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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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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二)容受材料相同亦即物质相同的事物间,其差异最大者为相对;与(三)归属于同一职能〈学术门类〉的事物,其差异最大者为相对(一门学术处理一级事物,这里所谓完全差异就是同职能事物间的最大差异)。

    基本对成由“持有”

    〈正〉与其“阙失”

    〈负〉相配合——可是,阙失有数项不同命意,并非每—阙失均可与其正面状

    ①见于本页105a6。此支句辞意与1054b27—30,35各句有不符合处。其一辞意假定科属之上更有统辖各科属之总类,另一辞意则科属上更无统率。

…… 246

    。

    42。形而上学

    态配为基本对成,只有完全阙失才可以。其它对成都得比照于这些基本对成,有些因获得这些,有些因产生或势必产生这些,另有些则因占有或失去这些基本对成或其它对成而成为对成。现在,对反式若以“相反”

    〈矛盾〉、“阙失”

    、“相对”与“相关”四类论列,其中以相反为第一,相反不容许任何间体,而相对则容有间体,相反与相对显然不同。阙失这种类近于相反;凡一般地,或在某些决定性方面遭受阙失的事物就不能保有某些秉赋,或是它在本性上所原应有的秉赋今已不能保持。这里我们又说到阙失之数种不同命意,这曾已在别处列举过了。

    ①所以阙失是一个具有决定性的或是与那容受材料相应的矛盾或无能。相反不承认有间体而阙失却有时容许间体;理由是这样:每一事物可以是“相等”或“不是相等”

    ,但每一事物并不必然是“等或不等”

    ,若然如此,那就只有在容受相等性的范围之内才可以这样说。于是,适在进行创变的物质若由诸相对开始,或由这形式的获得或由这形式的褫夺进行,一切对反显然必涵有阙失,而一切阙失并不必然为对反(因为遭受阙失,可有几种不同方式)

    ;如变化由那两极进行这才会发生诸对反。

    这也可由归纳为之说明。每组对成包涵一个阙失为它两项之一项,但各例并不一律;不相等性为相等性之阙失,不相似性为相切似性之阙失,另一方面恶德是善德之阙失。阙失各例之如何相异曾已叙及;②阙失之一例就是说它遭受一

    ①见卷,章二十二。

    Q②见105b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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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而上学。

    542。

    个褫夺,另一例则是说它在某时期,或某一部分(例如某年龄或某些主要部分)

    ,或全时期或全部分遭受褫夺。所以,在有些例中可出现一个折中现象(有些人既不算好人也不算坏人)

    ,在另一些例,却并无折中(一个数必须是奇或偶)。又,有些对成主题分明,有些则不分明。所以,这是明白了,“对成”的一端总是阙失;这至少在基本对成或科属对应,例如“一与多”

    ,是确乎如此的;其它对成可以简化为这些对成。

    章 五一物既然只有一个相对,我们要问“一与多”如何能相对,“等”与“大和小”如何能相对。

    “抑或”一字只能用在一个对论之中,如“此物是白抑或”黑或是“此物是白抑或不白”

    (我们不会这样发问,“此物是人抑或是白”)

    ,至于因为先有所预拟而询问“来者确是克来翁抑或苏格拉底”——这两者就并不同属任何一级必须分离的事物;可是在这里也成为不可同时出现的对反;我们在这里假定了两者的不并存,于是才作出“来者是谁”的询问;照这假定,倘说两者都来到,问题就成为荒谬了;但两者若真的都来,这还是同样可以纳入“一或多”的讨论之中,问题改变为“他们两人都来抑或其中一人来”

    :于是既说“抑或”

    必须是有关对反的问题,而我们却问起了“这个是较大或较小抑或相等”

    ,“等”与其它两项所对反的是什么?

    “相等”

    与两者或两者之一都不相对;“等”有何理由说是该与“较大”相对或说是宁与“较小”相对?又,说是“等”与“不等”为对反。所以“等”与“较大”

    、“较小”相对,这样一事物就不止与一事物相对了。如“不等”之意并指较大较小两者,那么“等”就该可以与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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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2。形而上学

    都成相对(这一疑难支持了以“不等”为“未定之两”的主张)

    ,①但这引向一物与两物相对的结论,那是不可能的。又,“等”明显地是在“大和小”的中间,可是并没有人看到过对反可以处于中间;在定义上,对反也不能处于中间;虽对成两项间常容有某些事物之间体,然对成各项若自己处在中间,它就不得成为完全的对项了。

    ②

    余下的问题是“等”所以与上两者相反的是“否定”

    ,抑为“阙失”。这不能于大小两者仅否定或褫夺其一;为什么这可否定或褫夺“大”而不能否定或褫夺“小”呢?这必须两都予以褫夺性的否定。为此故,“抑或”就两涉而不能单引其中之一(例如,“这是较大抑或相等”或“这是相等抑或较小”)

    ;这里就得常用三个“或”。

    但这又并不是一个必然阙失;因为这并非每一不较大不较小的事物就必然相等,只有具备着相当属性的某些事物才可引用三“或”来相较。

    于是“等”

    ,既非大亦非小,却又自然地既可大亦可小;这作为一个褫夺性的否定,与两者俱为相反(所以这也就是间体)。至于既非善〈佳〉又非恶〈劣〉之两反于善恶者则并无名称;这类事物往往每个都有纷歧的涵义,而且含受此义的主题往往不是纯一;可是那既非白又非黑的颜色恰也是较可能作为一色的。虽则照这样,阙失性云谓的否定所可引到的颜色已进入有限的范围之内,但就是这色仍还未能确定为那一名称〈的色〉;因为这可能是灰色、或黄色或其它类此之

    ①这是一条柏拉图学派教义;参看卷N,1087b7。

    ②参看105a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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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而上学。

    742。

    色。所以那些人将这类短语随意应用,因为既不善亦不恶的是善恶之间体,就说既非一鞋又非一手的事物为鞋与手的间体——好象在一切例上均必须有一间体——这就产生了不真确的评断。但这不是必然的论证。因为前一语确属两相反间的综合否定,〈两反〉在这一类的对反间存在一个自然段落,一个间体;在后一语中,鞋与手两者之间则并无“差异”

    ①存在;这一综合否定所反的两物属于不同的门类,其〈所含受的材料〉底层并非一律,〈所以不能属对,也不能为两者找一间体〉。

    章 六我们于“一与多”也可以提出相似的问题。

    假如“多”绝对相反于“一”

    ,这将导致某些不可能的结论。

    “一”将成为“少”或“少些”

    ,②因为“少”恰正也相反于“多”。又,因为“倍”是由二得其命意的乘数,倍既为多,“二”亦当为“多”

    ;于是“一”就必须是“少”

    ,除了一以外,各数与“二”相比时又谁能作为“少”而与“二”相对呢?没有更比“二”为“少”的了。又如长与短为同出于长度一样,若以“好多与少些”为同出于“众”

    ,而所谓“好多”原也与“多”相同(只在无定界延续体③上这两字有些分别)

    ,这里“少些”或“少”均将成为众。因此,倘以二为多,“一”恰

    ①参看105a6,26。

    ②ιηα,前一“少”单数,后一“少”多数语尾,故英译作alitleH M H F H Morafew,中文可译“少或若干少”

    ,兹作“少些与少”。少些用于液体等物。本书中π译“好多”与πα译“多”情况相似。

    H M K H M③“无定界延续体”指液体,见于下文第16行。

…… 250

    。

    842。形而上学

    正成了少;而“一”若作为“少”

    ,也就可转成为“众”。只是说“多”与“好多”为义相同时,也得注意到一点分别;例如水,只能是“好多”不能说“多”数。

    “多”应用于可区分的事物;“多”之一义即为众,那是绝对的或相较的有所超逾(至于“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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