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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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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钓鱼岛事件不断升温,中日关系将面临严峻考验。日本作出这样的极端决定,将使中日关系陷入低潮,日方必将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李国强说。
  面积不到5平方公里的钓鱼岛,近代以来所遭受的风风雨雨,足以映射出整个中国的百年沧桑。
  在日方挑起“购岛”闹剧后,中国政府随即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
  李国强说,1992年中国就公布了领海法,但一直没有公布钓鱼岛的领海基线。“遗憾的是,中方的克制并未换来日方的尊重,相反,日方在钓鱼岛问题上动作频频,挑战中国主权。”
  钓鱼岛是中日关系的晴雨表。“如果日方一而再、再而三地单方面破坏共识,采取行动,中方也就没有义务继续保持克制。”龚迎春说。
  龚迎春等专家认为,随着中日外交关系陷入僵局,中日政治和经济关系都将受到影响。“中国是日本最大的出口市场,而日本仅是中国第三大出口市场,日本对华贸易长期顺差;如果中日经贸关系遇冷,日本经济受到的影响比中国更大。”
  事实上,近期由于日本抓捕中国保钓人士、搞“购岛”闹剧,中国国内民众对日本的评价急剧下降,“双方经贸关系难以避免会受到负面影响。”龚迎春认为。
  “钓鱼岛问题是中日关系的一个方面,不是中日关系的全部。”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副研究员刘卿说,日本应该改变处理国际关系的传统思维,在处理钓鱼岛问题上,应从中日关系大局出发,搁置争议,增加互信;如果日本一意孤行,中国会进一步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最终是给日本自身带来损失。
  中日双边关系修好不容易,变坏很简单。
  李国强认为,目前我国出动海监船、渔政船的频率高了,这种和平执法方式显示了大国风范。但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是以海上自卫队作为执法力量。我国也应加强海警执法,保卫国家领土不受侵犯;同时,要完善海洋立法工作,尽快形成长远的海洋战略。
  

《美日安保条约》涵盖钓鱼岛是非法的
  新华社北京7月17日电(记者李保东) 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国家安全政策委员会16日在北京召开“坚决维护中国钓鱼诸岛主权学术研讨会”,20余名国际法专家、国际问题专家、军事问题专家集中就美声称《美日安保条约》适用钓鱼岛问题进行了讨论。与会者一致认为,美试图将钓鱼岛纳入《美日安保条约》适用对象,完全是非法的、虚伪的,是站不住脚的。《美日安保条约》不是日本窃占钓鱼岛的保险单,更吓不倒坚决捍卫国家领土主权,视国家领土主权和国家尊严为第一生命,铁骨铮铮的中国人民。
  与会专家严正指出,钓鱼岛是中国固有的神圣领土。1895年,日本趁甲午战争之机,窃为己有。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军国主义彻底战败,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本应立即无条件归还中国。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上述文件未能得到完全及时的执行。1972年未经任何授权的国际机构和国际法允许,美国私自将钓鱼岛的“行政权”交给日本。显然,美国宣称《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不仅颠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胜利成果,违背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同时也违背了任何人无权以他人主权私相授受的国际法常识,违背了任何双边条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不对第三方产生权利与义务,不应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国际法基本准则。
  与会国际法专家在具体分析《美日安保条约》后指出,《美日安保条约》关于“共同防卫”的第五条强调“各缔约国宣示在日本国施政的领域下,如果任何一方受到武力攻击,依照本国宪法的规定和手续,采取行动对付共同的危险”,根据英文文本,美国埋有伏笔,美国可以解读这不是一种义务而为自己解套。
  另外,第五条还强调“依照本国宪法的规定和手续”采取行动。按照美国战争权力法案规定,对外战争应由总统和国会共同决定。这就为美国留下了依据美国利益,灵活决定是否采取行动的模糊空间。从历史上看,只有别国为美国当马仔,而从来没有美国为别国赤膊上阵,火中取栗的先例。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美国一方面宣称,钓鱼岛“属于《美日安保条约》第5条的适用范围”,同时强调,在钓鱼岛问题上,“美方最终将不会表明特定立场选边站”,“期待相关国家以和平的方式解决”。
  与会专家一致表示,不管《美日安保条约》是否适用钓鱼岛,也不管是真适用还是假适用,都不会动摇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维护钓鱼岛主权的决心与意志。任何强权的威胁与讹诈都是徒劳的。中国人民从来不怕鬼不信邪,捍卫国家领土主权和国家尊严的决心与意志是不可动摇的。奉劝日本野田政府不要误判形势,打错了算盘,切实回到维护中日友好关系大局,维护地区和平的正确方向上来。
  

日本窃岛行径无异于侵略
  21世纪的日本在很大程度上还活在19世纪和20世纪。
  19世纪的日本经过明治维新,国力大增,却野心膨胀,选择了对外殖民和战争,给周边国家的人民带来巨大灾难,遗留的祸患迄今仍在祸害亚洲人民。20世纪的日本发动法西斯战争被击败,但美国出于冷战的需要,利用、纵容日本残余的右翼势力,《波茨坦公告》有关彻底铲除军国主义的规定没有得到很好执行,日本极端民族主义得以苟延残喘并逐渐渗透到日本国内政治和战略思维中去。
  在此过程中,钓鱼岛问题被制造出来:日本通过甲午战争,非法窃取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随后强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二战结束前夕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该公报的精神很清楚,日本作为战败国,其领土范围由战胜国确定,不能任由日本来伸张和声索。二战结束后,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中国收回日本侵占的台湾等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国际法上业已回归中国。然而,在上世纪50年代和70年代,日本和美国先后通过《旧金山和约》和“归还冲绳协定”,为了各自私利,擅自把中国的领土钓鱼岛私相授受。
  从上述历史经纬可以看出,日本窃取钓鱼岛的过程是侵略行为,违反国际法,属于国际不法行为。“非法行为不产生合法权利”,这是一条基本的国际法原则。日本政府扭曲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理,大言不惭地对内对外宣称“钓鱼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否认中日之间存在需要解决的领土争端,煞有介事地履行起对钓鱼岛的所谓“实际控制权”和“管辖权”。
  日本政府对钓鱼岛的所谓“国有化”,就像把窃取、侵占的赃物由左手交到右手,由左口袋装到右口袋,以为如此这般,就能像洗钱一样,把赃物洗白,然后可以对外堂而皇之地宣称“钓鱼岛是日本的”。这就是日本围绕钓鱼岛问题搞出的一系列闹剧和小动作所包藏的祸心。
  不知是做贼心虚,还是长于心计,日本政府还祭出了一套套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的把戏。在推进“购岛”的过程中,日本政府故意轻描淡写,说什么“(钓鱼岛)所有权从个人转至国家,这不应引发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间的问题”,“国有化”是为“继续平稳安定地维持管理”,不希望钓鱼岛“国有化”影响日中关系大局”。怎奈欲盖弥彰。
  日本上述行径的性质极为恶劣,不仅极端错误,而且十分危险。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所作所为,等同于公然否定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成果,随意推翻《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载明的原则和体现的精神,严重挑战战后的国际秩序。
  我们要正告日本政府并昭告天下:今后,日本围绕钓鱼岛问题的一切行为,只要是依据“钓鱼岛主权属于日本”的强盗逻辑,着眼于保持、强化对钓鱼岛的所谓“实际控制”,那么其采取任何有关措施都是要重演对华侵略的历史,均构成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无异于对中国固有领土的侵略行为,必将遭到中国的坚定回击。
  是以史为鉴,以邻为伴,选择合作,还是沉湎过去,以邻为壑,选择对抗——何去何从,日本要做出抉择。(《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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