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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建设60年-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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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有意见,许多地方陆续有新建社垮台散伙和社员退社的现象发生,还发生大批出卖耕畜、杀羊、砍树等现象。为此,1955年1月,中共中央专门发出《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合作化运动调整了步伐,基本转入控制发展、着重巩固阶段。

情况很快就发生了急剧变化。这一年的夏季以后,一场批判“小脚女人”走路、加速合作化的“农村社会主义高潮”,像海啸一般席卷整个中国大地,几个月的工夫,合作化就骤然完成了。到1956年底,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达到全国农户总数的96。3%,其中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7。8%。这一发展速度大大超出了原先的设想,原来预计18年完成的农业合作化,仅仅用了7年时间,就提前完成了。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生产资料集体共有基础上的统一经营、集体劳动、统一分配。实行主要生产资料的完全集体所有制,这是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与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的初级合作社的根本区别。高级农业合作社在中国农村的普遍实现,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私有制的消失,也标志着我国农村的经营方式由农民分户经营、互助经营发展到在集体共有土地上的集中统一经营。

三、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体制

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国在生产发展上出现了以高指标和浮夸风等为主要特点的“左”的错误,这也推动着在生产关系方面急于向所谓更高级的形式过渡。当时,不少人主观地认为农业合作社的规模越大,公有化程度越高,就越能促进生产。

1958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各地试办了一些一千户至几千户的大社。在“办人民公社好”,“把工、农、商、学、兵组成一个大公社,从而构成我国社会的基层单位”思想的指导下,全国农村一哄而起,开始大办人民公社。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召开的扩大会议上,作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议》指出,“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只需要三四年、五六年或者更长的时间。人民公社是加速社会主义建设和过渡到共产主义的一种最好的组织形式,并将发展成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单位。此后,人民公社化的高潮迅速到来。据统计,到9月底,全国农村共有人民公社23397个,参加的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0。4%,平均每社4797户。也就是说,只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全国农村就基本实现了公社化。到年底,全国99%以上的农户都参加了公社。”

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所谓大,就是公社的规模大,原来一二百户的合作社被合并成为四五千户以至一两万户的人民公社,一般是一乡一社。所谓公,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程度高,几十、上百个经济条件、贫富水平不同的合作社合并后,一切财产上交公社,多者不退,少者不补,在全社范围内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实行部分的供给制(如公共食堂)。这实际上就是搞“一平二调”:在原来的各个合作社(合并后叫大队或小队)之间、社员与社员之间搞平均主义;在公社化高潮中,社员的自留地、家畜、果树等,也都被收归社有,政府和公社还经常无偿地调用生产队的土地、物资和劳动力,甚至调用社员的房屋、家具。

政社合一,指明了人民公社的双重身份。“乡党委就是社党委,乡人民委员会就是社务委员会”。人民公社的职责是管理本社范围内的一切工农业生产、交换、文化教育、军事和政治事务。既要管生产,管政权,还要管社员生活。建立人民公社时,实行四社合一,即把供销、信贷、手工业合作社同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起来,同时国家在当地的一些企事业单位也统统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另外,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还大力推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

这样,人民公社就成了涵盖工农商学兵、农林牧副渔的无所不包的统一体。这种双重身份,造成人民公社党政不分,政社不分。农村生产资料的高度公有化、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高度集中统一化和农民收入分配的严重平均化,显然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造成了农村的混乱和经济的衰退。

这些严重的问题逐渐被人们认识到,并作出了一定的修正。1958年底,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强调人民公社目前基本上仍然是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到人民公社的转变,由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到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的过渡,由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是互相联系而又互相区别的几个过程。无根据地宣布农村的人民公社“立即实行全民所有制”、甚至“立即进入共产主义”,过早地否定按劳分配原则、取消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想法,无疑都是不可能成功的空想,而且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之后,各地普遍开展了整顿人民公社的工作。

1959年二三月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了第二次郑州会议。会议制定了《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规定了整顿和建设人民公社的方针是:“统一领导,队为基础;分级管理,权力下放;三级核算,各计盈亏;分配计划,由社决定;适当积累,合理调剂;物资劳力,等价交换;按劳分配,承认差别。”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又召开了上海会议,制定了《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的文件,在肯定生产队(相当于原来的高级社)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三级管理、三级核算的同时,进一步规定:生产队下面的生产小队(相当原来的初级社)是包产单位,也有部分的所有权和一定的管理权,公社建立以来无偿调用的集体和社员个人的财产,必须如数归还或作价归还。

1960年国民经济进入调整阶段后,1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重申“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强调加强生产队的基本所有制,坚持生产小队的小部分所有制,坚决反对和彻底纠正“一平二调”的“共产风”错误;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公社的收入实行按劳分配;有领导有计划地恢复农村集市,活跃农村经济等。遭到农民普遍反对的部分供给制和公共食堂也被取消。但是,这里的“生产队为基础”,实际上仍然是指以生产大队为基础,而“生产权在小队(生产队)、分配权却在大队”的问题还没有解决。

经过将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小队的试点工作,1962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要求把绝大多数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普遍改为以生产队(相当于原来初级社规模)为基本核算单位,平均每队约二三十户。“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将不是短期内的事情,而是在一个长时期内,例如至少三十年,实行的根本制度。”中央指示下发后,各地开始贯彻落实。以四川为例,从1962年2月起,四川开始下放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工作;到5月,约有80%的生产队成为基本核算单位;6月,四川规定缩小公社、大队两级权力,大队一级不管钱粮,不直接经营副业,干部、劳力、土地、资金、机动粮、副业等都放到生产队管理,以生产队为基础的农村生产体制基本稳定下来。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虽然我国农村又出现了扩队并社的现象,社员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也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但是总的来看,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在原来初级社规模范围内进行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农村经营制度,还是一直实行到了农村改革之前,全国只有少部分地方实行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的体制。

实际上,“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无论“队”是“大队”还是“小队”,它都是一种高度集中的集体统一经营制度,农民作为生产者始终没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这种制度既不符合我国农业生产的特点,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效率问题,生产“瞎指挥”、干活“大呼隆”、吃“大锅饭”的现象一直存在,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难以保证农业的持续、稳定与健康发展。

在改革开放前的20年里,我国农村在大规模农田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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