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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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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法家所考察的这个个别的α就是

…… 357

    形而上学。

    53。

    一个α而已。

    假如诸原理必须是普遍的,则由普遍原理所推演的诸事物,例如在论理实证中,①亦必为普遍;若然如此,则一切事物将悉无可分离的独立存在〈自性〉——亦即一切均无本体。但明显地,知识之一义为普遍,另一义则非普遍。

    ①罗斯注释:“论理实证”

    (απδιξι)必须在第一格(“解析后编”卷一,H E I第十四章)

    ,在这格中普遍前提应作出普遍结论。

…… 358

    。

    653。形而上学

    卷(N)十四

    章 一关于这类本体,我们所述应已足够。

    ①所有哲学家无论在自然事物或在不动变事物均以诸对反为第一原理;但在一切第一原理之先,不该另有事物,所以这不该既是第一原理,而又从某事物得其演变;若从此说,如以“白”为第一原理,便应以白为白,无复更先于白之事物;可是这白却预拟为别一事物之演变,而这一底层事物又得先于“白”

    ,这是荒谬的。

    但一切由对反所演生的事物例皆出于某一底层;那么诸对反必得在某处涵有此底层。

    本体并无对反,这不仅事实昭然,理知的思考也可加以证实。所以一切对反不能严格地称为第一原理;第一原理当异乎诸对反。

    可是,这些思想家把物质作为两对反之一,有些人②就以“不等”

    (他们认为“不等”即“众多”的本性)为元一之对反,而另一些人③则以众多为元一之对反。前者引用“不等之两”即“大与小”

    ,来制数,后者则引用“众”来制数,

    ①此句语意应表示第十四卷另起论题,但第十四卷所论题旨与第十三卷并无明显差异。故叙里安诺不用此句为开卷语,别以第十三卷1086a21句为第十四卷开始。这两卷于柏拉图学派意式论与数论之批评,各章编次欠整齐,亦不无复沓;故后人推论亚氏先草成第十四卷,以后又扩充为第十三卷;后世两为编录。

    ②指柏拉图。

    ③大约是指斯泮雪浦。

…… 359

    形而上学。

    753。

    惟照两家之说,均以一为怎是而由此制数。那位哲学家说“不等与元一”为要素时,以“不等”为“大与小”所组成的一个“两”

    ,其意盖以“不等”或“大与小”为一个要素,①并未言明它们是在定义上为一而不是于数为一。他们于这些称为诸要素的原理,论叙颇为混淆,有些人②列举“大”与“小”与“元一”三者为数的要素,二为物质,一为形式;另有些人③列举“多与少”

    ,因为“大与小”的本性只可应用于量度,不适于数;又一些人④列举“超过与被超过的”——即大小与多少的通性。

    从它们所可引起的某些后果上看来,这些各不相同的意见并无分别;他们所提供的说明既是抽象的,他们所发生的后果也是抽象问题,而各家所求以自圆其说者亦仅在避免抽象的疑难,——只有一点相异处是:若不以大与小为原理,而以超过与被超过为原理,则此类要素将先于2而制成列数;因为“超过与被超过”较之“大与小”为更普遍,列数也较2为更普遍。但他们只说其一义而不承认其另一义另有些人⑤以“异”与“别”为一之对成,只有些人⑥以“众”为一〈单〉之对成。但,照他们所说“事物皆出于对

    ①“大与小”

    ,柏拉图意中为一物,亦为一原理,即未定数。亚氏在这里承认此义,使之与元一相对;但他在其它章节中又将大与小当作两物而加以批评。

    ②包括柏拉图在内。

    ③不能肯定是那一位柏拉图学派。

    ④似指毕达哥拉斯学派。

    ⑤似指某些毕达哥拉斯学派。

    ⑥似指斯泮雪浦。

…… 360

    。

    853。形而上学

    反“而论,”不等“应为”等“之对,”异“应为”同“之对,”别“应为”本“之对,那么仍当以”众“对”一“为宜,然众一之为对犹不能尽免于訾议;因为多之对为少,众为多性,则其所对应是少性,这样”一“恰就转成为”少“了。

    “一”显然是一个计量。

    ①在每一事例上必各有一个,本性分明的,底层事物,例如音乐〈音阶〉的单位为四分音程,量度的单位为一指或一脚②或类此者,韵律的单位为一节拍成一音节。

    相似地,就重力而论其单位为确定的某一重量。

    一切事例均由相同的方法以质计质,以量计量。

    (计量是不可区分的,于前者以级类论,于后者以感觉论。)

    “一”本身不是任何事物的本体。这是合理的;一为众之计量,而数为已计量了的众,亦即若干的一。所以这是自然的,一不是一个数,计量单位也不与诸计量混;因为计量单位与一均为计算的起点。计量必常与其所计量之一切为相同事物,例如事物为马群则其计量必为“马”

    ,若为人群则亦必以“人”为计。假如他们是一人,一马,与一神则其计量也许是“活物”

    ,而他们的计数将是三个活物。倘事物为“人”

    ,为“白的”

    ,为“散步”

    ,这就不能成数,因为这些同属那个主题,这主题其数只一,可是这些〈以不同类别的云谓而论〉也可计算其类别之数,或其它名称的数。

    ①参看卷章六;卷I章一。

    Q②δα原义为“手指”

    ,用于计量时一指约当今四分之三寸。释法云J G K M H I“翻译名义集”数量篇述古印度度量:一弓合四肘,一肘合二十四指节;一肘合一尺八寸;则一“指节”亦为四分之三寸。此与希腊古度量相符。

…… 361

    形而上学。

    953。

    那些人以“不等”为一物,以“两”为“大与小”的一个未定的组合,其立说殊不可能,也不足为概然的事实。因为(甲)多与少之于数,大与小之于量度,犹如奇与偶,直与曲,粗糙与平滑,只是数与量度及其它事物之演变与属性,并非那些事物之底层。又,(乙)除了这一错误以外,“大与小”等必须相关于某些事物;但关系范畴后于质与量,作为实是或本体只算是其中最微末的一类;我们已说过,这里所相关的不是物质而只是量的一个属性,因为事物必须保持某种显明的本性,才能凭此本性物质对于另一些事物造成一般关系,或与另一些事物之部分或其类别造成关系。凡以或大或小、或多或少与另一些事物建立关系者,必其本身具有多或少、大或小,或一般与另些事物肇致关系的本性。关系为最微末的本体或实是,其标志可以在这里见到,量有增减,质有改换,处有移动,本体有生灭,只是关系无生灭,无动变。

    ①

    关系没有本身的变化;与之相关的事物若于量有所变更时,一事物,本身虽不变化,其关系便将一回儿“较大”

    ,一回儿“较小”

    ,又一回儿“相等”。

    (丙)每一事物,也可说每一本体,在各自涉及的范畴上其物质必然为潛在;但关系既不潛在地也不实现地成为本体。

    于是,这是奇怪的,或宁是不可能的,硬把非本体先于本体而且安置为本体内的一个要素;因为所有各范畴均后于本体。

    又(丁)要素,不是自己为之要素的那事物之云谓,但

    ①参看卷K,章十二1068a7—9一句,亚氏于十范畴中只举其七。这里只举其五,作用与被作用复被略去不论,盖以这两范畴与动变相合,不须别举。

…… 362

    。

    063。形而上学

    多与少无论分开或合拢,均表明为数,长与短之于线,阔与狭之于面亦然。现在倘有一众〈相当多的一个数〉,其中常函有“少”这一项,例如2(2不能作为多,因为,倘2算作“多”则1应将是“少”了)

    ,而这数又须另有相对的一项代表绝对的“多”

    ,例如10(若更无较10为大的数)

    ,或10,0。

    从这方面看来,数怎能由少与多组成,或是两者均表明这数,或是两都不该;但在事实上,一个数只能指称两项中的这一项或另一项。

    章 二我们必须研究永恒事物可否由诸要素组成。若然,则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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