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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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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券也。”既而,陇州防御使完颜宇及陕西行省令史惠吉继言券法之弊。宇请姑

罢印造,以见在者流通之,若滞塞则验丁口之多寡、物力之高下而征之。吉言:

“券者所以救弊一时,非可通流与见钱比,必欲通之,不过多敛少支尔。然敛多

则伤民,支少则用不足,二者皆不可。为今日计,莫若更造,以‘贞祐通宝’为

名,自百至三千等之为十,听各路转运司印造,仍不得过五千贯,与旧券参用,

庶乎可也。”诏集百官议。户部侍郎奥屯阿虎、礼部侍郎杨云翼、郎中兰芝、刑

部侍郎冯鹗皆主更造。户部侍郎高夔、员外郎张师鲁、兵部侍郎徒单欧里白皆请

征敛。惟户部尚书萧贡谓止当如旧,而工部尚书李元辅谓二者可并行。太子少保

张行信亦言不宜更造,但严立不行之罪,足矣。侍御史赵伯成曰:“更造之法,

阴夺民利,其弊甚于征。征之为法,特征于农民则不可,若征于市肆商贾之家,

是亦敦本抑末之一端。”刑部主事王寿宁曰:“不然,今之重钱轻券者皆农尔,

其敛必先于民而后可。”转运使王扩曰:“凡论事当究其本,今岁支军士家口粮

四万余石,如使斯人地着,少宽民力,然后征之,则行之不难。”榷货司杨贞亦

欲节无名之费,罢闲冗之官。或有请铸大钱以当百,别造小钞以省费。或谓县官

当择人者。独吏部尚书温迪罕思敬上书言:“国家立法,莫不备具,但有司不克

奉之而已。诚使臣得便宜从事,凡外路四品以下官皆许杖决,三品以上奏闻,仍

付监察二人弛驿往来,法不必变,民不必征,一号令之,可使上下无不奉法。如

其不然,请就重刑。”上以示宰臣曰:“彼自许如此,试委之可乎?”宰臣未有

以处,而监察御史陈规,完颜素兰交诤,以为:“事有难行,圣哲犹病之,思敬

何为者,徒害人尔。”上以众议纷纷,月余不决,厌之,乃诏如旧,纾其征敛之

期焉。未几,竟用惠吉言,造“贞祐通宝”。兴定元年二月,始诏行之,凡一贯

当千贯,增重伪造沮阻罪及捕获之赏。

五月,以钞法屡变,随出而随坏,制纸之桑皮故纸皆取于民,至是又甚艰得,

遂令计价,但征宝券、通宝、名曰“桑皮故纸钱”。谓可以免民输挽之劳,而省

工物之费也。高汝砺言:“河南调发繁重,所征租税三倍于旧,仅可供亿,如此

其重也。而今年五月省部以岁收通宝不充所用,乃于民间敛桑皮故纸钞七千万贯

以补之,又太甚矣!而近又以通宝稍滞,又增两倍。河南人户农居三之二,今年

租税征尚未足,而复令出此,民若不粜当纳之租,则卖所食之粟,舍此将何得焉?

今所急而难得者刍粮也,出于民而有限。可缓而易为者交钞也,出于国而可变。

以国家之所自行者而强求之民,将若之何?向者大钞滞则更为小钞,小钞弊则改

为宝券,宝券不行则易为通宝,变制在我,尚何烦民哉!民既悉力以奉军而不足,

又计口、计税、计物、计生殖之业而加征,若是其剥,彼不能给,则有亡而已矣!

民逃田秽,兵食不给,是军储钞法两废矣。臣非于钞法不加意,非故与省部相违

也。但以钞滞物贵之害轻,民去军饥之害重尔。”时不能用。

三年十月,省臣奏:“向以物重钱轻,犯赃者计钱论罪则太重,于是以银为

则,每两为钱二贯,有犯通宝之赃者直以通宝论,如因军兴调发,受通宝及三十

贯者,已得死刑,准以金银价,才为钱四百有奇,则当杖。轻重之间悬绝如此。”

遂命准犯时银价论罪。四年三月,参知政事李复亨言:“近制,犯通宝之赃者并

以物价折银定罪,每两为钱二贯,而法当赎铜者,止纳通宝见钱,亦乞令依上输

银,既足以惩恶,又有补於官。”诏省臣议,遂命犯公错过误者止征通宝见钱,

赃污故犯者输银。

十二月,镇南军节度使温迪罕思敬上书言:“钱之为泉也,贵流通而不可塞,

积于官而不散则病民,散于民而不敛则阙用,必多寡轻重与物相权而后可。大定

之世,民间钱多而钞少,故贵而易行。军兴以来,在官殊少,民亦无几,军旅调

度悉仰于钞,日之所出动以万计,至于填委市肆,能无轻乎?不若驰限钱之禁,

许民自采铜铸钱,而官制模范,薄恶不如法者令民不得用,则钱必日多,钞可少

出,少出则贵而易行矣。今日出益众,民日益轻,有司欲重之而不得其法,至乃

计官吏之俸、验百姓之物力以敛之,而卒不能增重,曾不知钱少之弊也。臣谓宜

令民铸钱,而当敛钞者亦听输银,民因以银铸钱为数等,文曰“兴定元宝”,定

直以备军赏,亦救弊之一法也。”朝廷不从。

五年闰十二月,宰臣奏:“向者宝券既弊,乃造‘贞祐通宝’以救之,迄今

五年,其弊又复如宝券之末。初,通宝四贯为银一两,今八百余贯矣。宜复更造

‘兴定宝泉’,子母相权,与通宝兼行,每贯当通宝四百贯,以二贯为银一两,

随处置库,许人以通宝易之。县官能使民流通者,进官一阶、升职一等,其或姑

息以致壅滞,则亦追降的决为差。州府官以所属司县定罪赏,命监察御史及诸路

行部官察之,定挠法失纠举法,失举则御史降决,行部官降罚,集众妄议难行者

徒二年,告捕者赏钱三百贯。”元光元年二月,始诏行之。二年五月,更造每贯

当通宝五十,又以绫印制“元光珍货”,同银钞及余钞行之。行之未久,银价日

贵,宝泉日贱,民但以银论价。至元光二年,宝泉几于不用,乃定法,银一两不

得过宝泉三百贯,凡物可直银三两以下者不许用银,以上者三分为率,一分用银,

二分用宝泉及珍货、重宝。京师及州郡置平准务,以宝泉银相易,其私易及违法

而能告者罪赏有差。是令既下,市肆昼闭,商旅不行,朝廷患之,乃除市易用银

及银宝泉私相易之法。然上有限用之名,而下无从令之实,有司虽知,莫能制矣。

义宗正大间,民间但以银市易。天兴二年十月印“天兴宝会”于蔡州,自一钱至

四钱四等,同见银流转,不数月国亡。

 卷四十九 志第三十

◎食货四

○盐

金制,榷货之目有十,曰酒、曲、茶、醋、香、矾、丹、锡、铁,而盐为称

首。贞元初,蔡松年为户部尚书,始复钞引法,设官置库以造钞、引。钞,合盐

司簿之符。引,会司县批缴之数。七年一厘革之。初,辽、金故地滨海多产盐,

上京、东北二路食肇州盐,速频路食海盐,临潢之北有大盐泺,乌古里石垒部有

盐池,皆足以食境内之民,尝征其税。及得中土,盐场倍之,故设官立法加详焉。

然而增减不一,废置无恒,亦随时救弊而已。益都、滨州旧置两盐司,大定十三

年四月,并为山东盐司。二十一年沧州及山东各务增羡,冒禁鬻盐,朝论虑其久

或隳法,遂并为海丰盐使司。十一月,又并辽东等路诸盐场,为两盐司。大定二

十五年,更狗泺为西京盐司。是后惟置山东、沧、宝坻、莒、解、北京、西京七

盐司。

山东、沧、宝坻斤三百为袋,袋二十有五为大套,钞、引、公据三者俱备

然后听鬻。小套袋十,或五、或一,每套钞一,引如袋之数。宝坻零盐较其斤数,

或六之三,或六之一,又为小钞引给之,以便其鬻。解盐斤二百有五十为一席,

席五为套,钞引则与陕西转运司同鬻,其输粟於陕西军营者,许以公牒易钞引。

西京等场盐以石计,大套之石五,小套之石三。北京大套之石四,小套之石一。

辽东大套之石十,皆套一钞,石一引。零盐积十石,亦一钞而十引。

其行盐之界,各视其地宜。山东、沧州之场九,行山东、河北、大名、河南、

南京、归德诸府路,及许、亳、陈、蔡、颍、宿、泗、曹、睢、钧、单、寿诸州。

莒之场十二,涛洛场行莒州,临洪场行赣榆县,独木场行海州司候司、朐山、东

海县,板浦场行涟水、沐阳县,信阳场行密州,之五场又与大盐场通行沂、邳、

徐、宿、泗、滕六州。西由场行莱州录事司及招远县,衡村场行既墨、莱阳县,

之二场钞引及半袋小钞引,听本州县鬻之。宁海州五场皆鬻零盐,不用引目。黄

县场行黄县,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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