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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2}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3}对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及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4}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分别核发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及其副本。
对既没有税收纳税义务又不需领用收费(经营)票据的社会团体等,可以只登记不发证。
2. 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录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帐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涉及其他税务登记内容改变的。
'2'时间要求。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 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
'1'申请。纳税人申请办理变得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如实填写变更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前后的具体内容。
'2'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3'税务登记变更表的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前的内容、变更后的内容、上缴的证件情况等。
'4'审核、受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及提交的相关资料,证件要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应予受理。
'5'发证。对需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
变更登记的办理流程:
3. 停业、复业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是纳税人因自身经营的需要,暂停和恢复生产经营活动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及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停业申请审批表》。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应当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发票不便收回的,税务机关应当就地予以封存。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依法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方可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停业、复业登记的办理流程:
4. 注销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时,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的管理。
(1) 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改组、分级、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2'时间要求。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冷峻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期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办理流程:
(2) 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
'1'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注销登记事项内容及原因。
'2'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纳税人如关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连同下列资料、证件报税务机关: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管理机关发放的注销决定;主客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料。
'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的内容。由纳税人填写的项目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含分支机构名称)、注销原因、批准机关名称、批准文号及日期。
由税务机关填写的项目主要包括:纳税人实际经营期限、纳税人已享受税收优惠、发票缴销情况、税款清缴情况、税务登记证件收回情况。
'4'受理。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填写完毕的表格,审阅其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后,督促纳税人做好下列事宜:
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未经税务机关查验的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到发票管理工作环节申请办理发票缴销;发票管理环节按规定清票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签署发票缴销情况,同时将审批表返还纳税人。
纳税人向征收环节清缴税款;征收环节在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审批表返还纳税人。
'5'核实。纳税人持由上述两具环节签署意见后的审批表交登记管理环节;登记管理环节审核确认后,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给纳税人,同时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单》,并附《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送稽查环节。
若稽查环节确定需对申请注销的纳税人进行实地稽查的,应在《税务文书传递单》上注明的批复期限内稽查完毕,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税款清算情况,及时将《税务文书传递单》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返还税务登记环节,登记部门在纳税人结清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后据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原税务登记机关在对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向迁达地税务登记机关递交《税务人迁移通知书》,并附有《纳税人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由迁达地税务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如遇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迁出地税务登记机关应当在《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上注明。
5.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临时性的生产经营活动时,按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
从事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