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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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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而孤立的内容,而是在自身中含有复杂联系的普遍内容。出自一个能思维的人的故意,不仅含有单一性,而且实质上含有上述行为的普遍方面,即意图。

附释在语源学上意图一方面指普遍性的形式这种抽象,另一方面指从具体事物的特殊方面抽出来的抽象。用意图来竭力替行为辩解,就是把单一方面孤立起来,并主张这一方面是行为主观方面的本质。对一种行为,不先规定其合法或不合法的方面,而作为外界事件加以判断,就等于给它一个普遍谓语,说这种行为是杀人放火等等。外界现实的零星规定性表明着外界现实的本性无非是外在联系。人们首先仅仅在个别一点上接触现实(例如,放火仅仅同木材的一个小点直接有关,而这样说只是提供一个命题,不是作出判断),但是这一点的普遍性质意味着它的扩张。在生物中,单一物不是直接作为部分而是作为器官而存在的,在器官中存在着普遍物本身。所以在杀人的场合,遭受侵害的不是作为单一物的一块肉,而是其中的生命本身。一方面,主观反思无视普遍与单一的逻辑性质,而把单一部分和各种后果细加分裂,另一方面有限性事件的本性包含着偶然性的这种分离。

dolusindirectus〔间接故意〕的发明就是根据上述而来的。

补充(间接故意)一种行为可能或多或少地受到种种情况的冲击,这是当然的事。在放火的场合,可能不发生火灾,或相反地可能燃烧得比放火者所设想的更厉害。

尽管这样,这里不应作出什么吉祥与凶煞的区别,因为人在行为时,必然要同外界打交道。古谚说得好:“从手里掷出的石头,变成了魔鬼的石头”。在行为时我本身就暴露在凶煞面前。所以凶煞对我具有权利,也是我自己意志的定在。

第120节

意图的法在于,行为的普遍性质不仅是自在地存在,而且是为行为人所知道的,从而自始就包含在他的主观意志中。倒过来说,可以叫做行为的客观性的法,就是行为的法,以肯定自己是作为思维者的主体所认识和希求的东西。

附释:这种对事物洞察的法连带发生一个结果,即小孩、白痴、疯子等等,就其自身行为完全没有或仅有限定的责任能力。但是,正象行为在其外部定在方面包含着种种偶然后果一样,主观的定在也包含着不确定性,而其不确定程度是与自我意识和思虑的力量之强弱有关。可是,这个不确定性只能就痴呆、疯颠等等以及童年加以考虑,因为唯有这种决定性的状态才消灭思维和意志自由的特质,而容许我们把行为人作为缺乏能思维的人的尊严、意志的尊严那样的人来看待。

第121节

行为的普遍性质就是还原为普遍性这一简单形式的一般行为的繁复内容。但是,主体作为在自身中反思的、从而是与客观特殊性相关的特殊物,在它的目的中具有他所特有的特殊内容,而这种内容是构成行为的灵魂并给行为以规定的。行为人的这个特殊性的环节之包含于行为中,并在其中得到实现,构成更具体意义上的主观自由,也就是在行为中找到他的满足的主体的法。

补充(动机)我意识到自身并在自身中反思,这时我还只是与我的行为的特殊性相关的特殊物。我的目的构成规定着我的行为的内容。例如,杀人放火是普遍物,所以还不是我的行为——作为主体的行为——的肯定内容。如果发生了这类犯罪,我们就要问他为什么要犯罪。他决不是为了杀人而杀人,而必然具有一个特殊的肯定目的。假如我们说,杀人是出于他好杀成性,那末,这种好杀成性就已经是主体的肯定内容本身,而其行动则是所以满足主体的欲求的。所以更精确些说,行动的动机就是我们叫做道德的东西,而且照这样说来,道德的东西具有两重意义:在故意中的普遍物与意图的特殊方面。近人特别对行为常常追问动机。以前人们只不过问,这人是否正直的人?他是否在尽他的义务?今天人们却要深入到他们内心,而且同时假定着在行为的客观方面和内在方面——即主观动机——之间隔着一条鸿沟。

当然,主体的规定是要考察的;他希求某种东西,他所以希求的理由是在他本身中;他希求满足自己的欲望,满足自己的热情。

但是善和正义也是行为的一种内容,这种内容不是纯粹自然的,而是由我的合理性所设定的。

以我的自由为我的意思的内容,这就是我的自由本身的纯规定。所以更高的道德观点在于在行为中求得满足,而不停留于人的自我意识和行为的客观性之间的鸿沟上,不过这种鸿沟的看法,无论在世界史中或个人的历史中都有它的一个时期的。

第122节

行为通过这种特殊物乃具有主观价值,而对我有利害关系。与这种目的——从内容说即是意图——相对比,行为在它下一个内容上的直接的东西降格为手段。这种目的既然是有限的东西,它可以转而降为再一个意图的手段,如此递进,以至无穷。

第123节

关于这些目的的内容,在这里(甲)只存在着形式的活动本身,就是说,主体对其所认为的目的和应予促进的东西所进行的活动;凡是人对某事物作为自己的东西感觉兴趣或应感觉兴趣,他就愿意为它进行活动。(乙)但是主观性的这种还是抽象的和形式的自由,只是在其自然的主观定在中,即在需要、倾向、热情、私见、幻想等等中,具有较为确定的内容。这种内容的满足就构成无论是它一般的和特殊的规定上的福利或幸福。这就是一般有限性所具有的目的。

附释:这里就是关系的观点(第108节),在这观点上主体被规定为自我区分,从而算作特殊物,也就在这里出现了自然意志的内容(第11节)。但是,这里的意志已不是原来直接存在那样的意志,反之,这种内容属于在自身中反思着的意志,并被提升为福利或幸福这种普遍目的(《哲学全书》第395节以下)①,——即被提升到象克娄苏和梭伦时代的那种思维观点②,在这种观点上,思维还没有在意志的自由中来掌握意志,而是把意志的内容作为自然的和现成的东西加以反思。

①第3版,第478—480节。——拉松版②参阅赫罗多德:《历史》,第30—33节;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三联书店1958年版,第169—170页。——译者

补充(物质的目的)由于幸福的种种规定是现有的,所以它们不是自由的真实规定。自由只有在自身目的中,即在善中,才对它自己说来是真实的。这里可以提出一个问题:人们是否有权给自己设定未经自由选择而仅仅根据主体是生物这一事实的目的?…qī…shu…wang…但是人是生物这一事实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合乎理性的,这样说来,人有权把他的需要作为他的目的。

生活不是什么可鄙的事,除了生命以外,再也没有人们可以在其中生存的更高的精神生活了。只有把现有的东西提升为某种自己创造的东西——这种区分并不含有两者积不相容的意义——才会产生善的更高境界。

第124节

由于个人自己的主观满足(包括他的荣誉和声誉得到承认在内)也包括在达成有绝对价值的目的之内,所以要求仅仅有绝对价值的目的表现为被希求或被达到的东西,以及认为客观目的和主观目的在人们希求中是相互排斥的这种见解,两者都是抽象理智所作的空洞主张。不仅如此,如果这种主张再进一步,假定主观满足由于它是存在着(在任何一项完成的工作中它C3总是存在着),所以它就是行为人实质上的意图,并认定客观目的在他看来只是达到主观满足的手段,那么这种主张就会变成一种恶毒而有害的主张了。主体就等于它的一连串的行为。如果这些行为是一连串无价值的作品,那末他的意志的主观性也同样是无价值的;反之,如果他的一连串的行为是具有实体性质的,那末个人的内部意志也是具有实体性质的。

附释:主体的特殊性求获自我满足的这种法,或者这样说也一样,主观自由的法,是划分古代和近代的转折点和中心点。

这种法就他的无限性说表达于基督教中,并成为新世界形式的普遍而现实的原则。它的最初形态是爱浪漫的东西、个人永久得救的目的等等,其次是道德和良心,再其次是其他各种形式。这些形式一部分在下文表现为市民社会的原则和政治制度的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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