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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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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中,判断的法乃是对合乎法律的或不合乎法律的东。。。。。。。。。

    西的判断,是对现行法的判断,而且它限于最浅近的意。。。。

    义,即局限于知道什么是合法的,而应在这个范围内负。。

    担义务的这类知识。

    通过法律的公布和通过一般习俗,国。。

    家从判断的法除去其在道德观点上尚为主体保留着的形式方面和偶然性。按照善或恶、合法不合法这类规定来知道行为的这种主体的法,对小孩、白痴、疯子所产生的结果是:就在这一方面,也应减轻或免除其责任能力。

    可是要对这些精神状态及其责任能力划定明确的界限,那是不可能的。但是在确定罪行本身的罪责性质和罚则。。

    的时候,如果把霎时眼花、热情激发、酩酊大醉,总之,把所谓强度的感性刺激作为理由(其构成紧急避难的理由的——第120节——自当别论)

    ,并把类似情况看做似

…… 210

    第三章 善和良心951

    乎可据以免除犯人的责任,那就等于不按照人应享有的法和尊严来处理犯人了(参阅第100节和第119节①附释)

    ,因为人的本性正在于它本质上是某种普遍物,他的知识不是抽象而霎时的,也不是片段而零碎的。

    放火杀人犯所放的火,不是他用火燃点着的、作为孤立着的这一方英吋平面木材,而是这一方英吋中的普遍物,即房屋;同样,作为主体,他既不是这一刹那的。。

    单一的东西,也不是孤立着的复仇激情,如果他是这样的话,那他就是一个畜牲,由于他是有害的,危险的,容易突然激怒,就应照准他的脑袋痛打。

    犯人在行为的瞬间必然明确地想象到其行为是不法。。。。。。

    的,要处罚的,必须认定这点,才能使他负有罪责。这种要求初看好象是维护他的道德主观性的法,而其实是否认他的固有的理智本性,而这种本性的有效表现并不限于沃尔弗心理学中所谓明确表象的形态,只有在疯癫。。。。

    的场合,神经是这样地错乱,才可把个别事物的认识和作为跟本性分离开来。

    考虑这些情形作为减轻刑罚的理由,那是属于法以外的领域,即特赦的领域。。。

    第133节

    善对特殊主体的关系是成为他的意志的本质,从而他的。。

    意志简单明了地在这种关系中负有责务。由于特殊性跟善是。。。。。

    ①诺克斯英译本指为第120节。——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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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1第二篇 道德

    有区别的,而且是属于主观意志之列,所以善最初被规定为普遍抽象的本质性,即义务;正因为这种普遍抽象的规定的。。。。。。。。。。

    缘故,所以就应当为义务而尽义务。。。。。。

    补充(义务的绝对性) 意志的本质对我说来就是。。。。。。

    义务,如果现在仅仅知道善是我的义务,那末,我还是停留在抽象的义务上。我应该为义务本身而尽义务,而且我在尽义务时,我正在实现真实意义上的我自己的客观性。我在尽义务时,我心安理得而且是自由的。着重指出义务的这种意义,乃是康德的实践哲学的功绩和它。。。

    的卓越观点。

    第134节

    任何行为都显然地要求一个特殊内容和特定目的,但义务这一抽象概念并不包含这种内容和目的;于是就发生义务。。

    究竟是什么这样一个疑问。关于义务的规定,除了下述以外。。。。。

    暂时还没有别的说法:行法之所是,并关怀福利,——不仅。。。

    自己的福利,而且普遍性质的福利,即他人的福利。

    补充(义务的特殊化) 这与人们想知道应该做些。。。。。。

    什么才能永享生命而向耶稣提出的问题是相同的①。其实,善作为普遍物是抽象的,而作为抽象的东西就无法实现,为了能够实现,善还必须得到特殊化的规定。

    ①《新约全书》,马太传,第19章,第16节;路加传,第10章,第25节。——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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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善和良心161

    第135节

    但是以上这些规定并不包含在义务的规定本身中,相反地,由于两者都是被制约和受限制的,所以它们就导致向不。

    受制约的东西,即义务这一较高领域过渡。因为义务本身在。。。。

    道德的自我意识中构成这自我意识本质的和普遍的东西,而且这自我意识在它内部只是与自己相关,所以,义务所保留的只是抽象普遍性,而它以之作为它的规定的是无内容的同。。。。。

    一,或抽象的肯定的东西,即无规定的东西。。。。。

    附释 着重指出纯粹的不受制约的意志的自我规定,并把它作为义务的根源,这诚然很重要,又意志的认识——多亏通过康德哲学——只是通过它的无限自主。。

    的思想,才获得巩固的根据和出发点(参阅第133节)

    ,这诚然也很真确,但是固执单纯的道德观点而不使之向伦理的概念过渡,就会把这种收获贬低为空虚的形式主。。。。。。

    义,把道德科学贬低为关于为义务而尽义务的修辞或演。。。。。。。。

    讲。

    从这种观点出发,就不可能有什么内在的义务学说;固然,我们也可从外面采入某种材料,借以达到特殊的。。

    义务,但是,从义务的那种规定,作为是缺乏矛盾的、形。。。。。。

    式上自我一致的(这无非是肯定下来的)抽象无规定性。。。。。。。。

    来说,不可能过渡到特殊义务的规定的;即使在考察行为的这种内容时,这项原则也不含有标准,借以决定该内容是不是义务。

    相反地,一切不法的和不道德的行为,倒可用这种方法而得到辩解。

    康德所提出的进一步的公式,即有可能把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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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1第二篇 道德

    设想为普遍定理,固然导致对某种情况具有较具体的观。。

    念,但除了上述缺乏矛盾和形式的同一以外,其本身不包含任何其他原则。

    所有权不存在这一句话,跟说这个或那个民族、家。。。。。。

    庭等等不存在,或者说根本没有人生存一样,其本身都。。。。。。。

    不包含矛盾。否则如果已经确定了而且假定了生命财产是应存在的,并应受到尊重,那末盗窃或杀人就是一种矛盾。矛盾只能是跟某种东西,即跟预先被建立为固定原则的内容,所发生的矛盾。

    只有在跟这种原则相关中,才说得上某种行为是跟它一致的,或是跟他相矛盾的。

    但是,如果应该为义务而不是为某种内容而尽义务,这是形式的同一,正是这种形式的同一排斥一切内容和规定。。。。。。

    此外,还有二律背反和永世不绝的应然的其他各种。。

    形态,在其中,关系的单纯道德观点徘徊往来,既未能。。

    把它们解决,也未能越出应然一步,这些我已在《精神现象学》第550页以下加以论述(参阅《哲学全书》,第420节以下)

    ①。

    补充(康德无上命令之不足)

    上面我们着重指出,。。。。。。。。。

    康德的哲学观点,提出义务和理性应符合一致,这一点。。。

    是可贵的,这里还必须指出它的缺点,它完全缺乏层次。。电子书

    如果我们关于应该做什么已经具有确定的原则,那么,请考察你的处世格言是否可被提出作为普遍原则这一命题

    ①《精神现象学》,道德的世界观,虚矫,拉松版,第389页以下;《哲学全书》,第3版,第507节以下。——拉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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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善和良心361

    就很好。这就是说,要求某一原则也可成为普遍立法的一种规定,就等于假定它已经具有一个内容,如果有了内容,应用原则就很容易了。但是,在康德的情形,原则本身还不存在,至于他认为不该有什么矛盾,这一标准不会有什么结果,因为什么东西都没有的地方,也就不会有矛盾。

    第136节

    由于善的抽象性状,所以理念的另一环节,即一般的特。

    殊性,是属于主观性的,这一主观性当它达到了在自身中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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