵者究之。诸职官告吏民毁骂,非亲闻者勿问,违者罪之。诸职官听讼
者,事关有服之亲并婚姻之家及曾受业之师与所仇嫌之人,应回避而不回避者,
各以其所犯坐之。有辄以官法临决尊长者,虽会赦,仍解职降叙。
诸有司事关蒙古军者,与管军官约会问。诸管军官、奥鲁官及盐运司、打捕
鹰坊军匠、各投下管领诸色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
放火、犯奸及诸死罪,并从有司归问。其斗讼、婚田、良贱、钱债、财产、宗从
继绝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言者,从本管理问。若事关民户者,从有司约会归问,并
从有司追逮,三约不至者,有司就便归断。诸州县邻境军民相关词讼,元告就被
论官司归断,不在约会之例。断不当理,许赴上司陈诉,罪及元断官吏。诸僧、
道、儒人有争,有司勿问,止令三家所掌会问。诸哈的大师,止令掌教念经,回
回人应有刑名、户婚、钱粮、词讼并从有司问之。诸僧人但犯奸盗诈伪,致伤人
命及诸重罪,有司归问。其自相争告,从各寺院住持本管头目归问。若僧俗相争
田土,与有司约会;约会不至,有司就便归问。诸各寺院税粮,除前宋所有常住
及世祖所赐田土免纳税粮外,已后诸人布施并己力典买者,依例纳粮。诸管民官
以公事摄所部,并用信牌,其差人扰众者,禁之。
诸掩骼埋胔,有司之职。或饥岁流莩,或中路暴死,无亲属收认,应闻有司
检覆者,检覆既毕,就付地主邻人收葬;不须检覆者,亦就收葬。诸救灾恤患,
邻邑之礼。岁饥辄闭籴者,罪之。诸郡县灾伤,过时而不申,或申不以实,及按
治官不以时检踏,皆罪之。诸虫蝗为灾,有司失捕,路官各罚俸一月,州官各笞
一十七,县官各二十七,并记过。诸水旱为灾,人民艰食,有司不以时申报赈恤,
以致转徙饥莩者,正官笞三十七,佐官二十七,各解见任,降先职一等叙。诸有
司检覆灾伤,或以熟作荒,或以可救为不可救,一顷已上者罚俸,二十顷者笞一
十七,二百顷已上者笞二十七,五百顷已上笞三十七,惟以荒作熟,抑民纳粮者,
笞四十七,罢之。托故不行,妨误检覆者,笞三十七。
诸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其节行卓异,应旌表者,从所属有司举之,监
察御史廉访司察之,但有冒滥,罪及元举。诸赐高年帛,应受赐而有司不以实报
者,正官笞四十七,解职别叙。诸州县举茂异秀才,非经监察御史廉访司体察者,
不得开申。
诸民犯弑逆,有司称故不听理者,杖六十七,解见任,殿三年,杂职叙。诸
检尸,有司故迁延及检覆牒到不受,以致尸变者,正官笞三十七,首领官吏各四
十七。其不亲临或使人代之,以致增减不实,移易轻重,及初覆检官相符同者,
正官随事轻重论罪黜降,首领官吏各笞五十七罢之,仵作行人杖七十七,受财者
以枉法论。诸有司,在监囚人因病而死,虚立检尸文案及关覆检官者,正官笞三
十七,解职别叙。已代会赦者,仍记其过。诸职官覆检尸伤,尸已焚瘗,止傅会
初检申报者,解职别叙。若已改除,仍记其过。
诸藩王及军马经过,郡县委积馆劳,并许于应给官物内支遣,随申行省知会,
或擅移易齐敛者,禁之。诸郡县非遇圣旨令旨,诸王驸马大臣经过,官吏并免郊
迎,妨夺公务,仍不得赆以钱物,按治官常纠察之。诸职官但犯军情违误,受敕
官各路就断,受宣官从都省行省处分。其余公罪,各路并不得辄断。
诸部送囚徒,中路所次州县,不寄囚于狱而监收旅舍,以致反禁而亡者,部
送官笞二十七,还职本处,防护官笞四十七,就责捕贼,仍通记过名。诸有司各
处递至流囚,辄主意故纵者,杖六十七,解职,降先品一等叙,刑部记过。
诸和顾和买,依时置估,对物给价。官吏权家,因缘结揽,营私害公者,罪
之。诸有司和买诸物,多余估计,分受其价者,准盗官钱论,不分受,以冒估多
寡论。监临及当该官吏诡名中纳者,物价全没之。克落价钞者,准不枉法赃论。
不即支价者,台宪官纠之。诸职官辄以亲故人事之物,为散之民,鸠敛钱财者,
计其时直,以余利为坐,减不枉法赃二等科罪,钱物各归其主。诸职官私用民力
者,笞二十七,记过,追顾直给其民。诸克除所属官吏俸钱,为公用及备进上礼
物,既去职者,并勿论。诸在任官敛属吏俸赠去官者,笞四十七,还职。诸职官
辄借骑所部内驿马者,笞三十七,降先职一等叙,记过。诸职官于所部非亲故及
理应往复之家,辄行庆吊之礼者,禁之。违者罪之。
卷一百三 志第五十一
◎刑法二
○职制下
诸职官户在军籍,管军官辄追逮其身者,禁之。诸中外大小军官,不能以法
抚循军人而又害之者,从监察御史廉访司纠察之;行省官及宣慰司元帅府官无故
以军官自卫者,亦如之。诸军官不法,各处宪司就问之,枢府不得委官同问。诸
管军官,辄以所佩金银符充典质者,笞五十七,降散官一等,受质者减二等。诸
军官犯赃,应罢职殿降者,上所佩符,再叙日给之。诸军官役使军人,万户八名,
千户减万户之半,弹压减千户之半,过是数者坐罪。诸军官驱役军人,致死非命
者,量事断罪并罢职,征烧埋银给苦主。诸管军官擅放正军,及分受雇役钱者,
以枉法论,除名不叙。诸管军官吏克除军人衣粮盐菜钱,并全未给散,会赦,克
除已招者追给,未招者免征,未给散者给散。其私役军人官牛,带种官地,并管
民官占种官地,所收子粒,已招者追没,未招者免征。诸军官役其出征军人家属,
又借之钱而多取息者,并坐之。诸军官辄纵军人诬民以罪,嚇取钱物而分赃自
厚者,计赃科罪,除名不叙。诸民间失火,镇守军官坐视不救,而反纵军剽掠者,
从台宪官纠之。诸军官辄断民讼者,禁之,违者罪之。诸军官挟仇犯分,辄持刃
欲杀连帅者,杖六十七,解职别叙。
诸投下官吏受赃,与常选官同论。诸投下杂职犯赃罪者罢之,不以常调殿降
论。诸投下妄称上旨,影占民站,除其徭役,故纵为民害者,杖七十七,没其家
财之半,所占民杖一百七,还元籍。诸王傅文卷,监察御史考阅,与有司同。诸
位下置财赋营田等司,岁终则会;会毕,从廉访司考阅之。诸投下轻重囚徒,并
从廉访司审录。诸藩邸事务,大者奏裁,小者移中书,擅以教令行者,禁之。
诸仓庾官吏与府州司县官吏人等,以百姓合纳税粮,通同揽纳,接受折价飞
钞者,十石以上,各刺面,杖一百七;十石以下,九十七;官吏除名不叙。退闲
官吏、豪势富户、行铺人等违犯者,十石之上,杖九十七;十石之下,八十七。
其部粮官吏知情分受,五十七,除名不叙。有失觉察者,监临部粮官吏,二十七;
府州总部粮官吏,一十七。若能捕获犯人者,与免本罪。若仓官人吏等盗粜官粮,
与揽纳飞钞同论。知情籴买,十石以上,杖一百七;七石之下,九十七。其漕运
官吏有失觉察者,验粮数多寡治罪。其盗粜粮价,结揽飞钞,追征没官,正粮于
仓官,并结揽籴买人均征还官。诸仓库官吏人等盗所主守钱粮,一贯以下,决五
十七,至十贯杖六十七,每二十贯加一等;一百二十贯,徒一年,每三十贯加半
年;二百四十贯,徒三年;三百贯处死。计赃以至元钞为则,诸物以当时价估折
计之。诸仓库官、知库子、攒典、斗脚人等,侵盗移易官物,匿不举发者,与犯
人同罪;失觉察者,减犯人罪四等。诸仓库钱粮出纳,所设首领官及提举监支纳
以下攒典合干人以上,互相觉察,若有违法短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