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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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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课,十分为率,减免四分,于今三载,尚有亏负。盖因户口凋残,十亡八九,

纵或有复业者,家产已空,尔来岁颇丰收,而物价甚贱,得钞为艰。本司官皆勒

有司征办,无分高下,一概给散,少者不下二三引,每一引收价三锭,富家无以

应办,贫下安能措画?粜终岁之粮,不酬一引之价,缓则输息而借贷,急则典鬻

妻子。纵引目到手,力窘不能装运,止从各处盐商,勒价收买。旧债未偿,新引

又至,民力有限,官赋无穷。又宁夏所产韦红盐池,不办课程,除巩昌等处循例

认纳乾课,从便食用外,其池邻接陕西环州百余里,红盐味甘而价贱,解盐味苦

而价贵,百姓私相贩易,不可禁约。以此参详,河东盐池,除捞盐户口食盐外,

办课引数,今后宜从运官设法,募商兴贩。但遇行盐之处,诸人毋得侵扰韦红盐

法。运司每岁分轮官吏监视,听民采取,立法抽分,依例发卖,每引收价钞三锭。

自黄河以西,从民食用,通办运司元额课钞。因时夹带至黄河东南者,同私盐法

罪之,陕西兴贩解盐者不禁。如此庶望官民两便,而课亦无亏矣。”

又据陕西汉中道肃政廉访使胡通奉所陈云:“陕西百姓,许食解盐,近脱荒

俭,流移渐复,正宜安辑,而盐吏不察民瘼,止以恢办为名,不论贫富,散引收

课,或纳钱入官,动经岁月,犹未得盐。盖因地远,脚力艰涩。今后若令大河以

东之民,分定课程,买食解盐,其以西之民,计口摊课,任食韦红之盐,则官不

被扰,民无荡产之祸矣。且解盐结之于风,韦红之盐产之于地,东盐味苦,西盐

味甘,又岂肯舍其美而就其恶乎?使陕西百姓,一概均摊解盐之课,令食韦红之

盐,则盐吏免巡禁之劳,而民亦受惠矣。”本台详所言盐法,宜从省部定拟,具

呈中书省,送户部议之。本部议云:“陕西行台所言盐事,宜从都省选官,前赴

陕西,与行省、行台及河东运司官一同讲究,是否便益,明白咨呈。”

三年,都省移咨陕西行省,仍摘委河东运司正官一员赴省,一同再行讲究。

三月初二日,陕西行省官及李御史、运司同知郝中顺会巩昌、延安、兴元、奉元、

凤翔、邠州等官,与总帅汪通议等,俱称当从御史帖木儿不花及廉使胡通奉所言,

限以黄河为界,令陕西之民从便食用韦红二盐,解盐依旧西行,红盐不许东渡。

其咸宁、长安录事司三处未散者,依已散州县,一体斟酌,认纳乾课,与运司已

散食盐引价同。见纳乾课,办钞七万锭,通行按季输纳,运司不须散引。如此则

民不受害,而课以无亏矣。郝同知独言:“运司每岁办课四十五万锭,陕西该办

二十万锭,今止认七万锭,余十三万锭,从何处恢办?”议不合而散。本省检照

运司逐年申报文册,陕西止办七万二千六十余锭,郝遂称疾不出,其后讫无定论。

户部参照至顺二年中书省尝遣兵部郎中井朝散,与陕西行省官一同讲究,以

泾州白家河永为定界,听民食用。仍督所在军民官严行禁约,毋致韦红二盐犯境

侵课。中书如所拟行之。

两淮之盐:至元六年八月,两淮运司准行户部尚书运使王正奉牒:“本司自

至元十四年创立,当时盐课未有定额,但从实恢办,自后累增至六十五万七十五

引。客人买引,自行赴场支盐,场官逼勒灶户,加其斛面,以通盐商,坏乱盐法。

大德四年,中书省奏准,改法立仓,设纲攒运,拨袋支发,以革前弊。本司行盐

之地,江浙、江西、河南、湖广所辖路分,上江下流,盐法通行。至大间,煎添

正额余盐三十万引,通九十五万七十五引。客商运至扬州东关,俱于城河内停泊,

听候通放,不下三四十万余引,积叠数多,不能以时发放。至顺四年,前运使韩

大中等又言:‘岁卖额盐九十五万七十五引。客商买引,关给勘合,赴仓支盐,

雇船脚力,每引远仓该钞十二三贯,近仓不下七八贯,运至扬州东关,俟候以次

通放。其船梢人等,恃以盐主不能照管,视同己物,恣为侵盗,弊病多端。及事

败到官,非不严加惩治,莫能禁止。其所盗盐,以钞计之,不过折其旧船以偿而

已,安能如数征之?是以里河客商,亏陷资本,外江兴贩,多被欺侮,而百姓高

价以买不洁之盐,公私俱受其害。’窃照扬州东关城外,沿河两岸,多有官民空

闲之地。如蒙听从盐商自行赁买基地,起造仓房,支运盐袋到场,籍定资次,贮

置仓内,以俟通放。临期用船,载往真州发卖,既防侵盗之患,可为悠久之利,

其于盐法非小补也。”

既申中书户部及河南行省,照勘议拟,文移往复,纷纭不决。久之,户部乃

定议,令运司于已收在官客商带纳挑河钱内,拨钞一万锭,起盖仓房,仍从都省

移咨河南行省,委官与运司偕往,相视空地,果无违碍,而后行之。

两浙之盐:至元五年,两浙运司申中书省云:

本司自至元十三年创立,当时未有定额。至十五年始立额,办盐十五万九千

引。自后累增至四十五万引,元统元年又增余盐三万引,每岁总计四十有八万。

每引初定官价中统钞五贯,自后增为九贯、十贯,以至三十、五十、六十、一百,

今则为三锭矣。每年办正课中统钞一百四十四万锭,较之初年,引增十倍,价增

三十倍。课额愈重,煎办愈难,兼以行盐地界所拘户口有限。前时听从客商就场

支给,设立检校所,称检出场盐袋。又因支查停积,延祐七年,比两淮之例,改

法立仓,纲官押船到场,运盐赴仓收贮,客旅就仓支盐。始则为便,经今二十余

年,纲场仓官任非其人,惟务掊克。况淮、浙风土不同,两淮跨涉四省,课额虽

大,地广民多,食之者众,可以办集。本司地界,居江枕海,煎盐亭灶,散漫海

隅,行盐之地,里河则与两淮邻接,海洋则与辽东相通,番舶往来,私盐出没,

侵碍官课,虽有刑禁,难尽防御。盐法隳坏,亭民消废,其弊有五:

本司所辖场司三十四处,各设令、丞、管勾、典史,管领灶户火丁。用工之

时,正当炎暑之月,昼夜不休。才值阴雨,束手彷徨。贫穷小户,余无生理,衣

食所资,全籍工本,稍存抵业之家,十无一二。有司不体其劳,又复差充他役。

各场元签灶户一万七千有余,后因水旱疫疠,流移死亡,止存七千有余。即今未

蒙签补,所据抛下额盐,唯勒见户包煎而已。若不早为签补,优加存恤,将来必

致损见户而亏大课。此弊之一也。

又如所设三十五纲监运纲司,专掌召募船户,照依随场日煎月办课额,官给

水脚钱,就场支装所煎盐袋,每引元额四百斤,又加折耗等盐十斤,装为二袋,

纲官押运前赴所拨之仓而交纳焉。客人到仓支盐,如自二月至于十月河冻之时,

以运足为度,其立法非不周密也。今各纲运盐船户,经行岁久,奸弊日滋。凡遇

到场装盐之时,私属盐场官吏司秤人等,重其斤两,装为硬袋,出场之后,沿途

盗卖,杂以灰土,补其所亏。及到所赴之仓,而仓官司秤人又各受贿,既不加辨,

秤盘又不如法。在仓日久,又复消折。袋法不均,诚非细故。不若仍旧令客商就

场支给,既免纲运俸给水脚之费,又盐法一新。此弊之二也。

本司岁办额盐四十八万引,行盐之地,两浙、江东凡一千九百六万余口。每

日食盐四钱一分八厘,总而计之,为四十四万九千余引。虽卖尽其数,犹剩盐三

万一千余引。每年督勒有司,验户口请买。又值荒歉连年,流亡者众,兼以濒江

并海,私盐公行,军民官失于防御,所以各仓停积累岁未卖之盐,凡九十余万引,

无从支散。如蒙早降定制,以凭遵守,赏罚既明,私盐减少,户口食盐,不致废

弛。此弊之三也。

又每季拘收退引,凡遇客人运盐到所卖之地,先须住报水程及所止店肆,缴

纳退引。岂期各处提调之官,不能用心检举,纵令吏胥坊里正等,需求分例钱,

不满所欲,则多端留难。客人或因发卖迟滞,转往他所,水程虽住,引不拘纳,

遂有埋没,致容奸民藏匿在家,影射私盐,所司亦不检勘拘收。其懦善者,卖过

官盐之后,即将引目投之乡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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