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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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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以前齐、楚、燕、赵、韩、魏诸国的王室。后来,继嗣的皇帝们直到宣
帝(公元前 74—前 49 年),在建造他们的陵墓时,把俸禄达 2000 石(4 万
公升)或更多的谷物的地方官和具有超过 100 万钱财产的豪富人家,迁移到
他们陵墓附近的新村。
有时还采取更严厉的手段,通过地方政府官吏对有势力家族的家长和他
们的亲属进行屠杀,《史记》卷一二二和《汉书》卷九○的《酷吏传》记录
了很多这种镇压的事例。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很多有势力的地方家族选择了
和政府妥协的方法以保持某种程度的力量。反过来,政府也对他们和解,以
便通过他们把自己的势力发展到这些地区。因此,这些有势力家族的年轻成
员常在地方行政机构中担任低级职务,任这个职务的人是从乡民中选取而不
是由中央政府指派。这样的地位是大土地占有者家族在地方上保存势力的一
种有效手段。
对汉代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含义不能精密确定,这是由于使用了多种名词
和缺乏清晰的界说。虽然王莽在公元 9 年试图建立一个普遍的原则,就是所
有的土地权都归于皇帝,但不知道它是一个新的主张还是肯定一个传统的主
张。实际上不论大小地主,他们的土地所有权是来自购买、赠送、继承,或
皇帝赏赐。这样的土地属于“私田”范畴。它和“公田”不同,“公田”的
构成一部分是通过水利而开发的新土地,一部分是被没收的私人土地,特别
是在武帝时候(公元前 141—前 87 年),因为这些人企图逃避对他们征收的
财产税。公田有时由国家直接经营,用奴隶和劳役耕种,但更多的情况是让
农民耕种,他们的田租叫作“假”,形成部分的国家岁入。边境军垦——屯
田——也是一种特殊的国家土地。另一方面,私田由个人占有,一般是一个
自耕农,可以自由买卖或出租。有势力家族占有的土地也属于私田范畴。
地方氏族或家族土地占有的积累大约在战国时代就相当普遍了,这有一
些轶事可以证明。《韩非子》提到有的人为别人种田取酬的事。头一个反秦
的农民叛乱领袖陈涉,以前就是一个雇农。前汉早期的学者董仲舒,把大地
主的兴起归因于商鞅的废“井田”和随之而发生的土地自由买卖。①
大土地占有的发展与自然灾害和汉代税制有关系。自耕农处于生存的边
缘。如文帝时(公元前 180—前 157 年)晁错所指出的那样:一个典型的五
口人的农家,包括两个应服徭役的成年男子,无论怎样苦干,不能耕种百亩
(4.57 公顷,11.3 英亩)以上的土地,或收获 100 石(2000 公升)以上的
谷物。虽然终年的农业劳动和徭役已使负担很沉重,而在发生水旱之灾或过
高的税额之时更加重了负担。于是农民被迫以市场价格的一半出卖他们的谷
物或借高利贷。他们陷于螺旋上升的债务中,最后不得不卖去他们的土地、
房舍,甚至儿女。土地就是这样地到了地方上的富人、商人、高利贷者手中,
他们大部分是以这种方式取得大量财产的有势力家族成员。这种进程既发生


① 加藤繁:《中国公田制研究》,收于他的《中国经济史考证》(东京,1952—1953)第 1 卷,第 511—
690 页。把废除井田制归于商鞅是难以相信的,但在农村贫困化的过程中,土地自由买卖起了重要作用之
说依然是有根据的。
 



在旧的居民区中,也发生在国家水利设施所开发的土地上建立起来的新的共
同体中。
大片土地出租给无地农民耕种或由雇农或奴隶耕种。在汉代,奴隶有官
私之分,官奴隶是由罪犯家属、战俘、被没收的私奴隶组成的;私奴隶是因
负债而被卖身的农民或因功而赏给贵族和高级官员的官奴。一般说来,国家
的意图是防止农民被卖为奴隶和防止随之而来的自由农民的减少,这表现在
汉朝的创始者高祖(公元前 206—前 195 年在位)和后汉的头一个皇帝光武
帝(公元 25—57 年在位)在战后释放沦为奴隶的农民。但整个汉代存在着相
当数量的官私奴隶。官奴隶被用来作各种工作,例如在国营的工农业中劳动,
私奴隶被高官或豪族用来作农田和家务劳动(经常作伎乐人)。①
但是绝大部分的大地主土地不是由奴隶或雇农耕种,而是出租给无地的
农民。早在武帝时期(公元前 141—前 87 年),董仲舒就抨击这样的事实:
富人占有大量土地,贫人没有寸土是自己的,他们收获的一半被用来交租。
他要求立一个限制土地占有的法令,但他的建议是否付之实行则没有证明。
到了前汉末年,大土地占有问题变得更严重,公元前 7 年,哀帝即位时,
丞相孔光、御史大夫何武主动提出了一系列的限制建议。①这些建议设想应限
制王、侯有权拥有土地的面积,并且限制拥地最多约 30 顷(340 英亩)。此
外,奴隶占有的最多数目是,王占有 200 人,关内侯和公主占有 100 人,一
般的侯、官吏、其他个人占有 30 人。违犯这些规定的经过三年将没收成问题
的土地和奴隶。当提出这些建议时,土地和奴隶的价钱暴减。毫不足怪,对
这项措施的大量反对意见来自那些既得利益的人,如肆无忌惮的巨富丁氏、
傅氏、董贤等,于是这项措施从未实行。
虽然,国家明显地控制不住大片土地占有制的增长,但在王莽作皇帝(公
元 9 年)后不久,又提出另外一个土地调整方案。②他实际上打算实行国家土
地(他改名为“王田”)所有制和禁止买卖奴隶以终止奴隶制。此外还规定
凡男子不满八口而占有土地超过规定的家庭,应把多余的土地分给他们的亲
戚和邻居;无地的人们被授予这样大小的土地。抗拒不从者可以处死。把已
经证明行不通的限制土地所有制的法律与井田制的特征结合起来,以及完全
禁止出售土地、房屋和奴隶,这当然证明是非常难以推行的,于是不得不在
三年之内予以废止。不仅如此,它既在豪强地主家族之中又在农民之中引起
强烈的不满,成为导致王莽垮台的一个有力因素。
到了后汉时代,大土地占有已成为可以接受的当然之事,国家不再打算
加以限制。反对的意见只来自后汉末的少数思想家,这些人关心社会正义,
如有名的提倡恢复井田制的荀悦③(公元 148—209 年)和仲长统。但是到了
这时期,很多政府中的高级官职为势族的成员所占有,他们利用其地位扩大
土地占有进而扩大地方影响。推翻王莽、在公元 25 年成为后汉头一个皇帝的


① 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度》,第 165 页以下,文中提出奴隶的数目估计从没有超过居民数目的百分之
一;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杜敬轲编(西雅图、伦敦,1972),第 139—159、361—381 页;许焯云:
《汉代农业》,第 63 页以下及他处。
① 《汉书》卷二四上,第 1142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201 页以下)。
② 《汉书》卷二四上,第 1143—1144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208 页以下)。
③ 关于荀悦的观点,见陈启云:《荀悦(公元 148—209 年):一个中世纪早期儒家的一生和反省》(剑桥,
1975),第 158 页以下;同一作者:《荀悦和东汉的思想》(普林斯顿,1980),第 92 页以下。
 



刘秀,就大部分得力于南阳势族的支持,这些人都是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在
一定程度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光武帝命令调查全国的土地时,很多假报告
来自首都洛阳,因为那里的高官贵族占有大量土地;也来自南阳,那里是皇
帝本人和他的主要武将们的故乡。
这样的大土地占有,大大削弱了汉政府对租税、徭役之源的农民的直接
统治,结果是在后汉末期形成了分裂的局面。另一方面,受大地主和政府双
方统治和剥削的广大农民被迫起来反抗,如黄巾等。这些反抗终于导致了这
个王朝的灭亡。
总结如下:汉代的典型农村共同体是里,从理论上说,是由 100 户组成
的,每户都占有小片土地。他们几乎没有家族纽带,是通过国家的爵制而分
等级组成的。但强固的亲族凝聚力继续存在于某些旧的里中。由于经济和社
会条件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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