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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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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节

伦理是自由的理念。它是活的善,这活的善在自我意识中具有它的知识和意志,通过自我意识的行动而达到它的现实性;另一方面自我意识在伦理性的存在中具有它的绝对基础和起推动作用的目的。因此,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

第143节

因为意志的概念和它的定在(即特殊意志)的这种统一就是知识,所以就有了对理念的这两个环节的差别的意识,这就是说,现在这两个环节的每一个就其本身说来都是理念的整体,都是以理念的整体为它的基础和内容的。①

①这两个整体分别在下面第14—5节和第146—7节中说明。——译者

第144节

(甲)代替抽象的善的那客观伦理,通过作为无限形式的主观性而成为具体的实体。具体的实体因而在自己内部设定了差别,从而这些差别都是由概念规定的,并且由于这些差别,伦理就有了固定的内容。这种内容是自为地必然的,并且超出主观意见和偏好而存在的。这些差别就是自在自为地。

《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著 范扬,张企泰译

第三篇 伦理   

 存在的规章制度

补充(实体性的伦理)整个伦理既有客观环节,又有主观环节,但是两者都只是伦理的形式。这里,善就是实体,就是说在客观的东西中充满着主观性。如果我们从客观方面来观察伦理,那末可以说,人们在其中不自觉具有伦理观念。

安悌果尼①就是从这一含义宣称,谁也不知道法律是从什么地方来的;法律是永恒的,这就是说,法律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它们是从事物本性中产生出来的规定。

①古希腊悲剧作家索福客丽所编的悲剧《安悌果尼》中的主人公;正确引文,参阅本书第166节附释。——译者

但是这个实体性的东西同样具有意识,尽管这种意识总是处在环节的地位的。

第145节

伦理性的东西就是理念的这些规定的体系,这一点构成了伦理性的东西的合理性。因此,伦理性的东西就是自由,或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意志,并且表现为客观的东西,必然性的圆圈。这个必然性的圆圈的各个环节就是调整个人生活的那些伦理力量。个人对这些力量的关系乃是偶性对实体的关系,正是在个人中,这些力量才被观念着,而具有显现的形态和现实性补充(伦理性的实体和个人)因为伦理性的规定。构成自由的概念,所以这些伦理性的规定就是个人的实体性或普遍本质,个人只是作为一种偶性的东西同它发生关系。个人存在与否,对客观伦理说来是无所谓的,唯有客观伦理才是永恒的,并且是调整个人生活的力量。

因此,人类把伦理看作是永恒的正义,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神,在这些神面前,个人的忙忙碌碌不过是玩跷跷板的游戏罢了。

第146节

(乙)实体在它这种现实的自我意识中认识自己,从而就是认识的客体。伦理性的实体,它的法律和权力,一方面作为对象,对主体说来都是存在的,而且是独立地——从独立这一词的最高涵义来说——存在着,它们是绝对的权威和力量,要比自然界的存在无限巩固。附释日、月、山、河以及我们周围的一切自然物体都存在着。它们对意识所具有的权威,不仅在于它们是存在着的而已,而且在于它们具有一种特殊本性。意识承认这种本性,而且在对待这些物体并在处理和利用它们时,总是顺应着这种本性的。至于伦理性的法律所具有的权威是无限崇高的,因为自然物体只是极其表面地、支离破碎地体现着合理性,而且把合理性隐藏在偶然性的外观中。

第147节

另一方面,伦理性的实体,它的法律和权力,对主体说来,不是一种陌生的东西,相反地,主体的精神证明它们是它所特有的本质。

在它的这种本质中主体感觉到自己的价值,并且象在自己的、同自己没有区别的要素中一样地生活着。

这是一种甚至比信仰和信任更其同一的直接关系。

附释:信仰和信任是和反思一同开始出现的,并以表象和差别为前提。例如,信仰多神教和是一个多神教徒这两者不是一回事。伦理性的东西在其中成为自我意识的现实生命力的那种关系,或更确切些说,那种缺乏关系的同一,诚然可以转变为信仰和信念的关系,和转变为通过进一步反思而产生的关系,即依据某些原因所。作出的判断——这些原因在开始时可能是某些特殊目的、利益和考虑,是恐惧或希望,或者是历史情况;然而充分认识这种同一则属于能思维的概念的事。

第148节

法律和权力这些实体性的规定,对个人说来是一些义务,并拘束着他的意志的,因为个人作为主观的东西和在本身中没有规定性的东西,或者作为被规定了的特殊的东西,是同这些法律和权力有差别,因而把它们作为他的实体性的东西来对待的。附释伦理学中的义务论,如果是指一种客观学说,就不应包括在道德主观性的空洞原则中,因为这个原则不规定任何东西(第134节)。因此,这种义务论就是伦理必然性的圆圈的系统发展,将在这里第三篇中加以论述。这一论述不同于义务论的形式,其不同之处仅仅在于,下述各种伦理性的规定都表现为必然的关系,并且论述到此为止,而不再给每一规定加上结语说:“因此,这一规定对人们说来是一种义务。“义务论不是一种哲学科学,它从现存的关系中获取它的素材,并表明这种素材同本人观念的联系,或同到处出现的原则以及思想、目的、冲动和感觉等等的联系。它还能把每一种义务,在与其他伦理关系相关中、与福利和意见相关中所产生的其他后果作为理由而补充进去。但是一种内在的、彻底的义务论不外是由于自由的理念而是必然的、因此是现实的那些关系在它们全部范围内即在国家中的发展。

第149节

具有拘束力的义务,只是对没有规定性的主观性或抽象的自由、和对自然意志的冲动或道德意志(它任意规定没有规定性的善)的冲动,才是一种限制。但是在义务中个人毋宁说是获得了解放。一方面,他既摆脱了对赤裸裸的自然冲动的依附状态,在关于应做什么,可做什么这种道德反思中,又摆脱了他作为主观特殊性所陷入的困境;另一方面,他摆脱了没有规定性的主观性,这种主观性没有达到定在,也没有达到行为的客观规定性,而仍停留在自己内部,并缺乏现实性。在义务中,个人得到解放而达到了实体性的自由。

补充(作为向自由前进的义务)义务仅仅限制主观性的任性,并且仅仅冲击主观性所死抱住的抽象的善。当人们说,我们要自由,这句话的意思最初只是:我们要抽象的自由,因此国家的一切规定和组织便都成了对这种自由的限制。所以,义务所限制的并不是自由,而只是自由的抽象,即不自由。义务就是达到本质、获得肯定的自由。

第150节

伦理性的东西,如果在本性所规定的个人性格本身中得到反映,那便是德。这种德,如果仅仅表现为个人单纯地适合其所应尽——按照其所处的地位——的义务,那就是正直。

附释:一个人必须做些什么,应该尽些什么义务,才能成为有德的人,这在伦理性的共同体中是容易谈出的:他只须做在他的环境中所已指出的、明确的和他所熟知的事就行了。正直是在法和伦理上对他要求的普遍物。但从道德观点看,正直容易显现为一种较低级的东西,人们还必须超越正直而对自己和别人要求更高的东西;其实,要成为某种特殊的东西这种渴望,不会满足于自在自为的存在和普遍的东西;它只有在例外情形中才能获得独特性的意识。

正直的各个不同方面都同样可以叫做德,因为它们都同样是个人的特质(虽然同别人比起来,并不显得特别)。但是关于德的言论,容易迹近空话,因为这种言论尽是讲些抽象的和没有规定性的东西,|奇^_^书…_…网|并且这种言论中的论据和阐明都是对着作为一种任性或主观偏好的个人而提出的。在现存伦理状态中,当它的各种关系已经得到充分发展和实现的时候,真正的德只有在非常环境中以及在那些关系的冲突中,才有地位并获得实现。冲突必须是真正的,因为道德的反思可以到处为自己的目的制造冲突,并且使自己意识到是某种特殊物,意识到已经作出了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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