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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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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自我的自我规定在这里,它设定自己作为它本身的否定的东西,即作为被规定的、被限制的东西;它留在自己那里,即留在与自己的同一性和普遍性中;又它在这一规定中只与自己本身联结在一起,——以上三事是合而为一的自我规定自己,因为它是否定性的自我相关作为这种自我相关,自我对这种规定性是漠不关心的;它知道这种规定性是它自己的东西和理想性的东西,是一种单纯的可能性。

它不受这种可能性的拘束,而它之所以在其中,只因为它把自身设定在其中而已。这就是意志的自由,正象重量构成物质的实体性那样,自由构成意志的概念或实体性,也就是构成它的重量。

附释:任何自我意识都知道自己是普遍物,即从一切被规定的东西中抽象出来的可能性,又知道自己是具有特定对象、内容、目的的特殊物。然而这两个环节还只是单纯的抽象;具体的、真的东西(一切真的东西都是具体的)是普遍性,它以特殊物为对立面,这个特殊物通过在自身中的反思而与普遍物相一致。这个统一就是单一性。但是这个单一性不是直接性中的单一体,象在表象中的单一性那样,而是符合它的概念的单一性(《哲学全书》,第112—114节①),换句话说,这个单一性其实就是概念本身。上述最初两个环节——意志能从一切中抽象出来,而它又是由自己或他物所规定的,——人们容易承认和理解,因为它们单独说来都不是真的而是理智的环节。但是第三个环节是真的和思辨的②(凡是真的东西,只有用思辨方法加以思考才能得到理解),而理智就不肯深入到这一环节中去,因为它恰恰把概念总是指为不可理解的东西。对思辨中这种深奥的东西,对作为自我相关的否定性的那无限性,对一切活动、生命和意识的最后泉源都加以证明和详细说明,这是属于作为纯思辨哲学的那逻辑学范围内的事这里只指出下列一点当我们说意志是普遍的,意志规定自己,这时已经表明,意志被假定为主体或基质不过意志在自我规定之先,在这种规定被扬弃和理想化之先,不是某种完成的东西和普遍的东西。意志只有通过这种自我中介的活动和返回到自身才成为意志。

①第3版,第163—165节。——拉松版②参阅《哲学全书》,第79节和第82节。——译者

补充(自由的具体概念)我们所称真正的意志包含着上述两个环节。自我本身首先是纯活动,是守在自己身边的普遍物。但是这个普遍物规定着自己,在这种情况下,它不再守在自己身边,而把自己设定为他物,从而丧失其为普遍物。至于第三个环节就在于,自我在它的限制中即在他物中,守在自己本身那里;自我在规定自己的同时仍然守在自己身边,而且它并不停止坚持其为普遍物。所以,这第三个环节是自由的具体概念,至于前面两个环节始终是抽象的并且是片面的。但是,这种自由在我们感觉的形式中,例如在友谊和爱中已经有了,我们在自己内部不是片面的,而极愿意在对他物的关系中限制自己,并且在这种限制中明知道自己本身。

在这一规定性中人不应当感到自己是被规定的,相反地,由于他把它物作为它物来观察,他才具有自尊感。所以自由既不存在于无规定性中,也不存在于规定性中,自由同时是它们两者。把自己完全局限于一定事物的意志是固执者的意志,他不具有这种意志时,就感到不自由了。但是意志是不受某种局限的东西的约束的,它必然要越此前进,因为意志的本性不是这种片面性或约束性;至于自由是希求某种被规定的东西,但却在这样一种规定性中:既守在自己身边而又重新返回到普遍物。

第8节

特殊化的更详细的过程(第6节,乙)构成意志的各种形式之间的差别:(1)如果意志的规定性在于主观和客观(作为外在的直接实存)的形式的对立,那末这是作为自我意识——它面对着一个外部世界——的那种形式的意志;作为在规定性中返回到自身的单一性,这又是一个通过活动和某种手段的中介而把主观目的转化为客观性的过程。在规定性完全是自己的又是真实的这样一种自在和自为的精神中(《哲学全书》,第363节)①意识的关系只构成意志的现象这一方面,关于这一方面,这里不再作单独考虑了补充(意志的目的规定性)关于意志的规定性的考察属于理智的事情,初不属于思辨的领域意志一般说来不仅在内容的意义上,而且也在形式的意义上是被规定的。

从形式上说,规定性就是目的和目的的实现。

我的目的最初仅仅是内在的东西,主观的东西,但它也应该成为客观的东西,而摆脱单纯主观性的缺点这里可能提出一个问题:何以目的具有这个缺点?有缺点的东西而不同时克服其缺点,这个缺点对它说来就不是缺点。

在我们看来动物是有缺点的,在它自己看来则否。目的当它最初还只是我们的目的,我们看来就是一个缺点,因为自由和意志对我们说来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所以设定目的应该合乎客观,这样来,目的不是达到一个新的片面的规定,而是走向它的实在化。

①《哲学全书》,第3版,第440节。——拉松版

第9节

(2)由于意志的规定是意志自己的规定,一般说来是意志在自身中反思着的特殊化,所以这些规定就是内容。这种内容,作为意志的内容,按照上面(1)节所述的形式来说,就是意志的目的。这种目的或者是在表象着的意志中的那内部的或主观的目的,或者是通过使主观的东西转化为客观性的活动中介而现实了的、已达成的目的。

第10节

这种内容,或被区分的意志规定最初是直接的。

所以,意志只是自在地自由的,或者只是对我们来说是自由的,或者一般地说,这是存在于自己概念中的意志。只有在意志把自身当作对象时,它才使自在的东西成为自为的东西附释按照这一规定,有限性就在于,某种自在地存在而符合概念的东西是一种实存或现象,自为地存在的东西是另一种实存或现象例如,自然界抽象的相互外在自在地说是空间,自为地说是时间。在这里应该注意的有两件事:第一,因为唯有理念才是真的,所以如果我们对一个对象或规定只是象它在它的自在形态或在它的概念中那样的来把握,那我们还没有得到它的真的东西。第二,某个作为概念自在地存在的东西同样是实存的,而这种实存是对象的特有形态(如上述的空间);存在于有限东西中的自在存在和自为存在的分离,同时构成有限东西的单纯定在或现象(下面马上将以实例来说明自然意志,然后说明形式法,等等)①。理智只限于单纯自在的存在,所以它把符合这种自在存在的自由叫做能力,因为如果自由只是自在地存在的,事实上它只是一种可能性但是理智把这一规定看做绝对的和永恒的,把自由同自由所希求的东西之间的关系,一般地说,把自由同它的实在性之间的关系,光看做自由对一种现成素材的应用,而这种应用是不属于自由本身的本质的。。。

这样,理智就仅仅与抽象打交道,而不涉及自由的理念和真理。

补充(自由的自在和自为)

光是符合概念的意志,是自在地自由的,而同时又是不自由的,因为它只有作为真正被规定的内容,才是真实地自由的。这时它是自为地自由的,是以自由为对象的,它就是自由。那种还是符合它的概念的东西,|奇^_^书…_…网|只是自在地存在的东西,这种东西只是直接的,只是自然的。即使依照我们通常的看法,这一点也是我们所熟知的。小孩是自在的大人,最初他是自在地具有理性,开始时他是理性和自由的可能性,因而仅仅从概念上说是自由的。然而这种最初自在地存在的东西,还不是在它的现实性中存在着。这种自在地具有理性的人,必须用下列办法努力创造它本身,即既要超出自身,又要在自身内部培养自身,这样他也就成为自为地具有理性的人。

①关于自然的或自在的意志,参阅本书第11—18节;关于自为的意志,参阅第21节以下。——译者

第11节

那最初仅仅自在地自由的意志是直接的或自然的意志规定它自身的概念在意志内部所设定的那差别的种种规定,在直接意志中表现为直接现存的内容。

这些就是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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