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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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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的没有根据的最后的自我,以及同样没有根据的作为赋予自然的规定的存在,这两个环节处在不可分割的统一中,——这种不为任性所推动①的理念就是君主的伟大之处。这种统一包含着国家的真正的统一,而国家的真正的统一只有靠自己这种内在的和外在的直接性才不至降入特殊性的领域,降入特殊性的任性、目的、观点的领域,才能避免御座周围的派系倾轧和国家权力的削弱与破坏。

附释:世袭权和继承权构成正统性的根据,这不仅是一种实定法的根据,而且也是包含在理念中的根据。由于王位世袭即自然的继承有了巩固的规定,就可预防在王位出缺时发生派系的倾轧。但这是一个方面,它很早以来而且正确地被提出作为有利于王位世袭制的主张。

可是,这一方面只是后果;如果把它变成了根据,那就会同时把君主的伟大之处拉下到抽象推论的领域,而忽视了它的真实性格,即这种没有根据的直接性和这种最后的自身存在;而且提出作为根据的,不是内在于它的国家的理念,而是某种在他身外的东西,某种与它殊异的思想,好比国家或人民的福利之类。的确,从诸如此类的规定可以通过mediosterminos〔中名词〕而得出王位世袭制的结论;但是这一规定也容许其他的中名词、从而其他的结论。大家知道得很清楚,事实上,从人民福利(salutdupeuple)曾经得出些什么样的结论来。

①黑格尔并不认为君主是从来不受其自身任性的支配的,关于这一点参阅本书第283节。此际,黑格尔指君主推动国家机器运转,而其本身则不受推动。——译者

因此,唯有哲学才能思维地考察这个君主伟大之处的问题,因为除了纯以自身为根据的无限观念的思辨方法以外,一切其他探讨方式都会自在自为地取消君主伟大之处的本性的。

君主选举制看来当然是最自然的想法,即最接近于肤浅的思想。

因为君主所应照料的是人民的事务和利益,所以谁应受托照料人民福利,就必须听由人民选举,只有通过这种委任才产生统治的权利。这种观点,正如君主即国家最高官吏的观念,君主与人民之间契约关系的观念以及其他等等,是从多数人①偏好(奇*书*网^_^整*理*提*供)、意见和的意志即任性出发的。

我们早已考察过②,这种规定在市民社会中被当做首要的东西,或更正确些说,希图肯定自己为唯一的东西;但它既不是家庭的原则,更不是国家的原则,总之,它是跟伦理的理念相对立的。

君主选举制倒不如说是各种制度中最坏的一种,对理智说来这一点已可从这种制度的后果中得出。可是对理智说来,这些后果只是表现为某种可能的和盖然的东西,其实它们是这种制度本质上固有的。在君主选举制的(这是从私人意志成为最后决断的那种关系的本性中产生的)条件下,国家制度就等于当选者的誓约,这就是说,等于使国家权力仰仗私人意志的恩赐,结果,各种特殊的国家权力变成了私有财产,国家的主权削弱而丧失了,终于国家内部发生瓦解并受到外界的摧毁。

①参阅本书第301节附释:。——译者②在本书第三篇第二章市民社会这一章中,参阅例如第183节和第206节。——译者

补充(君主的理念)如果要掌握君主的理念,那就不能满足于说国王是上帝所任命的,因为上帝创造万物,其中也包括最坏的东西。

即使从有用这一观点出发,我们也走不到好远,因为总归可以指出缺点来的。把君主看成实定法也同样解决不了问题。我拥有财产,这是必然的,可是我占有这种特殊财产,那却是偶然的;必须由某个人来占居国家最高职位这一权利,也同样是偶然的,如果我们把这种权利作为抽象的和实定的来考察的话。但是,这种权利是作为被感到的需要、又作为事物的需要而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君主在体力方面或智慧方面并不见得有什么超人之处,可是千百万人受其统治。现在如果说,人们愿意接受那种违背他们利益、目的和意图的君主统治,那是荒谬的,因为人不至于愚蠢到如此地步。

正是他们的需要,正是理念的内部力量,反对他们的表面意识而强使他们服从并使他们保持在这种关系中。所以,如果君主作为首脑和国家制度的一部分而出现,那末人们必然要说,一个被征服的民族在国家制度上跟国君不是同一的。一个在战争中被征服的省分所发动的起义与一个有良好组织的国家内部所发生的叛乱,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被征服者起义,目的不是反对他们的国君,他们也不犯内乱罪,因为他们同他们主人间的联系不是理念的联系,不是国家制度内在必然性中的联系。这仅仅是一种契约,而不是政治结合。

Jenesuispasvotreprince,jesuisvotremaitre〔我不是你们的国君,我是你们的主人〕,这就是拿破仑答复爱尔福特的代表们的话。

第282节

君主主权产生赦免罪犯的权力,因为只有这个主宰一切的权力才有权实现这种化有罪为无罪,并用既往不咎的办法消除犯罪的精神力量。

附释:赦免权是对精神的尊严的一种最崇高的承认。

此外,这种权力是属于较高领域的规定对较低领域的一种适用或反射。可是诸如此类的适用乃属于特殊科学的范围,而特殊科学所处理的对象是属于经验方面的(参阅第270节附释:注②)。

属于这样一种适用的还有:把妨害国家或妨害国君主权、国君陛下和国君人身等行为归属于犯罪的概念下,这一点已见于上面(第95节到第102节)所述。这些行为是最严重的罪行,对之定有特种程序等等。

补充(赦免和陛下)赦免权免除刑罚,但不取消法。

法毋宁是照旧存在的,被赦免的依然是一个罪犯。

赦免并不宣称他没有犯过罪。

取消刑罚也可通过宗教做到,因为精神可以在精神上化有罪为无罪。这既然是在尘世中实行的,所以赦免权专为陛下享有,而且也只能属于他的没有根据的决断。

第283节

王权的第二个环节,就是特殊性或特定内容以及使特定内容从属于普遍物的环节。这个环节一获得特殊的实存,就表现为最高谘议机关及其成员,他们把国家当前事务的内容,或把那种由于当前的需要而必须制定的法令的内容及其客观方面(根据、有关的法律、情况等等),一并呈请君主裁决。

任免负责这些事务的人员,是君主无限任性的特权,因为这些人员是直接和君主本人接触的。

第284节

因为决定的客观方面(对事务的内容和情况的了解,决定的法律根据和其他根据)必须有人负责,即有人证明其客观性,因为这些客观方面可以成为不同于君主个人意志本身的谘议的对象,所以,只有这些谘议机关及其成员才应该对此负责,而君主特有的尊严,即最后作决断的主观性,即对政府的行动不负任何责任。

第285节

王权的第三个环节所涉及的是自在自为的普遍物,这种普遍物从主观方面说就是君主的良心,从客观方面说就是整个国家制度和法律;所以王权以其他环节为前提,而其他的每一个环节也以王权为前提。

第286节

王权、王位世袭制等等的客观保障在于,这个领域具有不同于理性所规定的其他环节的现实性,同样,其他环节也各自具有其实质所规定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在合乎理性的机体中,每一部分在保存自己的同时,也把其他部分按其特点保存下来。

附释:君主式的国家制度发展到把长子继承的王位世袭制固定下来,是一种较近代的历史产物。随着这种发展,君主式的国家制度返回到它的历史起源,即家长制,不过它具有较高级的规定,因为君主现在是有机发展了的国家中的绝对顶峰。这一历史产物对公共自由和合乎理性的国家制度说来是最重要的;但是,上面已经提到①,它虽然受到尊敬,却常常没有被很好地理解。因此,旧时的纯粹封建君主制以及专制政体在历史上表现为交替不绝的叛乱、暴政、内战、君主和朝代的没落、以及由此产生的内部和外部的普遍破坏和毁灭。这些都是由于在这种制度下,国家事务的划分,即把各种不同部门交给藩臣、高级武官等,只是机械式的,其差别不是规定和形式的差别,而是较小或较大权力的差别。

①参阅本书第279节和第28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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