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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的荣耀-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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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信,你所书深合我心。”刘浩然的一句话让一直忐忑不安的徐茂诚放心了,他的这篇文章虽然是根据在刘浩然身边当国务秘书时所受熏陶和影响所写,但是言辞归言辞,写出来又是另外一回事,谁知道如此“尖锐”的文章会不会犯了皇帝陛下的忌讳。尽管徐茂诚知道皇帝陛下是一位极重民本,也非常开明的君主,但是他心里到底怎么想,却一直没有把握。能够将这篇文章呈现出来,徐茂诚的确鼓足了勇气。但是他明白,这样的文章,如果没有得到皇帝陛下的审阅和支持,贸然发表出来绝对是死路一条。

“只是你的眼界还不够广,所以立论还不够坚定,这样吧,你再好好读一读弘文院翻译过来的泰西等古人的书籍,开阔一下视野,然后再将这篇文章好好修改一下。修改好了,我给你注释,再刊行发表。”

“陛下,这万万使不得!”徐茂诚急了,历来只有臣给君注释,哪有君给臣注释的。

“昌信,就这么定了,学问只有高低之分,没有君臣之分。”

“臣遵旨。”徐茂诚好容易才平复心中的激荡,恭谨地答道。

“昌信,还有一个问题,你既然否定了陆氏心学和程朱理学,驳斥了他们理在气先,以理为本地心论,但是也要提出一个新的观点才行。”

理学的理在气先,以理为本是唯心主义论,既然把他批判了,就必须提出新的理论来取代,而刘浩然就是一位唯物主义者,当然希望提出唯物主义论,而且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中国春秋战国开始就有了朴素唯物主义理论,只是后来由于巩固君权,君权天授的需要,中国哲学思想就向唯心主义大步迈进,而随着心学、理学等唯心论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中国的专制和僵化的制度也到了顶峰。于是中国文人不再以事物的发展规律去探索世界,而是以所谓的“人心和人性”去感知这个世界,所以科学、民主在这片土壤中是发不了芽的。要打倒旧学术,就要从根基将其摧毁,那就必须从哲学这个制高点和基础开始。

“昌信,我此前一直强调,事物的运转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只能是去发展事物运转的规律,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回禀陛下,臣明白了。”徐茂诚略有所思道。

看着徐茂诚的背影,刘浩然心里暗暗感叹,自己此前一直在担忧一个问题,打倒了理学,那以什么学术思想来取代它?一个国家和民族不能没有自己的思想。想不到今日徐茂诚却给了自己一个惊喜。

经过三个月的苦读,徐茂诚将弘文院翻译的古希腊等哲学典籍通读了一遍,深刻地明白了刘浩然要他读这些书的用意。有了新的思维方式,徐茂诚对自己的文章进行了大幅修改,再一次摆到了刘浩然的案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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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称雄江南 第二百二十六章 《明知论》二

第二百二十六章 《明知论》二

徐茂诚首先将否定心学和理学的唯心论做为开头。提出了“理”并不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而是“气”的运动规律,认为“理乃气之表”,指出“气”只有聚散、往来而没有增减、生灭,所谓有无、虚实等,都只有“气”的聚散、往来、屈伸的运动形态。

徐茂诚进一步提出“无其器则无其道”、“尽器则道在其中”,他认为“形而上”的“道”与“形而下”的“器”所标志的一般(共同本质、普遍规律)和个别(具体事物及其特殊规律),两者是“统此一物”的两个方面,是不能分离的。

他提出“天下惟器而已矣”的命题,肯定宇宙间一切事物都是具体的存在,任何具体事物都具有特殊本质;又具有同类事物的共同本质;“道者器之道”,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终无有虚悬孤致之道”。徐茂诚通过论证“道”对于“器”的依存性,得出了“据器而道存;离器而道毁”的结论,驳斥了“理在事先”、“道本器末”的观点。

而刘浩然根据自己的唯物哲学知识对此进行注释道,气其实就是物质,世界的一切基础就是物质,并在徐茂诚的“天地之气;恒生于动而不生于静”推论出物质的状态是永恒运动,精只不过是相对的。

而对于物质永恒运动的原因,徐茂诚将其归结为事物内部的矛盾性。”物有阴阳,而阴阳不孤行于天地之间。”刘浩然在其注释中推论出矛盾论和辩证法,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面,所以必须要有辩证的眼光去看待事物,即以对立统一的概念或范畴的形式来反映事物对象。

确定了自己的哲学观点之后,徐茂诚便开始结合这些观点开始对政治、经济等方面进行论述。

在前一篇文章中的众治观点基础上,徐茂诚还进一步提出了民主的观点,“何为众治,以寡服众,即为民主。”因此,要体现民权,就必须体现百姓的声音和意见,让他们参与到治理国家中去,这样才能体现民权。

当然,徐茂诚还不敢提出限制君权,民权大于君权。而刘浩然则在注释中指出,君权来自于百姓们的意愿体现…民权,而民权来自于每一个人的人权(个人权益),因此只能是有了人权才能民权,有了民权才能有君权,隐隐指出民权大于君权。

但是刘浩然也在注释中指出,君权本质上是治理国家的权力,也是保护百姓们权益的一种手段,所以说君权是民权的集中,刘浩然可不嫩干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事情。只不过他“偷换”了一个概念,将此前中国历朝历代所说的“专制君权”改为“授权君权”,这在孟子的“民为本。君为轻”的思想基础又向前迈出一步。

徐茂诚也指出,民主是一种容忍、合作和妥协,因为民主只能体现多数人的意志,那么就必定有少数人的意志无法保证,但是它有一个基础,那就是大家平等地遵守法律。徐茂诚吸收了古希腊柏拉图的思想,指出法律是以正义为基础的,而且是一种“诉讼正义”,即通过法律的公平运转而获得公正的判决结果。

刘浩然注释说,法律是规范所有人行为及人与人之间的一种规则,它的目的和作用只有一个:“最好的政治是难以实现的,而防止最坏的政治是可能的,所以必须运用至高无上的法律进行国家治理。”

刘浩然在注释中还说道,百姓们将民权集中在君权,用以治理国家,就好像互相之间以及与君主签订了一个契约,这个契约的外在形式就是国家,而这个契约的核心就是大家都要遵守法律。在这个基础上,刘浩然提出严以治吏,宽以养民。既然百姓们是这个契约的签订者,那就必须充分享受到足够的个人权益。而作为契约的执行者…官吏,则必须受到最严格的监督。

徐茂诚接着谈及私利,他在前一次文章的基础上明确了私利是每一个百姓的生命、财产和尊严。提出法律的本质就是保护这三项私利,因为国家的财富和主权就是由千千万万百姓的这三项私利组成的。可以看得出,徐茂诚受到古希腊哲学的影响,步子迈得更大了。

而刘浩然在注释中指出,人权是一切权力的基础,因为没有人权就没有民权,没有民权,君权就是空中楼阁,早晚要被推翻。所以人权是神圣不可侵犯,也就是大明百姓的生命、财产和尊严神圣不可侵犯。可见刘浩然的论点比徐茂诚更加激进,他不仅将君权延伸到治理国家的权力,更将君权至于国家三种权力的最底层,也是最受限制的一种权力。

徐茂诚最后提出法治,他指出法治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应该从童学开始就要让百姓们意识到自己的权益,意识到法律不仅是规范他们行为的规则,更是保护他们权益的规则,所以他们必须尊重法律,捍卫法律的尊严,只有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私利”。他甚至提出了遵守法律就是最好的道德。

刘浩然在注释中指出,法治就是一种制约、妥协和宽容。制约不用说了,就是在保证每一个人人权的基础上禁止去侵犯他人的人权;妥协就是在法律范围里必须对自己某些权益做出让步,这是遵守法律、保证自己基本权益的代价;宽容就是在法律的范围里必须足够地尊重他人的权益,这有这样才能得到别人对自己权益的尊重。

在注释中,刘浩然还初步探讨了一人统治、少数人统治和多数人统治三种政治制度的优缺点,在“最好的政治是难以实现的,而防止最坏的政治是可能的”的基础上指出。防止最坏政治的原则应该有两点,一是分权制约,二是调和互补。隐隐点出对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提出的混合政体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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