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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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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可能从为所依附的封建主服劳役转为以实物缴纳土地税(可能最后直接
缴给国家政府)。在此以前,其他国家已经有了类似的发展。
在政治方面,公元前 770 年秦开始脱颖而出,当时在杀死了周平王之父
的戎的一次进攻以后,周平王将国都东迁时秦襄公给他提供了保护。作为报
答,周平王将秦的领地从附庸提高到正式的国的地位,从此秦的统治者能以
平等的地位与其他的国君打交道了。公元前 750 年,在秦打败戎之后,它就
对周政府东迁后留在周原来版图中的人民行使主权。
在公元前 4 世纪以前最杰出的统治者为秦穆公(公元前 659—前 621
年),曾经产生了许多以他为中心的传说。公元前 645 年,通过与邻国晋的
战争,他扩大了秦的领土,囊括了黄河以西的一切地方。公元前 623 年,在
吞并了戎的大片领土后,周王承认它“遂霸西戎”。①可是政治上的这种发展
没有持续下去。经过公元前 412—前 408 年的长期斗争以后,魏(晋分成三
国之一)成功地收复了晋以前丧失的黄河西部的全部领土。公元前 361 年秦
孝公即位时,《史记》说其他国家仍把他的国家看成一个次等的盟外之国。











① 《诗经》第 131 首诗深切地哀悼了其中的三人,见阿瑟?韦利:《诗经》(伦敦,1937),第 311—312
页;高本汉:《诗经》(斯德哥尔摩,1950),第 84 页。
② 阿瑟?韦利的《九歌》(伦敦,1955)第 48—52 页中对河神及其传说有详细的描述。约在报道秦的这种
习俗的同时,根据传说所说它在魏被一名著名官员所革除,当他看到女巫负责每年选新娘时,就下令把她
们本人投入河中,这样她们就成了河神的非自愿的新娘。虽然蒂莫特斯?波科拉博士对这个故事的真实性
提出疑问,但看来他对河神崇拜本身,包括“结婚”仪式的真实性并不怀疑,见其作:《传说和历史中的
西门豹》,载《古东方研究》,8(1981),第 265—298 页,特别是 268—272 页。见《史记》,卷一二六
第 3211—3212 页的官方传记(波科拉:《西门豹》,第 268—270 页;J。J。德格罗特:《中国的宗教制度》
[莱顿,1892—1910,台北 1964 年再版],第 6 卷第 1196—1198 页)。
③ 关于郡县制的情况及记载第一个县的年代,见注 10。
① 另一个表示他“伟大”的迹象是前面提到的一个事实:他在公元前 621 年死去时,有 177 人从死。
 



实行变法(公元前 361—前 338 年)

秦统一前的历史中的大事——没有这些事件它决不可能完成这一统一大
业——与秦孝公(公元前 361—前 338 年)及其法家顾问商鞅(死于公元前
338 年)有关。商鞅(又名公孙鞅、卫鞅,后来又称商君)是一个小诸侯国
统治家族中的妃子之子。在年轻时,他在魏国任小官,魏是秦的传统敌人,
紧挨着秦的东面。由于在魏不得志,他在公元前 361 年去秦,以应秦的新君
孝公的招贤,去协助后者收复公元前 385 年丧失给魏的黄河西部的领土。商
鞅很快取得了孝公的信任,从公元前 359 年起的 20 年中,他不顾某些人的激
烈反对,进行了激进的政治和经济改革。就在这个时期,在公元前 350 年,
秦都迁至它最后的地址咸阳。
除了任丞相外,商鞅还亲自率军征讨他原从那里来秦的魏国;到公元前
340 年,这些征战迫使魏国把国都东迁,从而收复了秦丧失的领土。作为报
偿,商鞅得到有 15 个邑封地的赏赐,并获得商君的爵号。但随着他的主公孝
公在公元前 338 年之死,他也垮台了。在此以前的某个时候,因太子本人行
为不当,商鞅执法,对太子的两个师傅给予惩处。当太子在公元前 338 年登
位时,他迅速地指控商鞅策划叛乱。商鞅试图出逃,但在战斗中被杀,最后
遭到尸体被车裂之耻。
商鞅的经济和政治改革无疑远比他的武功更为重要。但是,这些改革是
难以评价的,这不仅因为在《史记》关于他的传记(卷六八)中对它们的描
述含糊不清,而且因为以他命名的一部重要的法家著作《商君书》由几种材
料组成,其中可能没有一种是商鞅写的。但是有的部分,特别是较早期的部
分,可能反映了他的思想。①在概述以下的改革时要考虑到这些困难。

政治改革

在公元前 350 年,恰好在建立新都咸阳的同时,秦的一部分领土分成了
31 个县,各县由一个县令掌管(据推测县令由中央任命)。这是秦集中行政
权力和相应地削减国内世袭土地主权力的一个重要步骤。②

农业改革

在同年,即公元前 350 年“开”——可能是废除之意——田之阡陌。尽
管措词的含意模糊,此举似乎意味着他废除了旧的固定的占地制度(井田制)
——根据旧制,农户为其封建主耕种大小大致相等的地块——而代之以单位
面积可以不同的更为灵活的制度。用西方的农业术语来表达,可以说商鞅废
除了分割土地的田埂和畦头地。
这个解释因史籍同一句中所说的“赋税平”而得到了证实;①虽然对赋、
税这两个字未作解释,这段话可以解释为进一步以实物税来代替劳役——如


① 《商君书》,再加上商鞅的传记(《史记》卷六八)及其他有关的文字,在戴闻达的《商君书》(伦敦,
1928;1963 年再版)中有译文和讨论。又见Л。C。别列洛莫夫:《商君书》(莫斯科,1968);李幼宁编:
《商鞅变法和中国的国家控制》(怀特普莱恩斯,1977)。
① 《史记》卷六八,第 2232 页(戴闻达:《商君书》,第 18—19 页)。
 



秦已在公元前 408 年开始实行的那样。旧的固定的土地占用制的解体又可在
约公元前 100 年汉儒董仲舒的奏疏中得到证实。他说商鞅的变法使“民得卖
买”耕地。②可能除了改变秦国农民的地位外,这个改革还鼓励其他国家的农
民来秦(相对地说,当时那里仍地广人稀),以期获得土地。毫无疑问,这
个改革又是削减世袭土地主权力的另一个措施。③

法律

商鞅把法作为树立国家权力的最重要的手段来强调,并且他又坚持,法
必须昭告众人。在新都(可能在皇宫门前)立柱,以便在上面张贴新令。他
同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罚不讳强大。”①正是因为把这个原则施行于
太子的两名师傅,他才象前面所叙述的那样垮了台。他立法的用意是维护赏
罚制度,这项制度分别有利于鼓励善行,遏制坏事。

连坐

关于惩罚方面,对犯罪集体负责的原则也得到了强调。人民被分成 5 户
或 10 户的单位。②在每个单位,所有成员对任何个人的坏事集体负责。据商
鞅传:“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③为了
加强这种国家推行的道德制度,商鞅显然试图削弱家庭团结的纽带,办法是
在一开始对有两个以上男丁住在一起的家庭征双倍税赋。后来(在公元前 350
年),他明令禁止父亲与成年之子或成年的弟兄在一户同居。这些材料都来
自商鞅传。但在当时,这个禁令实际施行的严格程度和有效程度则很难确定。
1975 年从秦的一个官吏墓中发掘出来的法律,其日期可定在公元前 221 年前
不久,但其精神可追溯至商鞅时代;它们在惩罚方面似乎并不特别严厉。
但是尽管如此,为了控制的目的而把民众分成小单位的基本思想,连同
其变异形式和更细致的形式(最著名的是保甲制)在以后的帝国时代,甚至
晚至民国时代,仍行之不辍。

奖励

为了奖励功绩,设置了分等级的荣誉爵位,按传统的说法,爵位共 18
级。①它们具有独特的称号,如公士(初级,最低级)、不更(四级)和五大
夫(九级)。在一开始,爵位可能赐给有军功的人(“日斩一首者爵一级”)。




② 引自《汉书》卷二四,第 1137 页(南希?李?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普林斯顿,1950〕,
第 180 页)。
① 《战国策》三(秦一),第 75 页(小 J。I。克伦普:《战国策》〔牛津,1970 年〕,46,第 54 页)。关
于可能根据这些条例制订的秦的法律,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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