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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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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相应地,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的签名或盖章。

{2}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的领导人或者由单位领导人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3}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4}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必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如银行汇款凭证等代替。

{5}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款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

{8}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在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9}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

{10}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各联的用途,并且只能以一联用作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或本身具有套写功能,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

(2)原始凭证的审核。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通过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只有经过严格审核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记账的依据,这是保证会计核算真实、准确的基础。

(3)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会计人员依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整理填制的,应用一定的记账方法和会计科目,将经济业务内容加以归类整理编制的,直接作为记账依据的分录凭证。记账凭证是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向会计账簿传递的重要中间环节,为此,《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五款对编制记账凭证作出规定:“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1) 内容要求。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 顺序编号的要求。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 对所附原始凭证的要求。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责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章,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4) 对填制错误的改正要求。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5) 采用电算化的打印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6) 空行注销要求。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五、 会计账簿及其登记要求

(一)设置会计账簿的要求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的要求,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都必须依法设置、登记会计账簿,保证其真实、完整。科学的设置与登记账簿对于全面完成会计核算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会计账簿能提供系统、完整的会计信息,是会计分析和会计检查的重要依据,是定期编制财务报表的依据;其次,会计账簿是会计档案的主要资料,也是经济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有利于对这些重要经济档案进行保管和查阅。为此,《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经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二) 登记会计账簿的要求

(1)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2) 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每一项会计事项,一方面要记入有关的总账,另一方面要记入该总账所属的明细账。

(3)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4) 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这样,一旦发生登记错误时,能比较容易进行更正,同时也方便查账工作。

(5) 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在会计上,数字的颜色是重要的语素之一,它同数字和文字一起传达出会计信息。如同数字和文字错误会表示错误的信息一样,一旦书写墨水的颜色用错了,其导致的概念混乱也不亚于数字和文字错误。

(6) 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 ”表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7) 每一账页面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也就是说,“过次页”和“承前页”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在本页最后一行内结出发生额合计数及余额,然后过次页并在次页第一行承前页;另一种是只在次页第一行承前页写出发生额合计数及余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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