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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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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出给诰命。”至大二年,诏:“流官五品以上父母、正妻,七品以上正妻,

令尚书省议行封赠之制。”礼部集吏部、翰林国史院、集贤院、太常等官,议封

赠谥号等第,制以封赠非世祖所行,其令罢之。至治三年,省臣言:“封赠之制,

本以激劝将来,比因泛请者众,遂致中辍。”诏从新设法议拟与行,毋致冗滥。

礼部从新分立等第:正从一品封赠三代,爵国公,勋正上柱国,从柱国母、妻并

国夫人。正从二品封赠二代,爵郡公,勋正上护军,从护军,母、妻并郡夫人。

正从三品封赠二代,爵郡侯,勋正上轻车都尉,从轻车都尉母、妻并郡夫人。正

从四品封赠父母,爵郡伯,勋正上骑都尉,从骑都尉,母、妻并郡君。正五品封

赠父母,爵县子,勋骁骑尉,母、妻并县君。从五品封赠父母,爵县男,勋飞骑

尉,母、妻并县君。正从六品封赠父母,父止用散官,母、妻并恭人。正从七品

封赠父母,父止用散官,母、妻并宜人。正从一品至五品宣授,六品至七品敕牒。

如应封赠三代者,曾祖父母一道,祖父母一道,父母一道,生者各另给降。封赠

者,一品至五品并用散官勋爵,六品七品止用散官职事,从一高。封赠曾祖,降

祖一等,祖降父一等,父母妻并与夫、子同。父母在仕者不封,已致仕并不在仕

者封之,虽在仕弃职就封者听。父母应封,而让曾祖父母、祖父母者听。诸子应

封父母,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封。嫡母亡,得并封。若所生母未封赠者,不得

先封其妻。诸职官曾受赃,不许申请,封赠之后,但犯取受之赃,并行追夺。其

父祖元有官进一阶,不在追夺之例。父祖元有官者,随其所带文武官上封赠,若

已是封赠之官,止于本等官上许进一阶,阶满者更不在封赠之限。(如子官至四

品,其父祖已带四品上阶之类。)或两子当封者,从一高。文武不同者,从所请。

妇人因其夫、子封赠,而夫、子两有官者,从一高。封赠曾祖母、祖母并母,生

封并加太字,若已亡殁或曾祖、祖父、父在者,不加太字。职官居丧,应封赠曾

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者听。其应受封之人,居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舅姑、

夫丧者,服阕申请。应封赠者,有使远死节,有临陈死事者,验事特议加封。应

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如正妻已殁,继室亦止封一人,余不在封赠之例。妇人

因夫、子得封者,不许再嫁,如不遵守,将所受宣敕追夺,断罪离异。父祖曾任

三品以上官,亡殁,生前有勋劳,为上知遇者,子孙虽不仕,具实迹赴所在官司

保结申请,验事迹可否,量拟封赠。无后者,许有司保结申请。曾祖父母、祖父

母、父母曾犯十恶奸盗除名等罪,及例所封妻不是以礼娶到正室,或系再醮倡优

婢妾,并不许申请。凡告请封赠者,随朝并京官行省、行台、宣慰司、廉访司见

任官,各于任所申请。其余官员,见任并已除未任,至得替日,随其解由申请。

致仕官于所在官司申请。正从七品至正从六品,止封一次。升至正从五品,封赠

一次。升至正从四品,封赠一次。升至正从三品,封赠一次。升至正从二品,封

赠一次。升至正从一品,封赠一次。凡封赠流官父祖曾任三品以上者,许请谥。

如立朝有大节,功勋在王室者,许加功臣之号。至治三年,诏:“封赠之典,本

以激劝忠孝,今后散官职事勋爵,依例加授,外任官员并许在任申请,其余合行

事理,仰各依旧制。”泰定元年,诏:“犯赃官员,不得封赠,沉郁既久,宜许

自新,有能涤虑改过,再历两任无过者,许所管上司正官从公保明,监察御史、

廉访司覆察是实,并听依例申请。”

卷八十五 志第三十五

◎百官一

王者南面以听天下之治,建邦启土,设官分职,其制尚矣。汉、唐以来,虽

沿革不同,恒因周、秦之故,以为损益,亦无大相远。大要欲得贤才用之,以佐

天子、理万民也。

元太祖起自朔土,统有其众,部落野处,非有城郭之制,国俗淳厚,非有庶

事之繁,惟以万户统军旅,以断事官治政刑,任用者不过一二亲贵重臣耳。及取

中原,太宗始立十路宣课司,选儒术用之。金人来归者,因其故官,若行省,若

元帅,则以行省、元帅授之。草创之初,固未暇为经久之规矣。

世祖即位,登用老成,大新制作,立朝仪,造都邑,遂命刘秉忠、许衡酌古

今之宜,定内外之官。其总政务者曰中书省,秉兵柄者曰枢密院,司黜陟者曰御

史台。体统既立,其次在内者,则有寺,有监,有卫,有府;在外者,则有行省,

有行台,有宣慰司,有廉访司。其牧民者,则曰路,曰府,曰州,曰县。官有常

职,位有常员,其长则蒙古人为之,而汉人、南人贰焉。于是一代之制始备,百

年之间,子孙有所凭藉矣。

大德以后,承平日久,弥文之习胜,而质简之意微,侥幸之门多,而方正之

路塞。官冗于上,吏肆于下,言事者屡疏论列,而朝廷讫莫正之,势固然也。

大抵元之建官,繁简因乎时,得失系乎人,故取其简牍所载,而论次之。若

其因事而置,事已则罢,与夫异教杂流世袭之属,名类实繁,亦姑举其大概。作

《百官志》。

三公,太师、太傅、太保各一员,正一品,银印,以道燮阴阳,经邦国。有

元袭其名号,特示尊崇。太祖十二年,以国王置太师一员。太宗即位,建三公,

其拜罢岁月,皆不可考。世祖之世,其职常缺,而仅置太保一员。至成宗、武宗

而后,三公并建,而无虚位矣。又有所谓大司徒、司徒、太尉之属,或置,或不

置。其置者,或开府,或不开府。而东宫尝置三师、三少,盖亦不恒有也。

中书令一员,银印,典领百官,会决庶务。太宗以相臣为之,世祖以皇太子

兼之。至元十年,立皇太子,行中书令。大德十一年,以皇太子领中书令。延祐

三年,复以皇太子行中书令。置属,监印二人。

右丞相、左丞相各一员,正一品,银印,统六官,率百司,居令之次。令缺,

则总省事,佐天子,理万机。国初,职名未创,太宗始置右丞相一员、左丞相一

员。世祖中统元年,置丞相一员。二年,复置右丞相二员、左丞相二员。至元二

年,增置丞相五员。七年,立尚书省,置丞相二员。八年,罢尚书省,乃置丞相

二员。二十四年,复立尚书省,其中书省丞相二员如故。二十九年,以尚书再罢,

专任一相。武宗至大二年,复置尚书省,丞相二员,中书丞相二员。四年,尚书

省仍归中书,丞相凡二员,自后因之不易。文宗至顺元年,专任右相,其一或置

或不置。

平章政事四员,从一品,掌机务,贰丞相,凡军国重事,无不由之。世祖中

统元年,置平章二员。二年,置平章四员。至元七年,置尚书省,设尚书平章二

员。八年,尚书并入中书,平章复设三员。二十三年,诏清冗职,平章汰为二员。

二十四年,复尚书省,中书、尚书两省平章各二员。二十九年,罢尚书省,增中

书平章为五员,而一员为商议省事。三十年,又增平章为六员。成宗元贞元年,

改商议省事为平章军国重事。武宗至大二年,再立尚书省,平章三员,中书五员。

四年,罢尚书省归中书,平章仍五员。文宗至顺元年,定置四员,自后因之。

右丞一员,正二品,左丞一员,正二品,副宰相裁成庶务,号左右辖。世祖

中统二年,置左、右丞各一员。三年,增为四员。至元七年,立尚书省,中书右

丞、左丞仍四员。八年,尚书并入中书省,右、左丞各一员。二十三年,汰冗职,

右、左丞如故。二十四年,复立尚书省,右、左丞各一,而中书省缺员。二十八

年,复罢尚书省。三十年,设右丞二员,而一员为商议省事。成宗元贞元年,右

丞商议省事者,又以昭文大学士与中书省事。武宗至大二年,复立尚书省,右、

左丞二员,中书右、左丞五员。四年,罢尚书右、左丞,中书右、左丞止设四员。

文宗至顺元年,定置右丞一员、左丞一员,而由是不复增损。

参政二员,从二品,副宰相以参大政,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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