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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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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以户部尚书章谊等言,行在置赡军酒库。四川制置使胡世将即成都、潼川、资、普、广安立清酒务,许民买扑,岁为钱四万八千余缗。自赵开行隔槽法,增至十四万六千余缗,绍兴元年。

及世将改官监,所入又倍,自后累增至五十四万八千余缗,绍兴二十五年。

而外邑及民户坊场又为三十九万缗。淳熙二年。

然隔槽之法始行,听就务分槽酝卖,官计所入之米而收其课,若未病也。行之既久,酝卖亏欠,则责入米之家认输,不复核其米而第取其钱,民始病矣。

十年,罢措置赡军酒库所,官吏悉归户部,以左曹郎中兼领,以点检赡军酒库为名,与本路漕臣共其事。十五年,弛夔路酒禁。以南北十一库并充赡军激赏酒库,隶左右司。十七年,省四川清酒务监官,成都府二员,兴元遂宁府、汉、绵、邛、蜀、彭、简、果州、富顺监并汉州绵州、县各一员。

二十一年,诏诸军买扑酒坊监官赏格依旧。四万、三万贯已上场务:增及一倍,减一年磨勘,二倍减二年磨勘,三倍减三年磨勘,四倍减四年磨勘。二万、一万贯已上场务:增及一倍,减三季磨勘,二倍减一年磨勘,三倍减三年磨勘,七千贯以上场务:增及一倍,斤三季名次,二倍减一年磨勘,三倍减一年半磨勘,四倍减二年磨勘。七千贯以下场务:增及一万贯减一年磨勘,二万贯减二年磨勘,三万贯减三年磨勘,四万贯减四年磨勘。

二十五年,罢诸路漕司寄造酒。二十七年,以隔槽酒扰民,许买扑以便民。罢官监,后复制之。

三十年,以点检措置赡军酒库改隶户部。既而户部侍郎邵大受等言:“岁计赖经、总制,窠名至多,今诸路岁亏二百万,皆缘诸州公使库广造,别置店酤卖,以致酒务例皆败坏。”诏罢诸州别置酒库,如军粮酒库、防月库、月桩库之类,并省务寄造酒及帅司激买酒库。凡未分隶经、总制钱处,并立额分隶,补趁亏额。三十一年,殿帅赵密以诸军酒坊六十六归之户部,见九年。

同安郡王杨存中罢殿帅,复以私扑酒坊九上之;岁通收息六十万缗有奇,以十分为率,七分输送行在,三分给漕计。盖自军兴以来,诸帅擅榷酤之利,由是,县官始得资之以佐经费焉。

孝宗乾道元年,以浙东、西犒赏库六十四隶三衙,输课于左藏南库,余钱充随年赡军及造军器。二年,诏:“临安府安抚司酒库悉归赡军;并赡军诸库及临安府安抚司酒务,令户部取三年所收一年中数立额。”日售钱万缗,岁收本钱一百四十万,息钱一百六十万,曲钱二万,羡余献以内藏者又二十万,其后增为五十万。四年,立场务官赏格。七年,以淮西总领周閟言,总所库四,安抚司库五,都统司库十八,马军司库一,增置行宫库一,共为库二十九,以三年最高年为额;其行宫新库息钱,除分认诸处钱及縻费,以净息三分为率,一分输御前酒库;以提领建康府户部赡军酒库为名,遂铸印及改库名。八年,知常德府刘邦翰言:“江北之民困于酒坊,至贫乏家,不捐万钱则不能举一吉凶之礼。”乃检《乾道重修敕令》,申严抑买之禁。淳熙三年诏:“四川酒课折估困弊,可减额钱四十七万三千五百余缗,令礼部给降度牒六百六十一道,补还今岁减数,明年于四川合给湖广总所钱补之。”

宁宗开禧元年,知临安府兼点检赡军激赏库赵善防、转运判官提领户部犒赏酒库詹徽之言,官吏冗费,请诸司官属兼管。明年,又以都省言课额失陷,依旧辟置。

初,赵开之立隔酿法也,盖以纾一时之急,其后行之诸郡,国家赡兵,郡县经费,率取给于此。故虽罢行、增减,不一而足,而其法卒不可废云。

坑冶凡金、银、铜、铁、铅、锡监冶场务二百有一:金产商、饶、歙、抚四州,南安军。银产凤、建、桂阳三州,有三监;饶、信、虔、越、衢、处、道、福、汀、漳、南剑、韶、广、英、连、恩、春十七州,建昌、邵武、南安三军,有五十一场;秦、陇、兴元三州,有三务。铜产饶、处、建、英、信、汀、漳、南剑八州,南安、邵武二军,有三十五场;梓州有一务。铁产徐、兖、相三州,有四监;河南、凤翔、同、虢、仪、蕲、黄、袁、英九州,兴国军,有十二冶;晋、磁、凤、澧、道、渠、合、梅、陕、耀、坊、虔、汀、吉十四州,有二十务;信、鄂、连、建、南剑五州,邵武军,有二十五场。铅产越、建、连、英、春、韶、衢、汀、漳、南剑十州,南安、邵武二军,有三十六场、务。锡产河南、南康、虔、道、贺、潮、循七州,南安军,有九场。水银产秦、阶、商、凤四州,有四场。朱砂产商、宜二州,富顺监,有三场。

开宝三年,诏曰:“古者不贵难得之货,后代赋及山泽,上加侵削,下益雕弊。每念兹事,深疚于怀,未能捐金于山,岂忍夺人之利。自今桂阳监岁输课银,宜减三分之一。”民铸铜为佛像、浮图及人物之无用者禁之,铜铁不得阑出蕃界及化外。

至道二年,有司言:“定州诸山多银矿,而凤州山铜矿复出,采炼大获,而皆良焉。请置官署掌其事。”太宗曰:“地不爱宝,当与众庶共之。”不许。东、西川监酒商税课半输银帛外,有司请令二分入金。景德三年,诏以非土产罢之。

天圣中,登、莱采金,岁益数千两。仁宗命奖劝官吏,宰相王曾曰:“采金多则背本趋末者众,不宜诱之。”景佑中,登、莱饥,诏弛金禁,听民采取,俟岁丰复故。然是时海内承平已久,民间习俗日渐侈靡,糜金以饬服器者不可胜数,重禁莫能止焉。景佑、庆历中,屡下诏申敕之,语在《舆服志》。大率山泽之利有限,或暴发辄竭,或采取岁久,所得不偿其费,而岁课不足,有司必责主者取盈。仁宗、英宗每降赦书,辄委所在视冶之不发者,或废之,或蠲主者所负岁课,率以为常;而有司有请,亦辄从之,无所吝。故冶之兴废不常,而岁课增损随之。

皇佑中,岁得金万五千九十五两,银二十一万九千八百二十九两,铜五百一十万八百三十四斤,铁七百二十四万一千斤,铅九万八千一百五十一斤,锡三十三万六百九十五斤,水银二千二百斤。

其后,以赦书从事或有司所请,废冶百余。既而山泽兴发,至治平中,或增冶或复故者六十有八,而诸州坑冶总二百七十一:登、莱、商、饶、汀、南恩六州,金之冶十一;登、虢、秦、凤、商、陇、越、衢、饶、信、虔、郴、衡、漳、汀、泉、建、福、南剑、英、韶、连、春二十三州,南安、建昌、邵武三军,桂阳监,银之冶八十四;饶、信、虔、建、漳、汀、南剑、泉、韶、英、梓十一州,邵武军,铜之冶四十六;登、莱、徐、兖、凤、翔、陕、仪、邢、虢、磁、虔、吉、袁、信、澧、汀、泉、建、南剑、英、韶、渠、合、资二十四州,兴国、邵武二军,铁之冶七十七;越、衢、信、汀、南剑、英、韶、春、连九州,邵武军,铅之冶三十;商、虢、虔、道、贺、潮、循七州,锡之冶十六;而水银、丹砂州冶,与至道、天禧之时则一,皆置吏主之。是岁,视皇佑金减九千六百五十六,银增九万五千三百八十四,铜增一百八十七万,铁、锡场百余万,铅增二百万,又得丹砂二千八百余斤,独水银无增损焉。

熙宁元年,诏:“天上宝货坑冶,不发而负岁课者蠲之。”八年,令近坑冶坊郭乡村并淘采烹炼,人并相为保;保内及于坑冶有犯,知而不纠或停盗不觉者,论如保甲法。

元丰元年,诸坑冶金总收万七百一十两,银二十一万五千三百八十五两,铜千四百六十万五千九百六十九斤,铁五百五十万一千九十七斤,铅九百十九万七千三百三十五斤,锡二百三十二万一千八百九十八斤,水银三千三百五十六斤,朱砂三千六百四十六斤十四两有奇。

先是,熙宁七年,广西经略司言:“邕州右江填乃洞产金,请以邓辟鉴金场。”后五年,凡得金为钱二十五万缗,辟迁官者再焉。元丰四年,始以所产薄罢贡,而虔、吉州界铅悉禁之。七年,户部尚书王存等请复开铜禁,各展磨勘年有差。是岁,坑冶凡一百三十六所,领于虞部。

绍圣元年,户部尚书蔡京奏:“岑水场铜额浸亏,而商、虢间苗脉多,陕民不习烹采,久废不发。请募南方善工诣陕西经画,择地兴冶。”于是以许天启同管干陕西坑冶事。元符三年,天启罢领坑冶,以其事归之提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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