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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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馑,十室九空,为贼盗者纷纷已多。县官仓库之积,所余无几,乃欲轻动大众,横挑猛兽,此臣之所大惧也。

伏望陛下深鉴安危之机,消之于未萌,杜之于未形。速下明诏抚谕关中之民以朝廷不为出征之计,其义勇更不分番于缘边戍守,亦不选募奇兵。凡诸调发为馈运之具者悉令停罢,爱惜内地仓库之储,以备春深赒救饥穷之人。如此,岂惟生民之幸,亦社稷之福也。惟陛下裁察。

再言之甚力,于是永兴一路独得免。

四年,诏罢陕西路义勇差役。又诏罢陕西诸路提举义勇官,委本属州县依旧分番教阅。

五年七月,命崇文院校书王安礼专一编修三路义勇条贯。是月,帝问王安石义勇事如何,安石曰:“宜先了河东一路。河东旧制,每年教一月,今令上番巡检下半月或十日,人情无不悦。又以东兵万人所费钱粮,且取一半或三分之二,依保甲养恤其人,即人情无不忻愿者。”闰七月,执政同进呈河东保甲事,枢密院但欲为义勇、强壮,不别名保甲。王安石曰:“此非王安礼初议也。”帝曰:“今以三丁为义勇,两丁为强壮,三丁远戍,两丁本州县巡检上番,此即王安礼所奏,但易保丁为强壮。人习强壮久,恐别名或致不安也。”安石曰:“义勇非单丁不替,强壮则皆第五等户为之。又自置弓弩及箭寄官库,须上教乃给。今以府界保甲法推之河东,盖宽利之,非苦之也。”帝曰:“河东义勇、强壮,已成次第。今欲遣官修义勇强壮法,又别令人团集保甲如何?”安石曰:“义勇要见丁数,即须隐括,因团集保甲,即一动而两业就。今既差官隐括义勇,又别差官团集保甲,即一事分为两事,恐民不能无扰。”帝卒从安石议。彦博请令安石就中书一面施行此事。安石曰:“本为保甲,故中书预议。若止欲作义勇、强壮,即合令枢密院取旨施行。”帝曰:“此大事,须共议乃可。”是月,秦凤路经略吕公弼乞从本司选差官,自十月初,择诸州上番义勇材武者以为“上义勇”,免继送刍粮之役。募养马者为“有马上义勇”,并免其本户支移。从之。

六年九月,诏义勇人员、节级名阙,须因教阅排连迁补。十月,熙河路经略司言:乞许人投换义勇,以地给之,起立税额。诏以官地招弓箭手,仍许近里百姓壮勇者占射,依内地起税,排保甲;即义勇愿投充及民户愿受蕃部地者听之。其顷亩令经略司以肥瘠定数。十一月,诏永兴军、河中府、陕、解、同、华、鄜、延、丹、坊、邠、宁、环、庆、耀十五州军各依元刺义勇外,商、虢州、保安军并止团成保甲。七年,诏义勇正身不许应募充刺,已应募者召人对替。

八年四月,诏韩琦等,曰:“河朔义勇民兵,置之岁久,耳目已熟,将校甚整,教习亦良。然团结保甲,一道纷然。义勇旧人十去其七,或拨入保甲,或放而归农,得增数之虚名,破可用之成法,此又徒起契丹之疑也。”七月,诏应义勇家人投军后,本户余丁数少,合免义勇,并许投军。十月,诏:“五路义勇每年赴州教,保甲赴县教,并自十月至次年正月终。义勇不及十指挥、保甲不及十都者,自十二月起教,各据人数分定番次,教阅一月,不许拆破指挥、都保。其人数少处,只作一番、两番,不须满所教月分。其年已上番者,止教半月。”十二月,诏五路义勇并与保丁轮充及检察盗贼,有违犯,依保丁法。

九年正月,诏义勇、保甲逐年遇阅日比试所习武艺,五路每州以二十分为率取一,分为五等,第一等解发。四月,诏:“河北西路义勇、保甲分三十六番,随便近村分,于巡检、县尉下上番,半月一替。岁于农闲月,并下番人并令所辖巡检、县尉择宽广处聚教五日。”是月,兵部言:“旧条,义勇、保甲所习事艺以十分为率,弓不得过二分,枪刀共不得过二分,余并习弓弩。”诏枪手依旧专习外,刀牌手令兼习弓弩,仍颁样下五路施行。九月,诏永兴、秦凤等路义勇,以主户三丁以上充,不拘户等。是年,诸路所管义勇:河北东路三万六千二百一十八人,河北西路四万五千七百六十六人,永兴军路八万七千九百七十八人,秦凤路三万九千九百八十人,河东路三千五百九十五人,总二十四万七千五百三十七人。

元丰二年,中书、枢密院请河北陕西义勇、保甲皆如诸军诵教阅法。从之。三年,诏五路转运、提举官巡历所至,按阅见教义勇、保甲,不如法者,牒提点刑狱司施行。四年,蒲宗孟言,乞开封府、五路义勇并改为保甲。自此以次行于诸路矣。此后义勇改为义勇保甲,载《保甲篇》。

陕西护塞庆历元年,募土人熟山川道路蕃情、善骑射者涅臂充。二百人为指挥,自备戎械,就乡闾习武技,季一集州阅教。无事放营农,月给盐茗。有警召集防守,即廪给之,无出本路。

川峡土丁熙宁七年,经制泸州夷事熊本募土丁五千人,入夷界捕戮水路大小四十六村,荡平其地二百四十里,募民垦耕,联其夷属以为保甲。元佑二年,泸南沿边安抚使司言:“请应泸人因边事补授班行,自备土丁子弟在本家地分防拓之人,更无廪给酬赏。若遇贼,临时取旨。其敢邀功生事,重置于法。”从之。

政和六年,泸南安抚使孙羲叟奏:“边民冒法买夷人田,依法尽拘入官,招置土丁子弟。见招到二千四百余人,欲令番上。”从之。

宣和四年,诏:“茂州、石泉军旧管土丁子弟,番上守把,不谙射艺。其选施、黔兵善射者各五十人,分任教习,候精熟日遣回。”

荆湖路义军土丁、弩手不见创置之始,北路辰、澧二州,南路全、邵、道、永四州皆置。盖溪洞诸蛮,保据岩险,叛服不常,其控制须土人,故置是军。皆选自户籍,蠲免徭赋,番戍砦栅。大率安其风土,则罕婴瘴毒。知其区落,则可制狡狯。其校长则有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指挥使、副指挥使、都头、副都头、军头、头首、采斫招安头首、十将、节级,皆叙功迁补,使相综领。施之西南,实代王师,有御侮之备,而无馈饷之劳。其后,荆南、归、陕、鼎、郴、衡、桂阳亦置。

庆历二年,北路总一万九千四百人,南路总五千一百五十人。番戍诸砦,或以岁,或以季,或以月。上番人给口粮,有功迁补。自都副指挥使岁给绵袍、月给食钱,指挥使给食钱,副指挥使给紫大绫绵袍,都头已上率有廪给。

熙宁元年,籍荆湖南、北路义军凡一万五千人,军政如旧制。六年,诸路行保甲,司农寺请令全、邵二州土丁、弩手、弩团与本村土人共为保甲,以正、副指挥使兼充都副保正,以都头、将虞候、头首、都甲头兼充保长,以左右节级、甲头兼充小保长。番上则本铺土丁、弩手、弩团等同为一保,其隔山岭不及五大保者亦各置都保正一人。

元佑七年,选差邵州邵阳、武岗、新化等县中等以下户充土丁、弩手,与免科役,七年一替。排补将级,不拘替放年,分作两番边砦防拓,不得募人。凡上番,依禁军例教阅武艺及专习木弩。如有私役,并论如《私役禁军敕》。

绍圣二年,枢密院言:“荆湖南路安抚、转运、提刑、常平司奏请,邵州管下缘边堡砦置弩手一千四百人,乞依元丰六年诏,于五等户轮差,并半年一替。其上番人如有故,许家人少壮有武艺者代充。”从之。

崇宁二年,荆湖南路安抚、钤辖李闳言:“收复绥宁县上堡里、临口砦,合用防拓弩手千人,乞于邵州邵阳、武冈两县中等以下户选差,半年一替;遇上番,月支钱米;排补阶级,自正副使而下至左右甲头,依旧为七阶;分两番部辖,令邵州给帖。”从之。

政和七年,以辰、沅、澧等州更戍土丁与营田土丁名称重垒,将兵马都钤辖司招填土丁改为鼎、澧路营田刀弩手。

重和元年,辰州招到刀弩手二千一百人,其官吏各转官,减磨勘年有差。

宣和四年,靖州信道县有边警,诏添置刀弩手二千人。

夔州路义军土丁、壮丁州县籍税户充,或自溪洞归投。分隶边砦,习山川道路,遇蛮入寇,遣使袭讨,官军但据险策应之。其校长之名,随州县补置,所在不一。职级已上,冬赐绵袍,月给食盐、米麦、铁钱;其次紫绫绵袍,月给盐米;其次月给米盐而已,有功者以次迁。

施、黔、思三州义军土丁,总隶都巡检司。施州诸砦有义军指挥使、把截将、砦将,并土丁总一千二百八十一人,壮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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