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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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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关于不法和犯罪的辩证分析特别值得注意。他把不法分为:(一)无犯意的不法,这是在承认法、希求法、盼望得到法的基础上而做出的不法行为,一般是不规定处罚的。

(二)欺诈,即假借法的名义而作不法的事,在这里特殊意志虽被重视,而普遍的法却没有被尊重。对欺诈就得处以刑罚,因为这里问题是法遭到了破坏。

(三)犯罪,即进而丢掉了法的名义或假象,公开用暴力犯罪,不仅是“犯法”,而乃是根本上否定了法。

①参看本书第66节。

②参看本书第75节。

黑格尔从刑罚是法和正义这一概念的自身回复,亦即法或正义之恢复与维护的唯心主义观点出发,他否定关于刑罚的预防说、儆戒说、威吓说、矫正说等,显然是有片面性的。

他从唯心辩证法出发来分析,认为不法是法的否定,刑罚是对于不法(否定法的东西)的否定。同样,犯罪是一种暴力的强制(他叫做第一种强制),刑罚就是对强制之强制(他叫做第二种强制)。

所以刑罚是一种否定之否定。

通过刑罚对于不法和犯罪的否定,法、正义就得到恢复和维护。由法的建立而过渡到不法、犯罪,再过渡到对不法、犯罪的否定或刑罚,这就是他所谓作为自由之定在的法的自我辩证运动。他只是从唯心辩证法来说明罪名,处罚不是外加给的,而是自作自受,基于内因,我们知道,这些问题如果不从社会和阶级根源来分析,是只会有利于反动统治,而得不到解决的。

黑格尔还认为施用刑罚不是个人主观上从外面去处罚犯人,而是按照犯人行为自己的逻辑,或他自己的法的观念,他就应该得到处罚。

所以他说:“刑罚既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换言之,在处罚犯人的过程中,同时也唤醒了他自己原来的意志和自由。所以黑格尔不仅赞成“对犯人处刑必须得他的同意”,而且进一步指出,“犯人自己的意志都要求自己所实施的侵害应予扬弃。”因此黑格尔断言,“犯罪的扬弃是报复,因为从概念说〔按即从辩证法说〕,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

“报复只是指犯罪所采取的形态回头来反对它自己。”从刑罚的报复说出发,他不主张废除死刑。

他说,“报复虽然不能讲究种的等同,但在杀人的场合则不同,必然要处死刑”,因为“生命是无价之宝”,“刑罚……只能在于剥夺杀人者的生命。”不过黑格尔也承认,“死刑变得愈来愈少见了;作为极刑,它应该如此。”

黑格尔虽然主张刑罚是一种报复,但他却把报复(Vergeltung)与复仇(Rache)区别开,要求避免无休止的复仇。他认为在法的最初步最原始的表现中,“犯罪的扬弃首先是复仇,由于复仇就是报复。”但是“复仇由于它是特殊意志的肯定行为,所以是一种新的侵害。作为这种矛盾,它陷于无限进程,世代相传以至无穷。“他并且指出,”在无法官和无法律的社会状态中,刑罚经常具有复仇的形式,……在未开化民族,复仇永不止息“。他认为这不是表现法和正义的真正形式。

要解决这个矛盾就“要求从主观利益和主观形态下,以及从威力的偶然性下解放出来的正义,这就是说,不是要求复仇的而是刑罚的正义。“如果用黑格尔辩证法的术语来说,复仇就会陷于永无休止的“坏的无限”,而刑罚所表现的正义的报复,乃是否定之否定,是“自食其果”,是犯罪行为自身的辩证法,是真正的法,亦即代表普遍意志的公正或正义的体现。这样,就由法的辩证发展,由法到犯罪,由犯罪到得到惩罚,正义伸张,这一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于是就由“法”的阶段进展到“道德”的阶段了。

(三)

在黑格尔看来,道德是由扬弃抽象形式的法发展而来的成果,道德是法的真理,居于较高阶段,道德是自由之体现在人的主观内心里。

因此“道德的观点就是自为地存在的自由”,因为他认为道德意志是他人所不能过问的,而人的价值是应按照他的内部行为、自我规定或道德意志来评价的。道德,在黑格尔看来,也是法的一种,一种具有特殊规定的内心的法,亦即“主观意志的法”。

自由意志借外物(特别是财产)以实现其自身,就是抽象法。自由意志在内心中实现,就是道德。

自由意志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得到充分的现实性,就是伦理。

只有主观的道德意志的表现才算是真正的行为。始终贯彻在行为中的就叫做目的,目的要通过一系列的道德行为或阶段才能最后达到。目的是主观意志和自由观念的统一。当然只有在伦理阶段目的才能真正完成。因此在道德这一阶段包含一种不断的要求,包含着一种不断的应然,因而在道德意志与外部世界之间就存在着不断的紧张状态和一定的距离。

道德意志只承认对出于它的意向或故意的行为负责任。因此道德责任基于意识着的意向或故意。①例如在希腊悲剧中欧狄普斯事实上杀了他的父亲;但因他完全不知道他所杀的人是他的父亲,所以在道德上他就没有责任,也就不能控诉他的杀父罪,因为他还没有超出天真境界,达到反思,区别开一般行为与道德行为、外部事件的发生与出于故意和对情况的知识,也没有对后果的分析。

①参看本书第117节。

一个思维着、意愿着的主体决不能故意作一件事或设想一个目的,而不把他的故意和目的普遍化并因而加以提高。因为要设想一个。

目的就不能不考虑到手段和后果,也不能不考虑到这行为对自己的福利、对别人的福利,最后对一切人的福利,这样故意就成为“意图”(Absicht,也有译作“动机”的)。

于是道德就由“故意与责任”的阶段,发展到黑格尔认为较高的第二阶段“意图与福利”。

这也就是由多少还涉及法律的故意与责任问题进展到纯道德上的动机(意图)与后果(福利)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黑格尔比康德进了一步,他否定了片面的主观唯心论的动机说,而主张动机与结果的统一。黑格尔特别强调动机与结果、主观内部的意志与客观外部的行为的统一,他说:“主体就等于它的一连串的行为……如果这些行为是一连串无价值的作品,那末他的意志的主观性也同样是无价值的;反之,如果他的一连串的行为是具有实体性质的,那末个人的内部意志也是具有实体性质的。”

从动机与行为、后果的统一出发,黑格尔一方面批判了以单纯的动机纯洁来为罪恶行为辩护的看法,另一方面批判了所谓“心理史观”。这种心理史观用揣测”行为主要意图和有效动机“去”鄙视和贬低一切伟大事业和伟大人物。“例如说,马丁。路德之倡导宗教改革,其动机是为了想要与尼姑结婚,或者说某一历史事件或一场大战之发生,是由于某些伟大人物之好荣誉或有野心等。黑格尔认为象这种所谓“心理史观”,“就是佣仆的心理”,而对佣仆说来,“根本没有英雄,其实不是真的没有英雄,而是因为他们只是一些佣仆罢了。”

这是黑格尔常常谈到的题目,他否定单纯的主观动机或意志,肯定:“人就是他的一串行为所构成的”,“单纯志向的桂冠就等于从不发绿的枯叶。”

并且根据“内外统一”的原则,宣称“伟大人物曾志其所行,亦曾行其所志。”①

黑格尔这里所提出的“内外统一”,动机与行为、后果统一的原则是有其合理因素的。但是由于他从客观唯心主义出发,认为伟大人物的行为是世界精神的体现,把伟大人物当作世界精神的代言人,而不从社会存在决定个人意识,不从个人行为对社会、对人民的利益和后果去评判历史人物,因而仍然是根本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看法正相反对,是不能根本解决内与外、主观与客观统一的问题的。

道德发展的第三阶段,黑格尔叫做“良心与善”。

在这个阶段道德不是达到别的目的的手段,道德自身即是目的。

它所追求的不是福利,而是善。从主观方面说,道德意志已不表现为故意和良好动机,而是作为具有普遍性和无限性的道德的自我意识或良心。黑格尔在这里批评了康德的纯义务的良心观。他反对康德那种为义务而义务的道德形式主义,他认为不能把福利或欲望的满足与尽义务对立起来。

他说,如果完全反对为了满足欲望而尽义务,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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