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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训与惩罚-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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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活动区分开。他们的目的是重新确立或构建民众非法活动的政治统一

第三章 “监狱”

如果让我来确定“监狱体制”最终形成日期,我不会选择颁布刑法典的1810年,也不会选择通过了关于分相囚禁原则的法律的1844年。我甚至不会选择1838年,那一年夏尔·庐卡、莫罗·克利斯托夫与福歇撰写的关于监狱改革的著作纷纷问世。我要选的日期是1840年1月22日。这是梅特莱(Mettrav)农场正式开始使用的日子。正是在这个不被注意、不被纳入史册的光荣日子,梅特莱的一个孩子在垂危之际说:“我这么快就离开了这个农场,太可惜了!”(Dll。p6-tiaux,1852383)。这标志着第一个教养所圣徒的死亡。据说,来自其它惩罚场所的犯人在咏唱关于这个农场的新惩戒方针的赞美诗时说:“我们过去宁愿挨打,但是现在囚室更合我们心意。”如果这种话可信以为真的话,那就无疑有许多被赐福的人将加入那个圣徒的行列。

为什么我选择梅特莱?因为它是最极端的规训机构,是各种对行为进行强制的技术集大成的标本。在它那里可以发现“修道院、监狱、学校、兵团”。囚犯被分配在等级严明的小班中。这些班同时奉行五种模式:家庭模式(每个班都是由两个“老大哥”与“兄弟”组成的“家庭”);军队模式(每个家庭有一个班长,下分两个小组,每组各有一名组长;每个囚犯都有号码,都要学习基本的军事操练;每天有一次卫生检查,每周有一次服装被褥检查;每天有三次点名);工厂模式(有监工和工头,负责管理工作秩序与年轻囚犯学艺);学校模式(每天上一小时或一个半小时的课;由训导员或副班长讲课);司法模式(每天在谈话室进行“司法”惩治:“任何轻微的不服从行为都要受到惩罚。避免严重违法乱纪的最好方法是极其严厉地惩治最轻微的错误:在海特莱,说一句废话都要受到惩罚。”主要惩罚手段是单独禁闭,因为“孤独是影响孩子道德本性的最好手段。尤其是在孤独时,宗教的声音,即使以前从未进入他们的心灵,现在也会恢复全部感人的力量”。——一*。C叭tittX,18u,377)。整个准刑罚制度都是人们为了使之不成其为监狱而创造出来的。它在囚室内得到最充分的体现。囚室的墙上书写着黑色大字:“上帝注视着你”。

这种不同模式的复合使得人们有可能揭示“训练”的功能特征。梅特莱的长官都不能是纯粹的法官、教师、工头、非正式官员或“家长”,而只能是一种独特的干预方式中的这些东西的混合。他们在某种意义上是行为技师:品行工程师,个性矫正师。他们的任务是造就既驯顺又能干的肉体。他们每天负责监督九或十小时的工作(或者在车间里或者在田地)。他们指挥囚犯班组按照号角或哨声进行有秩序的活动,体育训练、军事操练、起床就寝、散步。他们教授体育动作。门]他们检查卫生,督促洗澡。训练是与观察同时进行的。根据囚犯的日常表现,他们不断地积累起一整套认识。这种认识被用来当作不断评估的工具:“少年犯一进入农场,就要接受一番调查,包括他的出身、家庭状况、被送上法庭的罪名以及构成他短暂但往往十分悲惨的经历的其它违法行为。这种资料被写在一块木板上。在这块板上依次记录着与每个囚犯有关的每一件事,他在教养所的停留时间以及他离开后被送往何处”(Ducp6tiaux,1851,61)。对肉体的塑造产生了一种关于个人的知识。学习技术的学徒训练导致了各种行为模式。掌握技能与建立权力关系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强壮能干的农业工人被制造出来。在这种受到专门监督的劳动中,产生出顺从的臣民,形成一套有关他们的可靠知识。这种规训D肉体的技术有双重效果:洞察“心灵”和维持服从关系。有一个成果可以证明这种训练工作的有效性:1848年,当“革命的狂热激发了所有人的想像时,当昂热、拉弗莱什、阿尔福尔等地的学校,甚至各寄宿学校都起来造反时,梅特莱的囚犯比以往更平静”(Ferrus)。

梅特莱特别具有典型意义之处,在于它自己所承认的这种训练运作的特点。这种训练是与其它监督方式——医疗,一般教育和宗教指导——联系在一起的,并以它们为基础。但是,不能把它与它们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能等同于严格意义上的管理。“家庭”的班组长、工头都必须与囚犯亲密地生活在一起。他们的衣衫几乎与囚犯一样“简陋”。他们实际上从不离开囚犯左右,日夜观察着他们。他们在囚犯中形成了一个持续观察网。为了使囚犯能够自我训练,在农场建立了一所特殊学校。教学计划的主要宗旨是使未来的干部受到与囚犯一样的学徒训练与强制:他们“像学生一样受到纪律约束,以后他们作为教师将自己实行这种纪律”。他们学习有关权力关系的技艺。这是第一所实行纯粹纪律的训练学院,因为“教养”不仅仅是一种追求在“人性”方面的证明或在某种“科学”方面的依据的工程,而且是一种经过训练而学到的、服从一般规范的技术。这种实践通过强制来规范无纪律者或危险分子的行为,反过来也通过制定技术与理性思考来使自已被“规范化”。这种规训技术变成了一门有专门学校的“学科”。

人文科学历史的研究者碰巧也把科学心理学的诞生日期确定在这个时间,因为在这些年里,韦伯(Weber)”正在使用他的小罗盘来测量感觉。而在梅特莱出现的东西(迟早在其它欧洲国家也会发生)显然属于另外一种截然不同的类型。它标志着一种新型监督的出现或制度化或命名礼。这种监督是施加于抗拒规训者的知识与权力。然而,在心理学的形成与发展中,这些纪律专家的出现肯定标志着一个新阶段的开始。人们会说,对感觉反应的定量评定至少能从新兴的生理学中找到根据。单凭这一点,它也应在科学史上占一席之地。但是,规范监督也被一种医学或精神病学紧紧地包装起来,从而也具有一种“科学性”。它还受到一种司法机制的支持,后者直接或间接地给予它一种法律证明。因此,在这两种重要的保护层下,作为这二者的联系纽带或交流媒介,一种精心制定的规范监督技术不断地得到发展,延续至今。自从梅特莱的小学校建立以来,这些方法获得了层出不穷的具体而制度化的支持。它们的机构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上都扩大了。它们的辅助设施也随着医院、学校、公共管理机关、私人企业的增多而增加。它o]的人员在数量、权力与专业资格方面都得到扩充。对付无纪律的技术人员形成了一个大家庭。在实施规范化的权力被规范化的过程中,在对一种凌驾于个人的权力一知识的部署中,梅特莱及其学技标志着一个新时代。

但是,为什么要选择这个时刻作为一种我们至今仍在某种程度上使用的惩罚艺术形成的起点呢?这是因为这种选择总是有点“不公正”。因为它把这个过程的“终点”置于刑法的较低应用领域中。因为梅特莱既是一所监狱,又不完全是监狱;说它是监狱,是因为它收容被法庭定罪的少年犯,但它还收容受到指控、但根据法典第66条应宣判无罪的未成年人,同18世纪一样收容代替家长管教的寄宿生。梅特莱这个惩罚样板恰恰位于严格意义的刑罚范围的边界。在刑法领域之外,有一系列的机构组成了“监狱群岛”。梅特莱则是其中最著名的一个。

然而,一般原则、重大法典以及法规在这一问题上都十分明确;不准有“法律之外”的监禁,不准有未经正式司法机构决定的拘留,那些专横但却普遍存在的禁闭不得再继续存在。然而,刑罚外监禁的原则实际上从未废弃。(大革命期间有关家内法庭、家长管教、家长禁闭子女权利的辩论还有待研究。)此外,如果说古典主义方式的大禁闭机构部分地(仅仅是部分地)被废除了,那么它又很快地复活了,并沿着某些方向重新部署和发展。然而,更重要的是,它通过监狱这个中介,一方面与法律惩罚手段相统一,另一方面与规训机制相统一。禁闭、司法惩罚与各种规训机构之间的界限在古典时代已经被弄得模糊不清,现在则趋向于消失,趋向于构成一个宏大的“监狱连续统一体”。这个系统把教养技术扩散到各种最单纯的纪律中,使纪律规范渗入到刑法体制的核心,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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