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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位论坛雄辩家又说,宋代的税收机构大都由太府寺所辖。宋承唐制设太府寺,其所属机构有商税务,收京城商税;汴河上下锁、蔡河上下锁,掌收舟船木筏之征;都提举市易司,掌提点贸易货物;杂买务、杂卖场、市易上界,掌敛市之不售,货滞于民用者,乘时贸易以平百物之价;市易下界,掌飞钱给券,以通官籴;榷货务,赏折博斛金银之属;交引库,掌给印出纳引钱钞之事;店宅务,掌管官屋邸店,计置出僦及民修造缮完之事;石炭场,掌受纳出卖石炭等等。
而“免民行役,官自和市则归杂买务”,杂买务,掌和市百物,凡宫禁官府所需以时供纳。“斥其余币以利公私则归杂卖场”,杂卖场,掌受内外币,余之物计直以待出货,或准折支用。这些机构是太府寺所属“官司二十有五”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的直属职能机构,都与税收有关。此外,地方上还有酒务、楼店务、榷盐务、榷茶务(或日“场”)、市舶务等名目。
而在宋朝诸多“务”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商税务”等,或曰“税务”、“茶务”、“酒务”。由于它的设置是自上而下,从京城到地方的路府州县甚至在镇中多有设置,发挥着既类似唐代“市”但又超越其职能的特点。
那次看这位雄辩家与人对簿论坛,李曜受益匪浅,下班后晚上就上线潜水跟帖,足足看了好几夜,他自己也从正反两方的说法中有了一些分析,得出一些结论:
首先,宋代商税务的设置也可以分为几个层次,即有行政层级的差别。
第一个层次,在京城曰“都商税务”或“都商税院”。北宋开封“都商税院在义和坊,掌京城商贾廊店市收”;其官员由京城“诸司使、副、三班三人监,所领有拦税数钱之名”。从监都商税务官的职责可以看出,他们对市场的管理不再是像唐代京都市令、丞那样,直接掌管市场交易具体事务,而是挚市场之纲领,不再过问枝节,直接以税收为终极目标,即所谓“商贾之赋则归都商税务”。
都商税院收税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通过京城城门使臣,一是客商自己依例交纳。“太宗至道元年诏:都商税院每客旅将杂物、香药执地头引者,不问一年上下,只作有引税二十钱;无引者税七十五钱”。真宗大中祥符“三年五月诏:商税院并依榜例收税。仍取脚地引看验,如无引每千收税三倍;若一千已下,竹木席箔篦物,只委监新城门使臣点校验就门收税。一千已上依旧于商税院纳钱。官员出入随行衣物非贩鬻者不须收税。村民入京货鬻百钱已下与免。如以香末出城每斤税二钱”。
所谓“地头引”或“脚地引”,按照李曜猜想,应是一种类似经营许可证或说营业执照的凭证;似有一定的空间划定,适合于铺席贸易者,故有“地头”、“脚地”之名;属于商人自己缴纳,国家批准给纳的范畴。由监城门使臣负责出入城门的部分,则根据物货的价值决定纳税数额及缴纳方式,不足1000的由监城门使臣收缴,超过1000者则由客商到都商税院缴纳。通过收税的方式,都商税院实际上实现了对整个京城市场——无论是行商还是坐贾的交易活动进行最有效的管理。
较之于唐代市制,宋代的“以税代管”即有具体事务的管理——收税,更有高级别的宏观控制的特点。如果说北宋都城的市场管理以“都商税务”为代表,说明其已经进入“以税代管”模式,那南宋都城的突出表现就是税务的增多,在临安城,除了都税务外,还有浙江税务、龙山税务、北郭税务和江涨桥税务。除了前面提到的各务外,还有市舶务、红亭税务等。除了各务外,还有合同茶场、城南炭场、抽解竹木场、糠场等。这是国家市场观念及实践都已经转向追求税利最大化的表现。
第二层次,即各府州县所设置的商税务。前面提到宋代“凡州县皆置务,关镇或有焉。大则专置官监临(景德二年诏:“诸路商税年额及三万贯以上,审官院选亲民官临莅);小则令佐兼领;诸州仍令都监监押同掌之”是最基本的情况。并且根据各地的地方特色,税务的名称可以有“商税务”、“税务”、“茶务”“酒务”等不同称谓,并且可以同时设置数务。
两宋时期,在福建路治所福州州城先后设有都税务、临河务、楼店务、修造场、抽木场、窑务、船场、灰场、炭场等。在这些庞杂的务中,有的并不是税收机构,如窑务,就是利用流役人员的劳力为官府烧制产品的,属于临时设置。但在以税收为目标的场务中如“州城都务、临河务,号里、外税务二务”等,在当时当地的市场发展中就发挥着重要作用。州城之“都税务”曾经曰“茶盐商税务”,“国初,茶盐有榷官,自设市于此收税,官通领之。熙宁三年,罢科卖茶,故至今只称‘盐商税务’。虽产浮盐,久不给,其名不废也”。而“临河务”又曾经是“古南锁港”,有“凡百货舟载此入焉”的记载,说明其在商品流通中的重要地位。在县一级也设税务,史称“有九县十务”,即“闽清、长乐、罗源、宁德、长溪、永福、连江、福清与古田里、外二务是也”。
第三层次,即镇市税务,那是随市场发展,市镇博兴后的产物。在北宋时期,不仅在县级以上设务,镇一级地方也有税务:如哲宗元佑四年(1089),韩城村因“人物繁盛,场务系百姓扑买”有司“欲乞改为镇,创酒税务,置监官一员”,得到朝廷的批准。又如福建路各县之下有黄崎镇、水口镇、闽安镇、海口镇等镇务,政和八年(公元1118)明确规定了“十县务及四镇正额”。嘉定年间,太平州黄池镇也有镇务。总的说来,南宋各地的镇之税务虽时有兴废,但其存在并开始增多已经是事实。
此外,在新兴的乡村“市”中也出现有“税官”的记录。这些新兴的市,商品种类、流通量及成交额都有局限,即所谓“乡落有号为‘虚市者’只是三数日一次市合”,故“初无收税之法”。但由于“州郡急于财赋”,多“创为税场”,或令人买扑,政府坐收课利;或令拦头收税;或由官府直接差官措置税收,如绍兴二十一年(1151)“诏省洪州武宁县巾口市官监酒税,从本路诸司之请也”,这说明此前巾口市曾有监酒税之官。又如,庆元府鄞县有下庄市、林村市、横溪市、甬东市、东吴市、小白市、韩岭市、下水市等,有的直接设有税务或税场,如下庄酒务、林村酒务,且直接有监官,“下庄酒务,监官一员;林村、黄姑林酒务,监官二员”等等。由上可知,上自京城,下府州乃至镇市,宋代都以税务机构和税务监官的形式直接控制了各级市场。那些在唐代还只是临时性的机构或是临时性的特殊官员,到了宋代大都成为常置机构和常设官员。
其次,宋代各级税务创置的时间有早晚之别。第一层次的都商税务在宋建国之初就已经存在,如宋太祖开宝六年(公元973),司勋郎中监在京商税务苏晓就奉命查办供备库使李守信贪污案。第二层次的地方各府州县税务设置大约在太宗以后;而第三层次的镇市税务设置多在北宋末及南宋年间,如前面提到的政和八年(公元1118)对福建路十县及四镇税务税额的规定;又如绍兴年间,稗牛镇有镇务;湖州乌墩、新市镇务等等。设置时间之所以有差别,一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致,一是“以税代管”市场管理模式逐步完善的表现。
再次,尽管说宋代通过税务层层分布控制了全国的各级市场,但有宋一代的官员也常常因为“以税代管”所引发的社会问题而产生质疑,对地方州县是否应当设置“税务”始终存在争议。到北宋仁宗时期,各地方官员为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盲目扩展税源,产生诸多弊端,增加了百姓负担,一些官员纷纷上奏批评税务“刻虐日甚”,使得“商旅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