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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仁宇文集-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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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愿时,一位权臣曾轻蔑的称他们为“叫化子”(gueux),造反的人偏以此名号自

荣,曾编制叫化子歌谣传颂,设计叫化子的图样自相标榜。所以经威廉发给特许状

(let-tersofmarque)的武装民船有交战员之身份,通称“海上乞丐”。他们出

没无常,也给独立军助威不少。不过他们肆无忌惮,有时趁火打劫,杀人掠货之际,

不严格区分敌友。就历史发展而言,他们助长了荷兰人日后在海上的发展,而他们

所表现“海上无骑士精神”的侵略性格也成为16、17世纪的一般风气。

从以上各种发展综合看来,新时代的趋向符合克拉克所说的“战争是一种国营

事业”(Warbecameabusinessofthestate)。荷兰立国之后,没有更好的逻辑

去支持她的存在,只好纵容此种趋向继续发展,而在其过程中表现出一种资本主义

的性格。

荷兰共和国之立国可以说是发挥了自由的精神,但仍不能算作民主。而所谓的

自由,也只是容许了社会上能说话的人物继续保全他们的权益,并不鼓励所有人各

抒所见。在1760年前后,7个省的省议会约有代表2000人,称为“摄政阶级”(reg

entclass),是一切威权与财富之精萃,因之每一个城镇里的政治可能为极少的特

殊阶级垄断,有些家族彼此照顾,他们的地方势力也等于世袭。

独立之初,全国的加尔文派只占1/10人口,至1619年后,已有未皈依此派的新

教信徒不能在市政府里任职之规定。只是这种限制并未强制执行,随着时间之进展,

其要求反更松懈。为此,有所谓控诉派(Remonstrants)及反控诉派(Contra-re

monstrants)的争执。这两派同称为加尔文信徒,也同时有神学威权的支持。他们

的争执在于对命定论的解释。前者要求对命定论不作过于严格的定法。有人批评他

们根本不承认命定论。这时荷兰省(荷兰共和国内7省之一省)的权要,以奥登巴内

佛(JohanVanOldenbarneveldt)为领袖,坚决提倡荷兰联邦,为一种邦联,权在

各省,本身可以编组军队,军士效忠于本省。他在全国会议里有多数支持的力量,

1609年与西班牙停战的协定12年,大部分应归功于奥登巴内佛。

他站在控诉派的一边,和他们的发言人接近,又把宗教问题与政治问题甚至宪

法问题混在一起。控诉派站在人本主义的立场,把命定论解释得比较自由化,但因

他们要求荷兰省政府的保护,又重启政权阐释教义之门,使政府有决定教义的权力。

于是反控诉派(由大多数牧师组成,也算是加尔文的正规派),站在慕黎斯王

子(MauriceofNassau)之后,举他为领导。慕黎斯王子乃威廉寡言之子,此时为

7个省中5个省之总督(另外二省则推他的从兄弟为总督)。他对宗教问题并无兴趣,

他本人的政策,则和奥登巴内佛格格不入。因为他兼联邦陆海军总司令,当然不乐

意各省在他麾下之外自组军队。这时荷兰一省占全国之大半,可能多至2/3,又是

首富,如果再提倡更强化的地方分权,也等于以一省的力量凌驾于全国之上了。总

之,他认为新共和国如果不继续向西班牙抗战,就不能维持内部之统一,因此更不

赞成奥登巴内佛所谈判的12年停战。除此之外,他对奥伦治一家朝代之利益也相当

有兴趣。

在此冲突之中,奥登巴内佛与阿姆斯特丹的商人及莱登(Leiden)大学的智囊

团接近。慕黎斯则代表当时各省的贵族,也有下级的支持,他本人则为有力量的军

事领袖。他对付奥登巴内佛的办法半系合法的部署,半系政变。首先解散各省组织

的军队,又将奥登巴内佛及其亲信拘捕,更将控诉派之人士逐出各省议会之外,然

后组织特别法庭以叛国罪名义于1619年将政敌奥登巴内佛处死刑。一方面全国改革

教堂集会,六个月后,于1619年闭幕,正式宣布控诉派为异端,自此确定了狭义加

尔文派之立场。

局势急转直下,以奥伦治家为核心,组织皇室,中央集权,注重军事力量,为

必然趋势,况且后面又有一个带保守性标榜正规的教廷。但这些现象正是几十年独

立运动要扫荡的对象,战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和这些条件背道而驰,加之荷兰一省

担负联邦大量经费,有时多至3/4,历史与现实都不容许如此全面开倒车。慕黎斯

将以前的盟友以罪犯处死,已是骇人听闻。奥登巴内佛死后,慕黎斯自己也只有6年

寿命,以后他的继承人被称为奥伦治派(Orangists),有时对共和国体制是一种威

胁,然则他们代表了内地各省的利益,与荷兰省之水上及外向的发展相对,又不可

少,历史上两者因冲突产生危机的情况并不常见,即使有,也仍能在最后关头化干

戈为玉帛。各省曾主张不设总督,只是不久又因为事实之需要,仍请奥伦治家出马,

可见得威廉寡言及其后人对荷兰之实行资本主义,虽不直接参与,仍有一种支持的

效用,他们保持着荷兰共和国为一个民族国家,若非如此,鹿特丹及阿姆斯特丹之

经营仍是一两个自由城市的体制,其发展必受限制。

荷兰改革教会(DutchReformedChurch)也没有成为一个排斥异己的团体,正

规派虽被承认是正宗,可是控诉派的异端不过对命定论有不同的解释,也禁无可禁,

全国会议后之10年,他们已经公开露面。改革教会自1618-1619的全国会议之后,

也未再召开。自此天主教、犹太教及再洗礼派也在荷兰共和国中活动,当日之信教

自由在欧洲国家之中尚属首见。其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因素是加尔文派的教会,

其每一个单位由本身的牧师、教士、长老和执事组成,本来就带着一种地方自治的

性格,也与荷兰共和国的政治体系平行,不复在政争中增加纠葛。

在这些条件之下,全国的组织集地方分权之大成,原则上承袭了封建时代的体

制,不过时代的进步,交通通信发达,金钱的使用展开,以摄政阶级为主体组成的

城镇,只有随着他们本身的性格去发展工商业,尽量存积资本。我们也可以说荷兰

共和国在1760年前后已整个的进入资本主义时代。如此一个新型的民族国家,在此

时有了这样的一段表现,为世界史中的创举。

17世纪的旅游者一进入荷兰,就发觉这个国家不仅上端是7个各自保有独立主权

的小国家拼合而成,而且下面每一个小单位之内仍有不少市镇保留着若干独立自主

的性格。所以这新国家的体制曾被批评为“胡乱”、“陈旧”和“复杂”。她的海

军由5个不同的海军枢密院(admiraltycolleges)掌握,阿姆斯特丹城自组邮局,

向海外通邮,直到1752年才由全国邮政接收。共和国无外交部或外务首长。国家如

有全国性的事件,只能向全国议会接洽。1654年荷兰省竟宣称她在某种范围之内有

单独与外国定约之权,不待联邦政府批准。

在组织方面讲,荷兰共和国纵横分割,成为无数小单位。横向分割的界限为宗

教及社会阶级,纵的方面则是各省镇地区。如此的体制,可以说是和传统中国的衙

门政治完全相反。传统中国注重外表上的整齐划一,下层机构根据上层机构的政令

组成,其不合实际的地方存积在下端,由官僚粉饰掩盖。尼德兰的新国家,由下层

机构自己作主,所以能够全部存真。国家的政策只有一种从属的关系,而不是主宰。

其重点在保护私人的及商业上的利益。在此前提之下,提倡自由,成为一时风气,

而所谓自由,也仍以商业上的放任政策(laissezfaire)为主。并且荷兰共和国的

对外战争如1652及1665之对英战争及1672年之对法战争,虽说牵涉了很多其他原因,

其中商业上和经济上的冲突总是一个带决定性的因素。

当日四周邻国仍保持以农业为主的经济体制,既有工业的制造,也以本地的资

源为主,而荷兰独特地采取了商业体制。于是阿姆斯特丹不仅是船舶进出的中心,

也是国际银行业与保险业的中心。阿姆斯特丹的银行创始于1609年,亦即与西班牙

停战的初年。它不发行货币,而以存款为主要业务。当日各地不同的货币良莠不齐,

商人无法找到大量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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