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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公案-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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甫行数里,阿双又称银在店中。振川等复将阿双回店,遍处搜寻,仍无踪迹。日将暮,蔡高复至店中,恐阿双夤夜脱逃,为地方累,令振川以绳缚其手足而睡。至初五日黎明,阿双巳受伤深重,不能行走矣。振川乃许阿雄、阿尾酒食,令其舁阿双至普邑,尚望退出原银,不意一朝毙命。此当日实情也。

余不信,命夹之。谓:“振川、阿雄、阿尾前言已尽,岂汝一人所能饰说?汝得蔡高贿几何?欲脱有罪害无辜乎?”徐阿丙曰:“天日在上,夹死不敢妄言。请从容细审,到水落石出之后,如非振川叔侄所为,则以我偿其命矣。”问振川族侄何名?阿丙曰:“不识也,当问振川乃知之。”问营兵四人何名?丙曰:“止有蔡高一人,并无他兵,夹死亦不能造出名姓也。”

唤阿尾、阿雄与之对质,阿丙詈其昧心诬良,必遭迅雷击死。阿尾、阿雄不敢与辩。命夹之,两人皆曰:“阿丙所言是也。我等前日误听振川商谋,谓人命重事,祸累无休,家贫不能备具棺殓,与原告和息。不如三人合供营兵打死,汛官必惧而求和。邱阿楚得赂领埋,可免通报,我等皆无祸难。于是捆、打、箍、烧诸事,悉诿营兵,而木条细伤,供为弓弦所打。今汛官不出和息,命案已经通报,徐阿丙话口现在,供证凿凿,我等岂能复昧良心乎?此人实系李振川叔侄打死,与营兵无干涉也。”

余思:“尸场验讯之时,吴阿尾匿伤不言,原有情弊。设非振川凌虐,何以教令勿言?”因复讯阿尾曰:“汝当日身伤,亦言是蔡高所为,今何谓营兵无涉?”阿尾曰:“惟是振川刑我,所以令我勿言。我因听其谋,欲冀和息,所以当场默默。

若果蔡高捆我、吊我、箍我、烧我,我肯为之隐讳乎?今日所供乃是实情,虽斩首入地,亦不敢言非振川叔侄矣。”

讯蔡高,蔡高抵死不承。乃讯振川,振川叹曰:“前生夙孽,愿死无所言。”余曰:“阿双一命,毕竟毙于何人之手?”

振川曰:“我也。”余曰:“阿双强壮,汝羸弱之躯,何以能制其死命?必受蔡高贿买耳。”振川曰:“族侄李阿显助我,非受贿也。”因将当日捆打箍烧情形备述不讳。与徐阿丙所言俱相吻合。问前供何以不及阿显?阿显家居何处?有父母妻子与否?

振川言:“彼时欲推诿营兵,和息了事,是以不及阿显,并自己亦不承招。今则道其实耳。阿显家在恶溪,韩文公驱鳄之处。

无父母妻子,孑然一身,东食西宿。自普邑先回之后,不相闻问者数月,未知复出周流道路否也。”

余星夜关移海阳县,专差守提,果获李阿显到案。当堂一讯,不待刑鞠,速将当日偕叔李振川酷虐刑死邱阿双情形,直言不讳。与徐阿丙、李振川等各供先后吻合。余曰:“噫!是矣!”乃定爰书,拟振川抵偿,阿显杖流三千里。蔡高、徐阿丙不行劝救,阿尾、阿雄初供不实,各予八十重杖,解府审明,转解臬司。

臬司以初报供指为凭,今审系振川、阿显致毙,与原详不合,檄驳复审。余复虚心静鞫,详慎研讯,再无可疑,仍照原拟解上,大拂臬司意,时必欲坐蔡高凶手,取约兵不严职名附参。余不依,檄驳翻案。不胜愤怒,欲加以易结不结罪名,劾余落职。余曰:“杀非辜之人命,以保一己之功名,此事岂我为之哉不如削职,入深山读书,仍不失故吾也。”

臬司复调余至省,令复讯,且面谕曰:“汝恃才执性,目无上司,我原檄如何驳诘?汝竟置若罔闻!此案若非营兵凶手,何能为此酷刑?汝从前验报如彼,今日审详如此,何以达部结案?兹付汝再审,汝其慎之。”

余曰:“某无才末职,安敢任性?已照宪檄严审,而犯证矢口不移,无如何也。海滨之人,为盗捕盗,无所不谙。捆打箍烧之事,原不必待营兵而后能。振川身任县胥,岂不知杀人者死?阿显并未刑鞫,亦皆甘罪如饴,此则鬼物凭之。人命关天,不偿不已,岂人所能强乎?蔡高实系无辜,故令屈抵,不特抵者不愿,恐受抵者亦不愿也。当时录供通报,则据所言如彼。今日审出实情,则定爱书如此。大部驳诘,亦无如何。去官事小,枉杀非辜事大,惟有静听参革而已。”

臬司怒不可回,跳叫詈骂,欲行揭参。左右曰:“免冠,叩响头谢罪。”余笑曰:“免冠亦不妨;但头何能响?此事我未之学也。”臬司亦笑且恨,因曰:“汝且虚心再审,不必执定意见。”余曰:“不敢也。”

余思限期已迫,若待再讯解府,府讯解司,则缓不及事,因将案卷、人犯带赴本府公署会审。驳诘刑讯,以府宪胡公为主,余从旁静而听之。命胥役亦于其旁,并记口供。则振川、阿显、蔡高、阿丙、阿雄、阿尾诸人,坚供如前,至死不变。

余更改问语,补新供,再将原谳叙入,携质臬司。阅毕大怒,骂曰:“汝止自改问语耳,供谳则仍旧。真目无上司,视我若狗吠者也”余曰:“不敢!问语出自问宫,可以更改;口供出自犯人,死生关系,岂问官所能移易?口供即不可移,谳语自难更张。今日之案,实无疑义,请宪台明镜亲审。如有谬戾,罪不敢辞。”臬司曰:“亲审若有别情,揭参必不可易。”余曰:“愿之。”遂趋出。同列皆为我危。余曰:“我自幼贫贱,以至今日,一官有无,何足轻重?杀人以媚人,此官尚可为哉!”

越数日,臬司亲讯,疑振川等受人贿,嘱将遍刑之。振川日:“我在公门数十载,岂不知杀人者死?虽有千金之贿赂,而无性命以受享,得此欲何为哉?吾以四金不能舍之故,误杀一人;今复诿罪于无辜之人,是我又杀一人也。此案不枉,即夹死亦无他供矣。”阿显曰:“我杀人不认,乃当刑夹。既已供招朋白,不敢嫁祸他人,又何夹焉?”蔡高曰:“吾今日即死于夹,不敢代人偿命,使邱阿双含怨九泉也。”阿丙、阿雄、阿尾皆言前供是实,今日夹死亦再不能转移尔。

臬司顾书吏而笑曰:“伊等作手如此精妙乎?吾欲翻案,则无从翻起;欲刑夹,则无从夹起。”书吏曰:“此是实情,非作手也。且将此案商之抚宪可乎?”臬司曰:“善!”即以其情入白之。抚宪曰:“可矣。”遂依拟题结。而李振川、李阿显数日之间,先后俱卒于番禺县狱,不待刑法之及也。

译文戊申年二月初五,普宁县城东郊走来一位官差模样的人。

他后面跟着个挑行李的,还有两个好像轿夫一样,抬着一个遍体鳞伤、面容憔悴的人,到邱兴开办的旅店投宿。

次日清晨,挑行李的先动身走了,顺着通往潮阳的大路而去。受伤的人尚未起…,官差和两个轿夫正准备上路。店主邱兴上前询问,官差指着躺着的伤号说:“他是个偷钱贼。正想禀官追究查办,因为有病未能走。”过了一会,官差和两个轿夫也离开了。邱兴忙去看那生病的人,却原来是本家的邱阿双。

问他话,不能回答,只是用手比划着,那意思是说他被人殴打,伤势很重,恐怕不久于人世了。

邱兴又惊又怕,立即报告乡长高伯友,共同追赶官差一行人。约摸追了二里路才赶上,即将官差和轿夫三个人一起带了回来。高伯友问这是怎么回事?才知道那位官差是海阳县衙门的书吏,名叫李振川,从省城回来。到葵潭,雇邱阿双挑行李。

在云落店住下,夜里丢失四两银子。邱阿双承认偷窃,但未偿还,因此拉他到普宁县来,予以追究。另外那两个叫林阿雄、吴阿尾,同邱阿双是伙计。

邱阿双有个哥哥,名叫邱阿雄,在普宁县做狱卒。邱兴把他叫来见阿双,这时阿双已经不能说话,刚过午后即断气了。

于是,二人一起将此案禀告县尉,把李振川三人收狱监禁,同时行文到潮阳向我申报。

我星夜返回普宁查验。见邱阿双右额角有木棍击伤痕迹,两手大拇指有绳索捆绑伤痕,头上周围有篾条箍勒伤痕,左右额角还有木片楔子伤。脑后、腮颊、腋下、下体全被烈火烤伤。浑身上下道道伤痕,好像是用藤条乱抽留下的印记。我不禁感叹道:“唉!好惨啊!是谁这样横逆,真太过分了!不要说他是邻县书吏,即便是当道的显官,下此毒手,我也一定让他偿命!”

当场审讯,李振川承认因丢失银两,怀疑邱阿双行窃,并用折…木栓,击伤邱阿双额角。至于其余伤痕,都是云落驻军蔡管队蔡高及四个兵丁干的,与自己没有关系。吴阿尾、林阿雄也说,捆打、箍勒、烧烤等事,确系兵士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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