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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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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诸贼既平,朝廷无事,常赋之外,进奉不息。韦皋剑南有日进,李兼江西有

月进。杜亚扬州、刘赞宣州、王纬李锜)浙西,皆竞为进奉,以固恩泽。贡入之

奏,皆白臣于正税外方圆,亦曰“羡余”。节度使或托言密旨,乘此盗贸官物。

诸道有谪罚官吏入其财者,刻禄廪,通津达道者税之,莳蔬艺果者税之,死亡者

税之。节度观察交代,或先期税入以为进奉。然十献其二三耳,其余没入,不可

胜纪。此节度使进奉也。其后裴肃为常州刺史,乃鬻货薪炭案牍,百贾之上,皆

规利焉。岁余又进奉。无几,迁浙东观察使。天下刺史进奉,自肃始也。刘赞死

于宣州,严绶为判官,倾军府资用进奉。无几,拜刑部员外郎。天下判官进奉,

自绶始也。习以为常,流宕忘返。

大抵有唐之御天下也,有两税焉,有盐铁焉,有漕运焉,有仓廪焉,有杂税

焉。今考其本末,叙其否臧,以为《食货志》云。

武德七年,始定律令。以度田之制: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

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

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

则收入官,更以给人。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

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

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佣,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

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

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蕃胡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

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三户

共一口。凡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已上免租,损六已上免调,损七已上课役俱

免。

凡天下人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每三年,县司注定,州司覆之。百户为

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村坊邻里,

递相督察。士农工商,四人各业。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工商杂类,不得

预于士伍。男女始生者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每

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州县留五比,尚书省留三比。神龙元年,韦庶人为

皇后,务欲求媚于人,上表请以二十二为丁,五十八为老,制从之。及韦氏诛,

复旧。至天宝三年,又降优制,以十八为中男,二十二为丁。天下籍始造四本,

京师及东京尚书省、户部各贮一本,以备车驾行幸,省于载运之费焉。

凡权衡度量之制: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

尺,十尺为丈。量,以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为龠,二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

为斗;三升为大升,三斗为大斗,十大斗为斛。权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为

铢,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十六两为斤。调钟律,测晷景,合汤药及冠冕,

制用小升小两,自余公私用大升大两。又山东诸州,以一尺二寸为大尺,人间行

用之。其量制,公私又不用龠,合内之分,则有抄撮之细。

天宝九载二月,敕:“车轴长七尺二寸,面三斤四两,盐斗,量除陌钱每贯

二十文。”先是,开元八年正月,敕:“顷者以庸调无凭,好恶须准,故遣作样

以颁诸州,令其好不得过精,恶不得至滥,任土作贡,防源斯在。而诸州送物,

作巧生端,苟欲副于斤两,遂则加其丈尺,至有五丈为疋者,理甚不然。阔一尺

八寸,长四丈,同文共轨,其事久行,立样之时,亦载此数。若求两而加尺,甚

暮四而朝三。宜令所司简阅,有逾于比年常例,丈尺过多,奏闻。”

二十二年五月,敕:“定户口之时,百姓非商户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

将入货财数。其杂匠及幕士并诸色同类,有蕃役合免征行者,一户之内,四丁已

上,任此色役不得过两人,三丁已上,不得过一人。”其年七月十八日,敕:

“自今已后,京兆府关内诸州,应征庸调及资课,并限十月三十日毕。”至天宝

三载二月二十五日赦文:“每载庸调八月征,以农功未毕,恐难济办。自今已后,

延至九月三十日为限。”二十五年三月,敕:“关辅庸调,所税非少,既寡蚕桑,

皆资菽粟,常贱粜贵买,损费逾深。又江淮等苦变造之劳,河路增转输之弊,每

计其运脚,数倍加钱。今岁属和平,庶物穰贱,南亩有十千之获,京师同水火之

饶,均其余以减远费,顺其便使农无伤。自今已后,关内诸州庸调资课,并宜准

时价变粟取米,送至京逐要支用。其路远处不可运送者,宜所在收贮,便充随近

军粮。其河南、河北有不通水利,宜折租造绢,以代关中调课。所司仍明为条件,

称朕意焉。”

天宝元年正月一日赦文:如闻百姓之内,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

乃别籍异居。宜令州县勘会。其一家之中,有十丁已上者,放两丁征行赋役。五

丁已上,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教。其侍丁孝假,免差科。”广德元年

七月,诏:“一户之中,三丁放一丁庸调。地税依旧每亩税二升。天下男子,宜

二十三成丁,五十八为老。”永泰元年五月,京兆麦大稔,京兆尹第五琦奏请每

十亩官税一亩,效古什一之税。从之。二年五月,诸道税地钱使、殿中侍御史韦

光裔等自诸道使还,得钱四百九十万贯。乾元以来,属天下用兵,京师百僚俸钱

减耗。上即位,推恩庶僚,下议公卿。或以税亩有苗者,公私咸济。乃分遣宪官,

税天下地青苗钱,以充百司课料。至是,仍以御史大夫为税地钱物使,岁以为常,

均给百官。

大历四年正月十八日,敕有司:“定天下百姓及王公已下每年税钱,分为九

等: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

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

其见官,一品准上上户,九品准下下户,余品并准依此户等税。若一户数处任官,

亦每处依品纳税。其内外官,仍据正员及占额内阙者税。其试及同正员文武官,

不在税限。其百姓有邸店行铺及炉冶,应准式合加本户二等税者,依此税数勘责

征纳。其寄庄户,准旧例从八等户税,寄住户从九等户税,比类百姓,事恐不均,

宜各递加一等税。其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户等,无问有官无官,各所在为两等收

税。稍殷有者准八等户,余准九等户。如数处有庄田,亦每处税。诸道将士庄田,

既缘防御勤劳,不可同百姓例,并一切从九等输税。”其年十二月,敕:“今关

辅垦田渐广,江淮转漕常加,计一年之储,有太半之助,其于税地,固可从轻。

其京兆来秋税,宜分作两等,上下各半,上等每亩税一斗,下等每亩税六升。其

荒田如能佃者,宜准今年十月二十九日敕,一切每亩税二升。仍委京兆尹及令长

一一存抚,令知朕意。”五年三月,优诏定京兆府百姓税。夏税,上田亩税六升,

下田亩税四升。秋税,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税三升。荒田开佃者,亩率二升。

八年正月二十五日,敕:“青苗地头钱,天下每亩率十五文。以京师烦剧,先加

至三十文,自今已后,宜准诸州,每亩十五文。”

建中元年二月,遣黜陟使分行天下,其诏略曰:“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

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行商者,在郡县税三十之一。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

各有不便者,三之。余征赋悉罢,而丁额不废。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

数为准。征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违者进退长吏。令黜陟使各量风土

所宜、人户多少均之,定其赋,尚书度支总统焉。”三年五月,淮南节度使陈少

游请于本道两税钱每千增二百,因诏他州悉如之。八年四月,剑南西川观察使韦

皋奏请加税什二,以增给官吏,从之。

元和十五年八月,中书门下奏:“伏准今年闰正月十七日敕,令百僚议钱货

轻重者,今据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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